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十道令牌向特权官员“说不”
反腐岂容"潜规则"?
中纪委新出台的《规定》,其标题便开宗明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短短十条内容,利如闪电,招招直指问题官员软肋,实在大快人心。职务,这个曾因“官本位”的虚光而享有诸多特权的名词,终于再次受到“警戒”,《规定》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其不可逾越的禁区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众所周知,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奉行的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们的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然而曾几何时,一些领导干部在群众的赞誉面前开始飘飘然起来,再也看不到什么宗旨、职责和使命,以“官”自居,事事高人一等,不把群众放在眼里。甚至唯利是图,以职务为靠山,以权力为资本,干起了损公营私的勾当,时间长了,竟也理所当然起来,将其视为自己应当享有的“特权”。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严刑竣法,依然有人前腐后继,“矢志不渝”,不躬身自省,反而蓄意钻法纪的空子,将贪腐手段不断翻新,以求“与时俱进”。于是,的确是“与时俱进”了。一些貌似不违法的问题大行其道,令群众敢怒不敢言,令执纪执法人员伤神费力,也令腐败分子更加嚣张。
在这样的情况下,《规定》的及时问世无异于一剂良药。个中几条尤其针对时弊,如“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与请托人‘合作’开公司”、“为掩饰违纪而退还财物不影响违纪认定”、“禁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并在离职后受财”等等。法纪的红线非常明显,再也容不得半点“暧昧”,谁敢擅闯,谁就是明知故犯,必将罪加一等。
对于中国的腐败问题,世界各国一直高度关注,国际透明组织官员廖燃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曾说:中国的腐败,有体制上原因,但最根本的解决方法,还在于如何构建一个严密、完善的制度体系。是的,人性的缺陷决定了,唯有制度才是腐败的克星。我们这些网虫不也跟着呐喊多时了吗?而今,治理腐败的制度建设再次有了明显进展,《规定》再次昭示了中央的制度反腐决非虚妄之言,怎能不令人欢欣鼓舞?
也许有人会质疑,制度是有了,能不能兑现还是个未知数。问得不错,但这个问题一时半会儿无法证明,不妨给点耐性,给点时间,拭目以待。此问题暂且按下不表,笔者担心的是另一个问题。
个别有心人大概也知道,2003年全国各地曾开展过一次收受红包礼金和有价证券的专项治理,之后,各地便相继有多名贪官落马,包括四川的田玉飞、张大常,湖南的曾锦春、李大伦以及上海的陈良宇一干人等,均因专项治理期间未主动交待问题而受到从重处理。而这一次,中央考虑到一些历史性的原因,依然作出了一条人性化的规定,即: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痛恨贪官的百姓因此不满:何必给这些家伙机会?然而,笔者却着实为这些家伙捏了一把汗,尽管机会已给得如此明显,只怕依然有人不识相,不肯从实招来,怀着过了时的侥幸按兵不动。真能按兵不动,独善其身倒也罢了,怕只怕,到时有人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岂不哀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