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婚姻法 未婚同居=同居吗 ?
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颁布与实施,在很多方面将使人们的婚姻家庭行为得以重新规范。也许在一不留神中,我们就不知不觉地触犯了法律。本报记者与我省参加新婚姻法修订的专家朱晓玲女士展开的这场对话,或可帮助人们对新婚姻法的诸多疑惑得到较为清晰的认识。
未婚同居=同居吗?
问:新婚姻法中的“同居”与通奸、姘居、婚外恋是不是一回事?
答:不是一回事。以前婚姻法中没有“同居”一词,这是第一次出现。新婚姻法中的“同居”,指的是一种生活状态,它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行为应受法律制约。通奸、婚外恋指的是一种感情状态,其行为不受法律制约,但要受纪律与道德的约束。老刑法中有“通奸罪”与“姘居罪”的规定,新刑法已取消这两个罪名。从立法上来讲,这是一种进步。
问:既然“同居”要受法律制裁,那么“未婚同居”是不是也要“享受同等待遇”?
答: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新婚姻法中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未婚同居”则不同,它指的是未婚男女未领结婚证而在一起生活,它包括“事实婚”与“试婚”,其行为与结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一样。新婚姻法对“未婚同居”虽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但它同样不受法律保护。目前社会上的“未婚同居”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当事人绝不能因为法律的宽容而去纵容自己的不合法行为。
问:司法解释中对“同居”的时间性没有界定,那么同居一天与同居一年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会不会一样?
答: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与多样化,立法时对“同居”的时间范围不宜做明确界定。打*方说吧,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以3个月为“同居”的认定时间,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
以30天为一个月的话,那么按照这一地方规定,同居90天要受到刑法制约,而同居89天则不能制约。90天与89天有什么区别?再说同居时间的起始时段也不好确认,这样*作起来也比较困难。我们当然希望法条是钢性的明确的东西,不过钢性条款太多,容易使不法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使其逃脱应有的制裁。因此,“同居”行为在时间规定上的模糊化有助于执法上的明确化。
问:“同居”时间没有界定,会不会带来法官*作上的难度与新的司法腐败?
答: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固然会带来*作上的难度,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人们可能会担心,法官会不会滥用法律赋予的这项权力,使同样的“同居”行为承担的却是不同的法律后果,从而导致人们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我认为,这种担心有理由但没必要,一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本身要受法律制约;二则随着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法律留下来的空白最终会由立法来填补。
问:司法解释中对“同居”的界定,会不会使“同性恋”与“单身同居”游离于法律之外?
答:新婚姻法中的“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之间的非法行为,这种界定的确排除了“同性恋”与“单身同居”的情况。但我个人认为,“同性恋”应该还是一种感情状态的东西,它没有进入我国的立法范畴有一定的合理性。所谓的“单身同居”有两种情况:一是未婚者同居,二是单身者(包括离婚后尚未结婚的人)先后或同时与多人同居。第一种情况我们已经谈过,这第二种情况虽在新婚姻法中没有涉及,但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此已有相关规定。大家不必担忧。
能不能向“第三者”索赔?
问:我们注意到,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对“第三者”进行界定,这是为什么?
答:“第三者”作为单个的人,他(她)有主张婚姻与选择婚姻的权利,这一点是受法律保护的。只有当其进入他人的婚姻生活时,才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约。“第三者”问题比较复杂,不能一刀切,目前我们还很难把它简单地看作是道德问题或法律问题,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问: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你认为到底谁是“第三者”?
答:有人认为,既然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离婚以感情破裂为依据,那么衡量谁是“第三者”,当以感情的有无为标准。比如说,如果妻子在与丈夫失去感情的情况下,与另一个男人产生了感情,那么“第三者”就不应该是夫妻之外的那个男人,而是妻子的丈夫。这种说法目前有一定的市场,不过我不同意,我还是倾向于把“第三者”看作是婚姻关系之外的那个第三人。由于我们目前在立法与司法方面对这个问题都不便*作,所以对此我们还是不做探讨为好。
问:既然新婚姻法忽略了“第三者”,这是否意味着法律对“第三者”持宽容甚至纵容的态度?
答:婚姻法规定的是婚姻家庭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问题,而“第三者”不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他(她)没有资格进入婚姻家庭关系之中,因此新婚姻法对“第三者”的“忽略”是有理论依据的。但这并不是说“第三者”可以为所欲为。新婚姻法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因为“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向自己的配偶索赔。这一条款通过对有过错方的惩罚,使法律在没有越位的情况下,达到了牵制“第三者”的目的。
问:如果“第三者”给离婚中的无过错方造成重大损失或伤害,离婚时也不能向其索赔吗?
答:能否向“第三者”索赔的问题,在新婚姻法修订时就是一个争议很大的热点。现在法律已明确规定不能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可能考虑到“第三者”有时也是受害者这一情况。按照民法理论,索赔的前提是侵权或过错,“第三者”至少侵犯了婚姻中的“配偶权”,并有可能对无过错方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我建议另案提起向“第三者”索赔的问题,而不赞成把配偶和“第三者”作为共同被告、进行同案处理的做法。“另案处理”既不违反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可以在民法那里找到追究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当然,到底是否要向“第三者”索赔,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问:以上我们谈论的索赔问题是在离婚的前提下发生的,如果没有离婚,还能不能索赔?
答:按照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如果不提出离婚请求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的,便无权提出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或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此次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之所以否定了婚内索赔,我想其原因可能有二:一是考虑我国现行家庭中绝大多数实行的还是家庭财产法定制,实行约定制的家庭很少,婚内索赔缺乏普遍意义;二是根据我国家庭的实际特点,婚内索赔有可能加速夫妻感情的破裂与婚姻家庭的解体,既然得不偿失,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应该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离婚”还能“致富”吗?
问:新婚姻法在对夫妻“私产”与“公产”的划分上有了很大的修改,请你具体谈一谈。
答: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上有3个方面比较大的变化: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并对约定的方式(书面形式)和对象(包括婚前与婚后的财产)做了明确说明。以前曾有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婚前归个人所有的贵重物品,在夫妻双方共同生活达4年以上时,即转化为共同财产(即所谓的“公产”);一方婚前的不动产等,在共同生活为8年以上时,即转化为共同财产;现行法律则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即所谓的“私产”),如无特别约定,仍归一方所有,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
二是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以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收入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按新婚姻法规定,只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5项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是扩大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畴,它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指明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问:以前曾有人通过离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而成了“百万富翁”,这种“离婚致富”的现象在新婚姻法时代还会出现吗?
答:“离婚致富”现象的产生,与此前法律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既然每次离婚都能使当事人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得一杯羹,那么多离几次,分得的财产也就越多,因此民间有“离婚致富”之说。而新婚姻法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扩大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畴,因此即使离婚,分得的财产也没有以前那么多,这在客观上遏制了少数人欲借“离婚”来“致富”的幻想,同时也使“离婚致富”成为一件不容易办到的事情。当然,这种现象肯定还会有,但其可能性与现实性都会比以前小得多。
问:有人认为,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的规定对“夫”有利,对“妻”不利,你对此有何看法?
答:从反馈的信息来看,的确有人持这种观点。但我们认为,随着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以前法律中对女性倾向性的保护应该逐步取消;而且新的财产规定将促使女性不再借助婚姻的解体来获取财产,从而进一步把女性推上了自强自立的道路。从这个意义上讲,新婚姻法对财产问题的规定,反映了时代的要求与进步,这是一件好事。
问:有人认为,“财产”问题只有离婚时才派得上用场,对那些恩爱夫妻来说,谈论这个问题不仅有伤感情,而且没有任何现实意义。是这样吗?
答:事情绝不是这么简单,事实上,“财产”问题对所有人都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新婚姻法对夫妻“公产”与“私产”的重新规定,首先它将会影响未婚男女对婚前个人财产类型的选择,有些人可能就会在婚前添置那些含金量高、不易消耗、有增值潜力的财产,这样一旦离婚,自己在财产方面将不会“吃亏”。法律没有提倡这样做,但法律的规定必然会导致这样的结果;其次,财产问题会涉及到债务问题,如新婚姻法就有这样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也就是说,在对财产问题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个人债务一般是夫妻以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来清偿,这一条无疑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项法律的出台与实施,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人们的观念与行为。新婚姻法对财产问题的新规定,将会使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更加规范和完善,并将由此带来家庭与社会的一系列深刻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