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明确业主区分所有权 让物业纠纷有法可依
起草、修订了八年之久的《物权法》草案,从去年10月份四审至今,在经历了近一年的全民大讨论和沉默之后,全国人大共收到各界意见1万多条,前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五次审议。
“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何保护私有财产、70年后私人住宅归谁所有、拾金不昧是否应获报酬……围绕《物权法》的种种争议,使它能否提交明年全国两会审议通过仍是未知数。”著名经济学家张曙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同样保护穷人的财产
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教授朱景文现身说法:“法学院近年来社会地位不断提高,教师待遇明显提高,许多人都成了有房族或有车族,一些教授的年收入几十万、上百万。举行新年联欢会时,一位德高望重、生活清贫的老教授对我说:‘我们现在已经成了两个阶级。’面对这位白发苍苍的老教授,我无言以对。”
《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说:“北大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公开反对《物权法》草案的万言书尖锐地指出:‘穷人打狗棍不能和富人宝马别墅一样保护’。”此言得到许多下岗职工的赞同。“《物权法》草案的推延,北大教授巩献田的质疑只是一个原因。其立法进程受阻,实际上是关于改革的大争论的表现,其深层背景是贫富两极分化的加剧。”
江平进一步指出:“在异议出现之后,我们采取了两个措施,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召开了两天的会议,中央各部委和绝大部分学者都认为《物权法》已经基本成熟,无所谓违宪;二是更广泛地征求了法学家的意见,法学家基本上认为它不违宪,因为这部法律既保护富人的财产,也保护穷人的财产,更鼓励穷人成为富人。”
私权和公权获同等保护
近年来,一些省市地方政府从私人手里强行收回投资煤矿、油田的所有权。一些城市在拆迁时,对于拆迁户的补偿不到位,甚至出现野蛮拆迁现象。
而在《物权法》草案中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律师李耳对此提出质疑:这是否意味着,国家所有权高于私人所有权?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现在草案专门规定国家所有权,是否意味着国家所有的森林、矿藏等就比私人所有的财产重要呢?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轶认为,草案中明确规定:相对于国有、集体财产,私人财产获得同等保护。草案还规定: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对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2004年3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的规定载入宪法修正案,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在海内外引起热烈反响。随后开始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就如何保护私有财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立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具体法律制度。
王胜明认为:“制定《物权法》,旨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就是要通过法律来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提高社会生产力。” 让物业纠纷有法可依
北京美丽园等小区的开发商,眼下正积极赶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办出公建配套“小产权证”。一位房地产开发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显得愤愤不平:“《物权法》草案太不讲理了,过于保护业主利益。没听说过大街上摆的东西只要没标明是谁的就可以归我呀!”
物业维权专家舒可心说:《物权法》第五审稿草案让担心房子只有70年产权的业主长吁了一口气。草案规定:私人购房70年后,可通过向国家交纳土地转让金而继续使用。此外,草案还对小区车库和车位的归属权作了明确规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业主所有。《物权法》明确了每一个业主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管理整个建筑物的权利。学者王轶认为,草案的规定是对于业主所享有的区分所有权一些权利保障最根本的规定。如果侵犯了业主的区分所有权,就可以按照物权保护的方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保护有各种方法,承认你的权利,排除妨碍,甚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物权法》的规定,应该说进一步明确了业主维权的法律依据。
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引起社会关注。《物权法》过于强调保护私产,更增加了人们对国有资产保护的担忧。
《物权法》第二稿领衔起草人王利明教授说:草案根据国有资产的不同形式,规定了相应的国家所有权行使人。比如,草案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针对这一情形,物权法草案专门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并依据不同情形,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柯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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