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十道令牌向特权官员“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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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岂容"潜规则"?

中纪委新出台的《规定》,其标题便开宗明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短短十条内容,利如闪电,招招直指问题官员软肋,实在大快人心。职务,这个曾因“官本位”的虚光而享有诸多特权的名词,终于再次受到“警戒”,《规定》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其不可逾越的禁区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众所周知,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奉行的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们的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然而曾几何时,一些领导干部在群众的赞誉面前开始飘飘然起来,再也看不到什么宗旨、职责和使命,以“官”自居,事事高人一等,不把群众放在眼里。甚至唯利是图,以职务为靠山,以权力为资本,干起了损公营私的勾当,时间长了,竟也理所当然起来,将其视为自己应当享有的“特权”。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严刑竣法,依然有人前腐后继,“矢志不渝”,不躬身自省,反而蓄意钻法纪的空子,将贪腐手段不断翻新,以求“与时俱进”。于是,的确是“与时俱进”了。一些貌似不违法的问题大行其道,令群众敢怒不敢言,令执纪执法人员伤神费力,也令腐败分子更加嚣张。

在这样的情况下,《规定》的及时问世无异于一剂良药。个中几条尤其针对时弊,如“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与请托人‘合作’开公司”、“为掩饰违纪而退还财物不影响违纪认定”、“禁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并在离职后受财”等等。法纪的红线非常明显,再也容不得半点“暧昧”,谁敢擅闯,谁就是明知故犯,必将罪加一等。

对于中国的腐败问题,世界各国一直高度关注,国际透明组织官员廖燃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曾说:中国的腐败,有体制上原因,但最根本的解决方法,还在于如何构建一个严密、完善的制度体系。是的,人性的缺陷决定了,唯有制度才是腐败的克星。我们这些网虫不也跟着呐喊多时了吗?而今,治理腐败的制度建设再次有了明显进展,《规定》再次昭示了中央的制度反腐决非虚妄之言,怎能不令人欢欣鼓舞?

也许有人会质疑,制度是有了,能不能兑现还是个未知数。问得不错,但这个问题一时半会儿无法证明,不妨给点耐性,给点时间,拭目以待。此问题暂且按下不表,笔者担心的是另一个问题。

个别有心人大概也知道,2003年全国各地曾开展过一次收受红包礼金和有价证券的专项治理,之后,各地便相继有多名贪官落马,包括四川的田玉飞、张大常,湖南的曾锦春、李大伦以及上海的陈良宇一干人等,均因专项治理期间未主动交待问题而受到从重处理。而这一次,中央考虑到一些历史性的原因,依然作出了一条人性化的规定,即: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痛恨贪官的百姓因此不满:何必给这些家伙机会?然而,笔者却着实为这些家伙捏了一把汗,尽管机会已给得如此明显,只怕依然有人不识相,不肯从实招来,怀着过了时的侥幸按兵不动。真能按兵不动,独善其身倒也罢了,怕只怕,到时有人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岂不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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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黑河 1 楼

    2003年10月,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两家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相关仪器设备。2004年10月,北京现代沃尔参加了投标,但开标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两次竞标中标者是同一家公司,其投标价格是所有供应商中最高的。“北京现代沃尔的投标价格为每台5.68万元,中标公司价格最高,为8万元。两次竞标568台仪器差价就是1000万余元。
    为此,北京现代沃尔向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部提出了书面质疑,但没有给答复。2004年12月21日,北京现代沃尔以书面形式向负责同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提出了投诉。但财政部将其投诉又转给了发改委,于是投诉再次没了下文。

      于是,北京现代沃尔以“财政部的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将财政部告上了法庭。近日,经过审理,北京市一中院做出判决,要求财政部必须给予答复。

    该案掀开了政府采购中种种看似规范实则利害关系重重的黑幕。原告方的代理律师谷辽海告诉记者,中标公司是一家刚成立“新人”,“中标公司在投标前成立不足一年,正式运营两个月。好像是为这次投标专门成立的。”

    政府采购是舶来品,来源于西方国家。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务人员在代表政府参与民事经济活动中的廉洁性,并保证公共财政支出的合理性,降低行政成本。国家为此专门制定出台了《政府采购法》,作为规范此类行为的法律依据。然而,由于配套措施不完善,监督仅仅停留于体制内的层面,令这项制度的事实效果大打折扣。

    我们先来看看政府采购的流程:首先由需要相关设备和服务的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政府或计划部门(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由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各产品或服务提供商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报价后,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最后确定中标商家。

    这里面有几个关键环节:有采购需求的部门最终能不能得到所需的商品或服务,财政部门的意见十分重要;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资金,同时还要负责对采购部门的监管;招标代理机构虽然是中介组织,但与政府采购部门关系微妙,因为代理机构不止一家,之间揽业务的竞争也很激烈,当然要极力协调好与政府采购部门的关系;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一般是由纪检监察机构、产品或服务需求单位、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组织和所谓的专家组成。真正在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政府采购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只见证了桌面上的过程。需求单位也不会提更多的反对意见,一则有竞标资格的单位都具有相关资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至少能满足基本需求,钱也不是自己出的;何况,也不敢得罪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组织,因此多半是顺水推舟。至于专家,也是花钱聘请来的,意见无足轻重,还有些普通大宗商品,如空调电脑之类的采购是用不着专家参与的。

    由于在这个体系中没有外部力量来阻断利益链条,内部力量不能相互制约,因此,政府采购组织的有关人员很容易上下其手,暗箱*作,从中牟取个人利益。这样一来,在采购中出现价格最昂贵的商品和服务屡屡中标就不是什么稀奇事儿了。

  2. 大山 2 楼

    我不想当主人了,我想当公仆

  3. 枫影 3 楼

    再不要贼喊捉贼了,又一个招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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