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互联星空费”引发的官司 记者 马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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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讼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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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法庭连续两天的庭审调查,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了。现在原告就本案发表如下六点意见,供法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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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给原告提供的“互联星空”服务超出了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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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被告既未拿出双方就互联星空服务及收费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据,也没有拿出向原告说明其用户名及密码同时是互连星空的用户名及密码的证据。因此,被告向原告收取互联星空费用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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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代他人收费没有经过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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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案中争议的费用属于第三方“深圳远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远航游戏会员卡”的费用。被告是替“深圳远航科技有限公司”代收费用,但被告却没有拿出原告向被告授权可以从原告的上网帐户中代扣费用的授权。更为荒唐的是,被告在庭审中竟然声称“互联星空网站不属被告所有,也不知道属于谁。”按照被告的说法,被告向原告收取了互联星空费用,却不知道这项费用该交给谁,那就更不可能得到互联星空所有者的授权了,所收这笔费用下落不明。因此,可以肯定,被告以互联星空费的名义向原告收取费用,纯属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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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提供的所谓原告登陆了互联星空网站并购买了游戏会员卡的证据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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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供的证据均被当庭证实存在瑕疵。
对被告提供的《甘肃省电信公司客户电话详单》和明细账查询这份证据,原告已经举证证实,被告的计费系统是不可靠的,曾经出现过大面积的计费错误,并由此给用户退了费,对此,被告也予以认可。既然被告的计费系统不可靠,那用该系统产生的电话详单及明细账查询就不能证明原告登陆了互联星空网站,更不能证明原告购买过远航游戏会员卡,而只能证明被告收取了原告的相关费用。
对第二份证据,被告试图以《公证书》的形式证明登陆互联星空网站购买“远航游戏会员卡”消费,只有在固定的“接入位置”正确、必须输入的“支付账号(用户名称)”、 “个人密码”正确和用户点击“确定”的情形下,消费者才能进入互联星空网站购买“远航游戏会员卡”进行消费。这个证据成立的前提有两个:一是要全面验证互联星空网站的登陆方式,二是互联星空网站的登陆方式至少从本争议发生的2006年1月15日到公证书公证时的2006年4月24日没有发生过变化。而事实上,这两个前提都没有得到保证。
互联星空网站有两种登陆方式,一种是“一点通”,用这种登陆方式登陆互联星空网站时,不需要用户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直接点击“一点通”按钮,用户名及密码就自动输入网页上;另外一种登陆方式是要用户输入自己的用户名及密码的。被告提交的《公证书》只对第二种登陆方式进行了公证,却对第一种登陆方式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法庭组织双方对此进行验证时发现,只要用户点击“一点通”按钮,用户的用户名及密码立即自动被输入网页。因此,原告的密码已经不再是秘密,被告“密码是不为外人所知的”的说法显然不是事实。
另外,在法庭上,被告曾当庭自认互联星空网站的登陆方式是不断世纪升级变化的,既然是不断变化的,那2006年4月24日进行的公证怎么能证明2006年1月15日的情况呢?
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条,不能证实原告登陆了“互联星空”网站并购买了“远航游戏会员卡”。
四、原告的用户名及密码不具有网上消费、网上购物、网上给他人授权等功能。
按照被告的观点,用户的用户名及密码是万能的,但事实上,原告的用户名及密码只是用来将原告的电脑接入互联网时用的,被告从未向原告说明该用户名和密码还可以用于网上消费、网上购物、网上授权等。用户名及密码也不可能具有这些功能。正如我们上网聊天时登陆QQ用的QQ号及密码,它只能用来登陆QQ号,不能说有了密码就可以网上购物了,腾讯网也不能因此就可以向QQ号主人收钱了,如果是这样那就太荒唐了,现实中应该遵守的经济秩序也就乱套了。如果说用户的用户名及密码具有这样的功能,那被告和原告在签署开通互联网的协议的时候就有向原告说明的义务,并且应当征得原告同意,双方应该以书面的形式达成一致意见。可被告没有做到这一点,被告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其行为存在欺诈,应当承担欺诈的后果。
五、被告的行为超出了其经营范围,属于非法经营。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向原告收取费用,并不是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服务,被告以第三人向原告提供了服务为名向原告收取费用,如果从原告欠了别人的钱、被告代为讨债的角度看,被告的行为属于讨债行为;如果从被告利用原告的帐户向他人转账的角度看,被告的行为是一种金融业务;如果从被告牵线搭桥,让原告和第三人达成交易的角度看,被告的行为又是一种中介行为。而从法庭查明的工商部门核准被告的经营范围,我们发现,被告并不具有上述经营资格。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
六、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
由于被告在处理这起纠纷问题上态度一直非常消极,导致原告花了一年多的时间还未能解决这起纠纷,原告为此支出的费用,从公平原则出发,理应由被告承担。
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我市出差差旅补助费的标准就是每天120元,其中住宿费每天60元,伙食费每天40元,市内交通费20元。如果住宿费实报实销,那每天的出差补助费标准就是60元。
另外需要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本案的诉讼费,包括一审诉讼费100元,上诉诉讼费105.5元(5.5元是收取原告的汇费),合计205.5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欺诈原告的事实清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至今还在没有得到原告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提供多项收费服务,在没有用户授权的情况下代收费用,被告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现象继续存在,因此,原告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在没有得到原告确认的情况下,暂停相关收费服务。
此致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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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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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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