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互联星空费”引发的官司 记者 马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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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讼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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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法庭连续两天的庭审调查,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了。现在原告就本案发表如下六点意见,供法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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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给原告提供的“互联星空”服务超出了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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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被告既未拿出双方就互联星空服务及收费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据,也没有拿出向原告说明其用户名及密码同时是互连星空的用户名及密码的证据。因此,被告向原告收取互联星空费用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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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代他人收费没有经过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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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案中争议的费用属于第三方“深圳远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远航游戏会员卡”的费用。被告是替“深圳远航科技有限公司”代收费用,但被告却没有拿出原告向被告授权可以从原告的上网帐户中代扣费用的授权。更为荒唐的是,被告在庭审中竟然声称“互联星空网站不属被告所有,也不知道属于谁。”按照被告的说法,被告向原告收取了互联星空费用,却不知道这项费用该交给谁,那就更不可能得到互联星空所有者的授权了,所收这笔费用下落不明。因此,可以肯定,被告以互联星空费的名义向原告收取费用,纯属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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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提供的所谓原告登陆了互联星空网站并购买了游戏会员卡的证据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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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供的证据均被当庭证实存在瑕疵。

对被告提供的《甘肃省电信公司客户电话详单》和明细账查询这份证据,原告已经举证证实,被告的计费系统是不可靠的,曾经出现过大面积的计费错误,并由此给用户退了费,对此,被告也予以认可。既然被告的计费系统不可靠,那用该系统产生的电话详单及明细账查询就不能证明原告登陆了互联星空网站,更不能证明原告购买过远航游戏会员卡,而只能证明被告收取了原告的相关费用。

对第二份证据,被告试图以《公证书》的形式证明登陆互联星空网站购买“远航游戏会员卡”消费,只有在固定的“接入位置”正确、必须输入的“支付账号(用户名称)”、 “个人密码”正确和用户点击“确定”的情形下,消费者才能进入互联星空网站购买“远航游戏会员卡”进行消费。这个证据成立的前提有两个:一是要全面验证互联星空网站的登陆方式,二是互联星空网站的登陆方式至少从本争议发生的2006年1月15日到公证书公证时的2006年4月24日没有发生过变化。而事实上,这两个前提都没有得到保证。

互联星空网站有两种登陆方式,一种是“一点通”,用这种登陆方式登陆互联星空网站时,不需要用户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直接点击“一点通”按钮,用户名及密码就自动输入网页上;另外一种登陆方式是要用户输入自己的用户名及密码的。被告提交的《公证书》只对第二种登陆方式进行了公证,却对第一种登陆方式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法庭组织双方对此进行验证时发现,只要用户点击“一点通”按钮,用户的用户名及密码立即自动被输入网页。因此,原告的密码已经不再是秘密,被告“密码是不为外人所知的”的说法显然不是事实。

另外,在法庭上,被告曾当庭自认互联星空网站的登陆方式是不断世纪升级变化的,既然是不断变化的,那2006年4月24日进行的公证怎么能证明2006年1月15日的情况呢?

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条,不能证实原告登陆了“互联星空”网站并购买了“远航游戏会员卡”。

四、原告的用户名及密码不具有网上消费、网上购物、网上给他人授权等功能。

按照被告的观点,用户的用户名及密码是万能的,但事实上,原告的用户名及密码只是用来将原告的电脑接入互联网时用的,被告从未向原告说明该用户名和密码还可以用于网上消费、网上购物、网上授权等。用户名及密码也不可能具有这些功能。正如我们上网聊天时登陆QQ用的QQ号及密码,它只能用来登陆QQ号,不能说有了密码就可以网上购物了,腾讯网也不能因此就可以向QQ号主人收钱了,如果是这样那就太荒唐了,现实中应该遵守的经济秩序也就乱套了。如果说用户的用户名及密码具有这样的功能,那被告和原告在签署开通互联网的协议的时候就有向原告说明的义务,并且应当征得原告同意,双方应该以书面的形式达成一致意见。可被告没有做到这一点,被告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其行为存在欺诈,应当承担欺诈的后果。

五、被告的行为超出了其经营范围,属于非法经营。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向原告收取费用,并不是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服务,被告以第三人向原告提供了服务为名向原告收取费用,如果从原告欠了别人的钱、被告代为讨债的角度看,被告的行为属于讨债行为;如果从被告利用原告的帐户向他人转账的角度看,被告的行为是一种金融业务;如果从被告牵线搭桥,让原告和第三人达成交易的角度看,被告的行为又是一种中介行为。而从法庭查明的工商部门核准被告的经营范围,我们发现,被告并不具有上述经营资格。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

六、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

由于被告在处理这起纠纷问题上态度一直非常消极,导致原告花了一年多的时间还未能解决这起纠纷,原告为此支出的费用,从公平原则出发,理应由被告承担。

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我市出差差旅补助费的标准就是每天120元,其中住宿费每天60元,伙食费每天40元,市内交通费20元。如果住宿费实报实销,那每天的出差补助费标准就是60元。

另外需要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本案的诉讼费,包括一审诉讼费100元,上诉诉讼费105.5元(5.5元是收取原告的汇费),合计205.5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欺诈原告的事实清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至今还在没有得到原告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提供多项收费服务,在没有用户授权的情况下代收费用,被告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现象继续存在,因此,原告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在没有得到原告确认的情况下,暂停相关收费服务。

此致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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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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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3月8日

[ 本帖最后由 小敏 于 2007-3-17 22:31 编辑 ]

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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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敏 1 楼

    “互联星空费”引发的官司

    以案说法

      3月5日,嘉峪关市民马生强状告甘肃省电信公司嘉峪关分公司案,在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这是本案被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后第一次开庭,马生强期待着法院能给这一笔上网收费来一个清楚、明确的解释。

      马生强称,这是一笔“糊涂账”,是嘉峪关电信分公司莫明其妙的“互联星空费”。2005年1月27日,马生强在嘉峪关电信分公司办理了宽带网业务登记。《宽带业务登记表》中约定:

    服务

    项目包括国内直拨、来电显示、刊登号簿、114查询,宽带收费为每月48元包80小时,超一小时加收1元。

      然而到2006年2月22日,他去交网费时,发现当年1月的宽带费异常。他到电信营业厅查询发现,在1月的费用清单中有一项145元“互联星空费”,竟是购买“远航游戏

    会员卡

    ”消费的。可是他和他的家人根本就没有登陆过这个“互联星空”网站,从来就没有玩过什么远航游戏,这项收费纯属无中生有。

      马生强说,对此,他向嘉峪关电信分公司营业厅的工作人员提出异议,工作人员的答复说:“这个网站收费是要用户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的,收费是没有问题的。”他又向电信公司的客服电话10000号投诉,10000号的工作人员说:“互联星空网站付费不需要输入用户密码,任何人只要点击就可以收费。”

      面对截然不同的答案,他只好去电信

    客户

    服务中心进行询问。2006年3月3日,电信客户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回复,按照他们的调查结果,该项费用确实是马生强消费的。马生强表示,电信公司的回复难以令人信服。他认为,互联星空是额外收费项目,而这项收费项目没有得到用户的书面确认,其收费标准更是不明确,电信公司是依据什么直接从用户的账户中扣除这笔费用的?是谁授权电信划拨这项款项的?划拨费用不经用户确认,那是不是网站要打出上万元的单据,用户也得自认倒霉?用户的资金安全如何保障?

      为了讨个说法,2006年3月,马生强把嘉峪关电信分公司告上法庭。嘉峪关电信分公司在法庭上辩解:要登陆互联星空网站,必须输入正确的户名和密码。也就是说,2006年1月15日,原告马生强是输入了其正确的户名和密码后,购买了“远航游戏会员卡”消费145元。电信公司不存在强行服务、欺诈消费者和擅自收费的情形。

      2006年7月,嘉峪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马生强在2006年1月15日上网,在自己固定的“接入位置”、输入其正确的“支付账号(用户名称)”和“个人密码”,登录了互联星空网站购买“远航游戏会员卡”进行消费,所产生的费用理应由其个人承担。既然原告将自己个人的“支付账号(用户名称)”和“个人密码”输入到互联星空网站购买“远航游戏会员卡”中,即意味着“同意”在此“支付账号(用户名称)”中支付购买“远航游戏会员卡”发生的费用,故被告对所发生的费用从该账号中扣除,并无不妥。

      判决作出后,马生强不服上诉到省高院。2006年11月,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

    违法

    ,裁定发回重审。目前,这场官司历时1年,仍未分出胜负。

      几经波折,马生强花在诉讼中的钱,早已经超出了诉讼标的145元。为这145元费用打了一年的官司,究竟值不值?马生强说,电信行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而作为消费者,和

    垄断

    企业相比,是弱势群体,个人和垄断企业打官司处于一种不对等的地位,这就造成打官司非常艰难。

    无确凿的凭证被告有权拒交

    2007年03月16日 06:55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师王天雁表示:无确凿的凭证被告有权拒交

      专家说法

      对于此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师王天雁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信消费合同纠纷,原告在被告嘉峪关电信分公司办理宽带业务登记,按照约定缴纳宽带使用费以及享受其他有偿服务产生的费用。被告则向原告提供国内直拨、来电显示、刊登号簿、114查询等服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向被告缴纳的宽带费用中,除正常的宽带使用费外,却产生额外的“互联星空费用”,即所谓的“远航游戏会员卡”费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9条和第10条以及《电信条例》第31条、第34条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接受电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的时候,享有开通的自主权、服务的选择权、收费的知情权以及公平交易权。

      本案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为用户开通各项电信业务之前应明确告知和提示,不能强行为用户开通各种服务(包括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用户在接受电信经营者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时候,有义务交纳正常的合理的服务费用,对于不合理的、不真实的费用,如果电信经营者不能够提供确凿、真实的消费凭证,则被告有权拒绝交纳;如果电信经营者强行提供此项服务,甚至强制性收费,对用户造成损害,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和《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电信经营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用户因此受到的损失。

      同时,王天雁认为,面对电信企业的强势地位,消费者应该学会保护自身合法权利。从电信企业来说,尽管是垄断经营,亦应该注意树立自身的企业形象,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电信企业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时候,应该明示服务价格,提供规范、公平的服务合同。

      稿源:甘肃日报/吴梦寒

  2. xinganjue 2 楼

    我们应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不能交糊涂帐

  3. 宏飞 3 楼

    真的?

    还是虚构?

  4. 宏飞 4 楼

    真的啊

    又一个维权先锋

  5. 小敏 5 楼

    是真的!是嘉峪关雄关周末记者 马生强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打起的官司!
    马生强是一个很正直的记者!

  6. 小敏 6 楼

    原帖由 xinganjue 于 2007-3-17 12:34 发表
    我们应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不能交糊涂帐

    说得好!

  7. 小敏 7 楼

    顶上去!

  8. 寒夜秋雨 8 楼

    我刚开始上网在互联星空被糊里糊涂扣了90元新浪U币,那时我连U币是什么都不知道,去问了也没结果,骗你没商量!

    法官也是个糊涂蛋,那么简单的案件一年都判不出来,因该滚出法院

  9. 小敏 9 楼

    原帖由 蚂蚁 于 2007-3-18 22:05 发表
    我刚开始上网在互联星空被糊里糊涂扣了90元新浪U币,那时我连U币是什么都不知道,去问了也没结果,骗你没商量!

    法官也是个糊涂蛋,那么简单的案件一年都判不出来,因该滚出法院

    说的对!

  10. 夏午阳 10 楼

    呵呵,我才看到!谢谢楼主。

  11. 夏午阳 11 楼

    二 审 诉 讼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作为马生强诉甘肃省电信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人,在经过法庭调查后,现对本案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本案中,被上诉人欺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上诉人的欺诈行为首先表现在收费上。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145元互联星空费用时,是以被上诉人的服务项目为由收费的(这有被上诉人给上诉人提供的收费发票为证)。这明显是欺诈,因为该项服务根本不是被上诉人提供的。在后来的诉讼中,被上诉人在无法提供其为上诉人提供了什么样的服务的证据的情况下才承认该项收费是代第三人(但他没有说明这第三人究竟是互联星空网站还是深圳远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的。可被上诉人又无法提供上诉人和第三人授权其代收费用的证据。被上诉人的说法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二、 该案中,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首先,被上诉人称上诉人登录并消费了145元游戏会员卡。在这方面,被上诉人一直拒绝提供互联网网络技术部门对当时上诉人是否登录并消费了145元游戏会员卡的鉴定结论,也没有提供该游戏卡能提供什么服务以及该项费用目前的消费情况、余额、何人在何处消费等证据,被上诉人甚至连这145元究竟交给了谁都拒绝回答。在该案中,我们甚至连是否存在“深圳远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这样一个单位都不知道。而这些事实的举证责任均在被上诉方,被上诉人拒绝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 被上诉人不具有替他人代收费用的资格。

    在庭审中,已经证实,被上诉人的经营范围并没有中介或者金融转账等服务项目,因此他不能代他人收取费用。再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费用结算问题达成的协议只是按照双方商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用上诉人在邮政储蓄银行的结算账户结算,被上诉人作为结算一方,并不具有管理该银行账户的职能,提供结算服务是银行的职能,如果上诉人要授权为其他人使用该结算账户提供结算服务,也只能授权银行行使该权利,被上诉人无权为其他结算方提供结算服务。从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也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也从来没有告知上诉人是替他人代收费用,而是将相关费用冒充被上诉人的服务费用的名义结算并收取的。被上诉人在二审中辩称“上诉人点击‘确定’的行为不仅表示其充分了解交易内容,也是对该交易行为及其电子签名的最后确认,由于上诉人的用户名同时系其宽带及固定电话费用的支付账户,故上诉人点击‘确认’的行为同时也是对费用及支付方式的确认,意味着授权从其宽带账户支付该交易费用。”,该辩解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上诉人的用户名及密码只是接入互联网的用户名及密码,而支付账户有另外的账户名及密码,被上诉人有意混淆两者的概念,是故意误导法庭。

    四、 上诉人有关维权费用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在该案中,被上诉人存在明显的侵权行为。在该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上诉人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予以解决纠纷,就连最初答应的退还费用的承诺其实也在后来被其主管领导否决(在二审法庭调查中,上诉人已经就该事实做了澄清)。被上诉人作为一家国有大型垄断企业,面对客户的投诉,恶意拖延,故意加大客户的维权成本,其目的就是杀鸡给猴看,要让其他客户打消向垄断企业维权的信心,以保持其不公平的经营行为能继续做下去(事实上,被上诉人目前仍然在利用互联星空网站,以其经营服务费用的名义在收取事实上由他人提供服务的费用,被上诉人仍然在欺诈客户)。

    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原则,上诉人为了能讨回公道,为了区区145元费用,花费将近两年地时间以及至少5000余元的费用打这场维权官司,其目的就是要让垄断企业看看,中国的消费者不是任由垄断企业宰杀的羔羊,垄断企业的侵权行为,都会由法律做出裁判。上诉人的维权成本是由被上诉人恶意拖延造成的,理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否则,对上诉人就是不公平的。也只有由被上诉人承担维权成本,才能彰显法律正义,为消费者使用法律武器维护其权益撑腰,否则,拿起法律武器与侵权行为做斗争就是一句空话。

    综上,上诉人建议法庭撤销一审判决,并按照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生强

    2007年9月23日

  12. zihan 12 楼

    顶你,我也是电信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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