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何锋等人故意伤害案再次开庭 记者 马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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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锋等人故意伤害案再次开庭
何锋、陈海燕表示悔罪
本报讯(记者马生强)3月8日上午,何锋等人故意伤害一案在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刑事及民事部分的审理全部结束,法庭没有做出当庭宣判。
补充侦查结果
在1月23日的庭审过程中,何锋、王海、张小军、陈海燕等人的辩护律师辩称其当事人有自首情节,而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中没有相应材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庭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3月8日上午开庭后,法庭首先对补充侦查的情况进行了举证、质证。
公诉人出示了公安机关对案件侦破情况的说明。该说明证实,事发当日,何锋是在医院接到公安人员打来的电话后,在医院等待公安人员的到来,公诉人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自动投案。后来,何锋打电话给李波,要李波回公司等候,公安人员到公司后,李波又给周国俊、王海、高军、张小军等人打了电话,这些人也因此被抓获归案。陈海燕属于自动投案。对王海等人到案的性质,公诉人认为这属于“自投罗网”,不是自首。公诉人认为,陈海燕等人虽然有自动投案的情节,但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何锋和李波的立功情节被公诉机关认定。
对此,陈海燕及其辩护人辩称,陈海燕到案后的供述全部属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公诉人还对死者邱某左前臂皮下出血的成因以及何锋当时所开的奥迪轿车是否有刮擦痕迹的鉴定结果做了说明。鉴定证实,何锋的奥迪轿车“未发现明显的刮擦痕迹”
公诉人答辩
在法庭上,公诉人对1月23日各被告及其辩护人的辩护发言做了答辩发言。
公诉人发言说,这次事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分析。第一阶段是,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后,受害人张某、邱某等人追打何锋。在这一阶段,何锋是受害人。但当双方从火锅店出来后,张某、邱某等人针对何锋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何锋打电话叫来了李波等人,并指使李波等人殴打邱某、张某等人,造成邱某死亡、张某受伤的后果。在这一阶段,何锋成了加害人。公诉人认为,这是一起简单的共同故意伤害案,各被告人当时都意识到自己在干什么,也意识到同伙在干什么,因此,各被告必须共同承担责任。
对于何锋及其辩护人辩称何锋是受害人,他没有实施过殴打行为,不应当承担伤害责任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说,证据显示,当时何锋并没有倒地,而且还对李波等人说“就说他们,给我打!”,何锋的行为就是指使行为。
对于陈海燕在此案中的作用,公诉人认为陈是发挥了组织协调的作用。因为,陈不但打电话叫人,还指挥其他人对已经逃跑的张某等人进行追打。
李波及其辩护人曾辩护说李波没有带人来,他也没有想打死邱某,他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公诉人答辩说,李波接到了何锋的电话,其他人就是李波带来的。关于李波说自己是过失的说法,公诉人反驳说,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而李波当时打倒了一个受害人,又去追打另外一个受害人,他希望伤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因此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的后果。
对于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当事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意见,公诉人反驳说,正当防卫应该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时,但该案中,李波等人到场时受害人已经停止殴打何锋,因此,各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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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妮い 1 楼

    何峰好熟悉.农垦公司的把

  2. 小敏 2 楼

    不是,

  3. 酒泉斜阳 3 楼

    是嘉峪关的?

  4. 夏午阳 4 楼

    原帖由 妮い 于 2007-3-18 20:03 发表
    何峰好熟悉.农垦公司的把

    是农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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