同志们要小心了啊!
肃州区关于严厉整治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头盔及驾乘机动车不系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肃州区市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与自我防护能力,有效督促广大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自觉佩戴头盔,机动车驾乘人员自觉系安全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甘肃省公安厅交管局《“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酒泉市公安局《全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等工作要求,决定严厉整治辖区内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交通违法行为和机动车驾乘人员不系安全带交通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骑乘人员一律佩戴安全头盔。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50元罚款,拒不接受处罚的,予以依法扣留车辆。
二、1.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酒嘉城际公路、肃航一级公路等)内行驶时,驾乘人员一律系安全带。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50元罚款,记2分;
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内行驶时,驾乘人员一律系安全带。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50元罚款;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内行驶时,驾乘人员一律系安全带。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200元罚款,记2分。
三、在对以上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期间,出现驾驶人拒绝、阻碍公安交警执勤执法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厉整治交通违法行为是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平安、畅通、有序的重要举措,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途径。请广大市民群众予以积极配合、支持,自觉纠正不良交通行为,并积极劝导、鼓励家人、朋友安全、守法出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肃州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