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吧:学者称未婚同居与卖淫嫖娼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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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者:未婚同居与卖淫嫖娼无异 应受法律制裁
  大河网讯 目前,在一些青年中间,未婚同居的现象日益增多,并且从先前背负道德压力下的“偷偷摸摸”到了今天的光明正大、理所当然。曾有学者指出,我国的婚姻及家庭观念正面临冲击,以同居取代婚姻正成为大城市年轻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一些人对未婚同居持相当开放的态度,并且理由充分:“一纸婚约有什么用,婚姻中的背叛层出不穷,道德的约束抵御不了人性的善变,对自己没信心,对对方也没信心,不如就像现在这样,合则在一起,不合则分,还省去了离婚时对彼此的伤害和无尽的麻烦。”
  乍一看似乎很有道理,但是仔细一想这些理由其实是部分人为了满足其动物性需求而找的一个简单借口,其本质和卖淫嫖娼没有什么两样,应该比卖淫嫖娼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按照正常的情况,一对走向婚姻的男女都要经历这样几个步骤,恋爱、结婚、同居、发生性行为。而未婚同居却打乱了这个顺序,将发生性行为提到了结婚之前。
  对于当事双方来讲,未婚同居至少有下面三个方面的弊端:
  首先,在未婚同居的情况下,同居者会或多或少背负社会舆论压力,尤其是女性要背负比男性更多的社会压力。一般人们会指责同居的女方自甘堕落或者不洁身自爱。而一旦有一天同居的两人分道扬镳,女性所背负的心理负担和负疚感也会更为沉重。
  其次,同居对女人的健康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当女人和男人同居时,往往会变得异常敏感和神经质,特别在前途未明的情况下,同居男人的一举一动都会牵动着女人脆弱的神经。女人因此会变得疑神疑鬼,变得更容易敏感和猜忌,这种感到无法控制自己命运的患得患失,是产生精神压力的一大原因。
  再次,同居生活中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譬如女方意外受孕,发生争吵时男方动手殴打对方,因为同居的好处,而使男方迟迟不肯兑现走入婚姻的承诺,甚至滋生厌倦的情绪,最后受到伤害的依然是女性。
  如果同居的男女双方最终走向了婚姻的殿堂还好,如果日后分开,那么得到的唯一东西就是同居期间对于性的满足,既然未婚同居只得到了性的满足,那么这和卖淫嫖娼相比又有何高明之处呢?何况有些男女未婚同居的目的就仅仅是为了满足性的需求。
  对整个社会来讲,未婚同居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的合法性基础和当事人的社会认同,实际上是对人类文明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战。未婚同居不是进步而是倒退,不是时髦而是腐朽。长此以往,封建社会三妻四妾的历史沉渣就会乘机泛起,社会上就会出现更多被弃而又无合法申诉权的女子,出现更多以玩弄女性为目的的“性瘾君子”,出现更多无双亲关爱的边缘青少年。
  总之,未婚同居无论是对男女双方还是对整个社会都会产生极其负面的影响,鉴于此,笔者建议应该对未婚同居者进行处罚才对,处罚的力度绝不能低于卖淫嫖娼,只有在重罚之下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其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法律对“未婚同居”既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同居双方的行为也不受保护。因此笔者提醒那些准备未婚同居的青年,绝不能因为法律的宽容而去纵容自己的行为,你可以选择同居,但是你要明白一旦发生纠纷你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庇护,还是考虑慎重,切勿冲动。
  (高来,甘肃某大学副教授,在民俗文化领域颇有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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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宏飞 1 楼

    不赞成这样的说法

  2. 夜夜秋雨 2 楼

    应该求同存异。

  3. usermode 3 楼

    这个教授不懂法...

  4. jiuquanren01 4 楼

    就是,刚结束的人大会议上把“非法同居”都改成了“无效婚姻”,这个*懂不懂,他行不行我都怀疑,又是一个站在别人葡萄树下的狐狸!!!!

  5. 比翼飞燕 5 楼

    不同意作者的观点。
    存在的都是合理的,法律是人定的。
    也有‘试婚”的说法啊。

  6. 黑河 6 楼

    学术界的观点,不是现行法,大家静心讨论
    高教授分析的很透彻,"未婚同居"让男人在经济上蒙受了损失,给女性将来的生活留下阴影,越多的年轻人看的很开,"未婚同居"真的如同卖淫嫖娼.
    当然要转变社会风气必须从立法上杜绝"未婚同居"的蔓延,"未婚同居"必须受到社会的职责和法律的惩处.

  7. 比翼飞燕 7 楼

    就算是立法也杜绝不了的。整个社会的大环境就是这样的。
    "未婚同居"和“卖淫嫖娼”有本质的不同。一个是有感情基础,一个是金钱和肉体的交易.

  8. jiuquanren01 8 楼

    8#的说的也对,我要补充一下,和嫖娼相比,似乎同居属于后付费的类型.

  9. 黑河 9 楼

    原帖由 比翼飞燕 于 2007-4-30 11:55 发表
    就算是立法也杜绝不了的。整个社会的大环境就是这样的。
    "未婚同居"和“卖淫嫖娼”有本质的不同。一个是有感情基础,一个是金钱和肉体的交易.

    "未婚同居"有多少感情??难道其中没利益的因素吗?

  10. QQ 10 楼

    什么学者啊 他咋不死去

  11. 比翼飞燕 11 楼

    那么你认为的利益因素有哪些?
    这是一个大的趋势,要说利益也是双方都有得有失的。但是比起卖淫嫖娼来未婚同居更人性一点,更进步一点,起码降低了爱滋病的患病率。

  12. 黑河 12 楼

    你的道德尺度在降低吗?

  13. 比翼飞燕 13 楼

    不是道德尺度在降低,是说出一个事实而已。
    哲学上有一句话“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事实的存在必然有他的合理性,我们不能一票否决,一棍子打死啊。

  14. 黑河 14 楼

    合理未必就是社会的主流思想,也未必合法

  15. 比翼飞燕 15 楼

    现在法律也没说未婚同居是违法行为啊。

  16. 黑河 16 楼

    新婚姻法对“未婚同居”虽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但它同样不受法律保护。目前社会上的“未婚同居”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当事人绝不能因为法律的宽容而去纵容自己的不合法行为。

  17. 番茄兜兜儿 17 楼

    难道有了利益因素就一定得把同居视为卖淫么?
    那么这个利益因素是什么?
    是男的要得到女人的身体?还是女的要得到男人的钱财?抑或反之?
    胖哥哥未免有点偏颇了吧?
    如果没有感情因素存在的话,一个PK难道喜欢和一个JV同住在一起?

  18. 宝儿 18 楼

    反对的都是曾经同居过的,赞成的都是*的:victory:

  19. 比翼飞燕 19 楼

    我建议某些人,不要把太俗的话写进去。
    既然是讨论的话题就应该用讨论的态度,不要给人 一个“人生攻击”的感觉。

  20. 黑河 20 楼

    我感觉未婚同居与卖淫嫖娼区别不大,危害性却相同.有必要同一处罚.来改变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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