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已抵押的房屋,可以不解除抵押直接办理过户
本人因为经济制约,实迫于无奈将本人名下首套房屋进行售卖,因为当时无法办理产权,于是与买方达成约定,首付部分款项,本人拿来偿还了部分债务,剩余部分等能办理房产手续了由买方办理按揭贷款进行支付,现在房屋产权手续可以办理了,但是因为我本人的房子也是按揭的,被告知必须还清银行按揭款才可以办理手续,因为在2020年的时候无意中看到新的<民法典>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的条款中有一项正好就是关于房产抵押手续费办理问题,‘《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讲转让所得的价款想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那么这个条款也就是明确说明了在没有经济能力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情况下,我仍然有权利将房子出售,抵押权可以跟着房子走,就是说可以带着抵押权卖,抵押权不影响房子的交易流转!那么我想请问下这个具体能不能在酒泉实行?@酒泉市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