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沉冤终得雪 疑罪从无见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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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6年3月6日,某人民检察院向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称:1996年2月,被告人李××称兰州有一批废旧铝线需要出售,联系老乡孙××、史××来兰收购。同年2月27日,孙××、史××二人
与李××同乘火车来到兰州,并一起住到兰州黄河电线厂伏龙坪分厂的一间宿舍内。当晚20时许,被告人李××为了占有孙××、史××的钱财,乘孙××不备,持铁棒猛击孙××的头部数下,致孙××当场死亡;而后又持铁棒猛击史××头部数下,致史××当场死亡,然后撬开写字台,取出现金61900余元后逃离现场。公诉机关提交了四份证人证言及公安机关的辨认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察笔录、被告人对作案现场的指认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来证明其主张。因此李××因涉嫌故意杀人、抢劫于199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3月10日被逮捕。

  但被告人家属却另有说法:本案被害人孙××、史××是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农民,与兰州黄河电线厂联营加工铝线已有七、八年的时间,并且与该厂的联营还在继续,1996年2月27日孙××、史××是回厂来正常上班。而被告人李××是其老乡,案发当日是听任孙××、史××的安排才第一次来到孙××、史××非常熟悉的兰州黄河电线厂。根据孙××、史××的安排,李××案发当天因联系供货人曹某和王某、吃饭等原因曾出入厂区多次,厂区大门上的小门一直开启,而且只有在第一次进厂时值班员才见过他进门,其余几次值班员都没再发现他出入厂区(因为值班员在没有大的动静时根本不出来查看)。当天晚8点左右,李××将供货人曹某和王某领入兰州黄河电线厂,并带他们到史××、孙××所住的屋子里,当李××将他们四个人一一介绍完后,他们四个人先在屋里谈生意,李××自己就出厂区到市里吃饭去了,大约40分钟后等李××吃过饭再回到住处时就发现曹某和王某已经离开,而史××、孙××也已倒在血泊当中。

  律师观点:

  当本案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初步分析就发现本案存在很多的疑点,其中最大的疑点是公诉机关曾两次做出不起诉决定,而两次决定做出后都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立即释放李××,而最后又决定提起公诉。于是律师带着这些疑问再次详细阅读了本案案卷材料并会见了本案被告人后,经过认真分析和研究,发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有关证人的证言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李××杀害了史××、孙××,而且各证人的证言之间相互矛盾,无法印证。唯一能够直接指控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和对所作案现场的指认,也是前后矛盾、破绽百出:1、被告人供述受害人孙××的陈尸位置与本案侦查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报告中所记载的位置完全相悖。被告人供述称受害人孙××头朝进门左侧靠窗的高低床前、脚朝门左面斜侧卧到在地上(即头西脚东),但是, 侦查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报告中所记载的受害人孙××的陈尸位置是头东脚西,且受害人呈仰卧状,这与被告人的供述完全相反。2、根据本案侦查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显示,本案案发现场门右侧墙上有一木质窗户,该窗户分四层镶嵌玻璃,上三层为双扇向内开启窗户,最下面的一层不能开启,其中左扇窗最底层的玻璃已破碎。另根据被告人供述称,本案案发当天他在生炉子的时候曾经将左扇窗向内打开45度角以便通风,但是又供称在将铁棒抡过头顶打受害人孙××时,将该扇窗最下面的玻璃打碎了。这就难免让本人生疑:本案案发现场是只有一层高的小平房,窗台的高度从建筑角度来讲也就是约1米左右,左扇窗最下面的玻璃离地面的高度大约应为130cm,而以被告人约175cm的身高,在将铁棒抡过头顶打受害人孙××时,最容易被打破的玻璃应该是他身后那上三层向内开启45度角的玻璃,而不应该是不能开启的左扇窗最底层的那块玻璃。而且,那块玻璃如果是案发当天从内往外被人打破,那么案发现场室外应当会遗留破碎玻璃,但是,在该勘验笔录中也没有案发现场留有破碎玻璃的记载。3、被告人供述称在将受害人钱抢到手以后,曾大概数过约有六万多元。其中面值一百元和五十元的人民币各有四沓。但是,经辩护人从中国人民银行核实,面值一百元和五十元的人民币是从2000年以后才在我国发行并流通使用。而本案的案发时间为1996年2月27日,被告人难道提前四年就抢走了中国人民银行当时还没有发行的人民币? 4、核对1999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指认作案现场的实际情况时,被告人李××称那天是兰州黄河电线厂的下班时间,院子里有好多人,当时问他这里是否为案发现场,他就说是,但办案人员并没有问他这里是否为他杀死两个河南同乡的案发现场。

  通过以上的分析,律师决定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因为根据刑事法理,对于犯罪行为的追究,应当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诉机关不能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且该犯罪行为是被告人所为,并且这种证明没有达到一定的标准,则被告人将被判无罪,此即刑事法理中的疑罪从无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和相关法律法规也做出了类似规定。但是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法律应当判处被告人无罪。而在本案开庭前,检察院也以同样的理由撤回了起诉并被法院准许。至此,李××在被关押长达81个月后终于洗清冤雪,重见天日,获得久违的自由。同时李××也准备依据《国家赔偿法》提起国家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张学军律师,男,1960年生,汉族,甘肃榆中县人,本科,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

  执业以来曾办理台湾李尉荣先生在兰州投资兴建公司投资纠纷案,天水火车站民警涉嫌盗窃案,马大胡子商标侵权案,中牧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生物药厂专利侵权案,嘉峪关涉嫌抢劫酒钢总经理马鸿烈案,临夏市公安局行政违法给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案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在执业过程中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经过多年的办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富有个人特色的辩护技巧,赢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同时在民事方面经多次进修学习,理论结合实际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又在房地产及公司股权治理结构方面又有新的突破及办案经验 ,并取得了良好的实战效果,得到当事人的良好评价。

  现担任中国石油西北销售公司、兰州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兰州倚天药业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并担任兰州市卫生学校法制副校长,在担任法制副校长期间,为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并结合学校的法制宣传工作,多次进行理论结合实践、深入浅出、浅显易懂的法制宣传讲座,深得学生的喜欢,同时也取得了很好的法制宣传和教育的效果。在此影响下,受兰铁二中的邀请,又义务给其进行法制讲座,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学生常见的几类犯罪进行了讲解,消除了学生认识上的误区,取得很好的效果。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张学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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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板 1 楼

    "但是,经辩护人从中国人民银行核实,面值一百元和五十元的人民币是从2000年以后才在我国发行并流通使用。而本案的案发时间为1996年2月27日,被告人难道提前四年就抢走了中国人民银行当时还没有发行的人民币?"

    我怎么记忆中 50和100面值的人民币早都开始使用了?
    难道我99年上学去的时候带的是不存在的钱!我的天啊活见鬼了?
    所以我查下人民币的发行历史。
    “第四套人民币采取“一次公布,分次发行”的办法,从1987年4月至1992年8月发行完毕。此外,50元、100元、1元、2元券开始发行1990年版。 ”
    也就是说90年就开始出现了50元和100元面值的人民币了。

    律师居然认为这个是一个疑点。我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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