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正义的光终能穿透阻隔给百姓一个说法
本人为仓后街二十六号院院内住户。受惠于国家、政府的老旧小区改造,院门口更换新装了车辆进出升降栅栏,与新栅栏同时落地的,是院内进出车辆收费的霸王条款!
条款为:“除院内办理停车年卡、半年卡外,其余所有进出车辆进院3元,缴费后期按时长收费。”
????因考虑家庭经济条件和车辆使用频次因素,未在院内办理年卡。现在开车进出,进一次就收费3元!因出门购物、接送老人小孩,有时需每日多次进出。若每日本人进出5次一10次,依据本小区车辆进出收费条款,就要每日缴纳15一30元不等的进门费!
????本人查阅了相关国家法律、地方规章,《酒泉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二十二条及附件1-2相关说明中明确指出:“进入住宅小区半小时内不收费。”
本想依据法律武器和地方条款,和院内所谓的业主委员会代表争取到属于我自己的权益,但没想到我和你讲道理,你跟我说规定,我和你讲法律,你让我理解下,并气急败坏的让我去找社区、找警察,声称这规则是你和社区、警察订的! ?
????“26号院没有物业,同时业主抵制交任何服务费,那么门禁电费、路灯、绿化水费、监控维护费从哪里开支?只能采取门房出租理发兼顾门卫之职。如果按照有物业小区门卫制度,一小时停车不收费,那么就会有很多办事路过车辆停放,乡里进城亲戚车辆过夜或长期停放,车辆出入川流不息。院内没有公共停车位,都停在自家楼下,业主下班车往何处停?”
?????大概一听有理有据,理直气壮。但能过得了法律法规和人心这道关么?因为院内有各项开支,所以我们的收费标准就不能依法依规,要凌驾于地方规章之上。 因为院内有各项开支,从其他无车业主那里收不来费用,就要我们这小部分人来承担!敢问院内的公共照明、监控、绿化、门禁是就为我们几个有车无卡在提供的吗? “我们不按照进门就收3元去搞,那么就会有很多路过办事车进入院内,影响院内交通,造成其他办理年卡的人没地方停车。”假若有一天交钱进入院内的办事车把院内缴纳年费的车位占满,那么业主下班回来的车也是可以停的下喽!是这个逻辑吗?若依此强行收费,我觉得倒不如依照入院按每人一分钱收取来的公平实在! 入院人员都在享受公共照明、绿化、门禁、监控服务,既然享受服务就该为此付费!
????我也算是院内的业主,我居然被代表我权益的人无理收费!居然还拿自认为的“法规”来糊弄我这个“法盲”,想想也真是觉得滑稽! 在院内住了也有些年头,始终未参与过院内小到单元楼长,大到所谓业主代表的投票选举,只是偶有看到所谓的公示*被选为院内业主代表。原以为是自己的遗漏疏忽,不曾想问询院内及本单元多人,都和我一样只是看到通知和被动接受,一个代表全体业主权益的人,居然在很多业主不知道的情况下就出现了!
????我不愿去找管理者扬言让我去找的单位,我怕该单位会跟我再次讲“法律”讲“规范”让我自取其辱。我相信法律创建的意义旨在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不受损,在受到侵害时,可以变成自我保护的一种武器。我相信在这个公众平台会有帮助在下发声的人,会有拒绝成为沉默的大多数的人,会有我们公正的官方来管这件关乎民生民计的小事,会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
后附已查询的相关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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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