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物管局和房管局的领导审查并处理
尊敬的各单位领导:
你们好,我们是兰天溪苑的业主。
自2012年以来,我们购买兰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小区住房,成为了兰天溪苑小区的业主。
2018年以前我们小区有门卫管理用房20平方米左右(共三间。其中:一间办公、一间卫生间、一间住房)。2018年3月份兰海物业公司(兰海物业有限公司和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都是于永贵)以物业费低为由辞退了看门房的员工,导致小区院内无人值守、院内垃圾堆积成山。2018年6月份左右,兰海物业公司又将小区的物业用房与外面的超市(胡建伟超市)打通,租赁给超市做超市人员住房及库房。后我们业主与兰海物业公司协商,全体业主要求物业公司退还我们的小区门卫管理用房,兰海物业公司以我们小区本来就没有管理用房为由,不退还我们小区管理用房,后又在我们的小区管理用房中格出一间让我们当做管理用房(不到8平方米、至今为止任是超市使用),剩余部分管理用房不予退还,2018年12月兰天物业有限公司张贴公示退出兰天小区物业。2019年兰天溪元有限公司将管理用房与兰天溪员小区之间的门用砖堵了,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把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非法占用。
根据《物业管理用房配备标准》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三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设施的房屋。地下室、车库(棚)、楼梯间、垃圾房、变电室、设备间、架空层、公共门厅、过道、人防工程以及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等,不得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应当从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其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建设项目总体规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纳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内容;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计量器具。
现申请相关单位解释并调解;请问相关部门当初如何做的验收工作?恳请物管局对兰海物业有限公司占用兰天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事实进行调解,退还非法占用本该属于兰天溪苑小区的管理用房。
兰天溪苑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