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承诺 多此一举
曾经带给消费者五花八门的商业承诺,如今早已失宠,尽管如此,乐此不疲玩弄商业承诺的游戏,却仍就在不断地上演。据《新华社》报道:“来自电网、通信、民航、旅游等四个行业的14家中央企业6日联合发出倡议,2007年在中央企业全面开展‘优质服务年’活动,并向全社会做出了优质服务承诺。……,这14家企业均是服务面向社会的‘窗口企业’。国资委倡议并组织‘优质服务年’活动,并由这些企业首先签署承诺书,旨在推动整个中央企业服务质量的提升。这些企业承诺的内容均经过国资委和企业反复研究,都是一些实实在在的承诺,而且要确保说到做到。所承诺内容企业均在内部考核中有所体现;国资委也将对这些企业的履诺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年终进行全面总结;其中很多指标将纳入国资委对这些企业的考核范围。”(有关承诺内容本文略)。
姑且不论商业承诺是怎样在消费者心中逐渐失宠的,作为具有垄断(或准垄断)性质的中央企业,即便不向社会作出任何表示决心的公开承诺,其承担社会责任的责任,都是天经地义的责任,尤其是在我国特有的社会制度下,央企对社会公众提供的任何服务内容,事实上都是应尽的社会责任。因此,所谓的“优质服务承诺”,其实是多此一举的承诺。在我国特有的社会制度下,“中央企业”这个金字招牌,本身就意味着垄断(或准垄断)的性质,在这种性质的背后,“中央企业”拥有对社会资源和市场占有的“优先权利”,这种“优先权利”是受到我国特有的社会制度保护的,其理由就是为了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民生稳定。显然,由于“中央企业”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向社会提供各种优质服务,都是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应当属于一种本分使然,何来“承诺”一说呢?
承诺满天飞,兑现知多少?这已经是一个普遍的社会诟病。把服务社会的责任内容与“承诺”这种具有商业炒作噱头的味道搅在一起,事实上是对社会公众的一种误导,最起码可以把“承诺”的内容视为一种社会责任之外的“特别恩赐”,而这种“承诺”的姿态恰恰隐藏着“诱导消费”的含义。多年来,满天飞的五花八门商业服务承诺,绝大多数最后都演变成了对消费者的一种欺骗,甚至引发无数承诺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纠纷,这些教训不能不说是对商业服务承诺的讽刺,同时也降低了社会对承诺的信任,使承诺变成了普遍的社会质疑。
优质服务,既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市场参与者的基本素质,并不是可有可无的随意选择,除非你不畏惧市场的淘汰力量而选择劣质服务,那就另当别论。当然,既然“承诺”已经变成了乐此不疲的商业游戏,有总比没有好,至少“承诺”的内容可以作为一种社会对承诺者监督的标准,其约束的意义也是存在的。不过,还是把承诺者的“承诺”当成社会责任进行监督,也许效果更好。毕竟央企管理者(国资委)的意图非常明显,那就是“国资委也将对这些企业的履诺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年终进行全面总结;其中很多指标将纳入国资委对这些企业的考核范围。”但愿垄断承诺多此一举的“优质服务承诺”,不要再让社会公众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