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停车场内车辆受损,谁来负责?
本人在肃州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营的公园路13号停车场缴费360元办理了停车季卡,6月8日中午14时将车辆停放至停车场内去外地出差,6月11日中午12时出差回来取车时发现车前档玻璃下部有石头击碎的痕迹,顺延着从下往上有一条通长的裂缝,于是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停车场管理人员电话,东郊派出所民警和停车场管理人员到现场后做了询问笔录并将停车场内100多G的视频资料取证,上周接到办案民警案情反馈,该停车位被2台摄像机覆盖,但是1台摄像机角度抓拍不到,另一台距离过远且有车辆遮挡...所以视频资料取证没有结果。于是和肃州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员联系,被告知车辆在停车场内受损自己负责,停车场只负责配合警方调查......
想请教下懂法律的网友,这种情况作为收费停车场真的没有任何责任吗?
钱虽然不多,2000元左右的损失,但是有点吃了苍蝇的感觉,这就是传说中的霸王条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