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降低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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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费降低了,对民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降低了门槛。特别是行政诉讼只按件收费更是体现了党和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遭遇行政违法和违法行政行为时,积极地拿起法律武器的意图,起到促使依法行政的作用。但,司法与行政的关系还有待理顺。
  行政权与司法权本是两个平等的权力,而司法还有监督行政的作用,但司法权在行政权面前却屡遭尴尬。比如,一些行政诉讼的案子法院不敢接;一些明显行政违法的案子法院判决维持;一些行政案子法院判了却无法生效等等。于是,行政违法特别是滥用权力的违法就成了家常便饭。
  我国行政权力过大,缺乏监督只是表象。其实质还是缺乏法律的规制。而司法置于行政之下则是此弊端的源头。试想一个人、财、物都受行政制约的司法,拿什么来公正地监督行政?于是,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范围被极大地限制。比如,抽象行为不能诉讼、内部行为不能诉讼等等。受案法院的级别管辖也划分得较低,一个基层法院要公正地判决涉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案子,在当今中国是很难的事情。至于行政干预司法的事情就更多了。
  所以,司法体制必须改革。需要司法独立,不仅仅是口号,应该在人财物上真正独立。实行垂直领导方式。行政相关法律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改,充分发挥好行政法律限制行政权力的作用。特别想建议的是,把行政内部行为纳入诉讼和复议的程序范围。因为内部人员对于行政违法或违法行政更清楚,对于养成依法行政的习惯有非常大的好处。但愿诉讼费的降低只是法治进程的一个号角,今后有更多的实质性的举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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