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 盗窃 故意伤害他人
朱文龙犯罪团伙成员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马生强 特约记者辛玉林 张敏)以山丹县无业青年朱文龙为首的犯罪团伙,在嘉峪关大肆进行抢劫、盗窃、故意伤害他人,无恶不做。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对该团伙9名成员团伙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首犯朱文龙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五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要求也同时作出判决。
今年19岁的朱文龙,从2005年起就开始伙同他人在嘉峪关进行犯罪活动,并逐渐组成了一个以朱文龙为首,有周明、赵爱民、唐尕扎次力、年松林、王云生、刘小军、刘伟、李彦涛等人参与的犯罪团伙。该团伙成员全部来自外地,以青少年为主。
2005年11月2日凌晨2时许,朱文龙伙同他人窜至嘉峪关市市医院北侧巷道内抢得孔某现金200余元、银灰色波导手机一部、与狼共舞腰带一条、钱夹一个。手机价值1800元,腰带价值50元,皮夹价值70元,总价值2120元。破案后手机被追回。
2006年1月10日凌晨3时许,朱文龙伙同他人,经预谋,窜至嘉峪关市东安街区利民废品收购站,以卖废铁为名骗开房门,朱文龙等人对该收购站业主杨某采取威胁、捂嘴、殴打等手段,抢得现金10400元。破案后追回现金3432元及用赃款购买的手机两部、西装一套。
2006年1月7日23时许,朱文龙伙同他人,窜至嘉峪关市东安街区77栋南侧马路上采取殴打手段,抢得高某黄色挎包一个,内装价值50元的医疗卡、眼霜、润肤油等物品。破案后赃物全部追回。
2006年1月8日24时许,朱文龙伙同他人,窜至嘉峪关市兰新街区4号楼前,将王某推倒在地,拳打脚踢后抢走三星*199手机一部,价值380元。破案后手机未追回。
2006年1月9日凌晨1时许,朱文龙伙同他人,窜至嘉峪关市建设路市场北门东侧,以王某、赵某骂其为由,对俩人实施殴打后抢走银灰色华为A688型、中兴V260型小灵通两部,价值380元。破案后手机被追回。
2007年1月9日凌晨4时许,朱文龙、周明、李彦涛、刘伟、刘小军窜至嘉峪关市建林街继盛废品收购站,对郭某采用持刀威胁、捆绑的手段,抢得现金6 000余元。破案后现金未追回。
2007年1月24日凌晨3时许,朱文龙、周明、唐尕扎次力、年松林、赵爱明、王云生预谋抢劫,后窜至嘉峪关市建林街财盛废品收购站院内,因防盗门无法打开,抢劫未遂。
2007年1月24日凌晨3时许,朱文龙、周明、唐尕扎次力、年松林、赵爱明、王云生窜至嘉峪关市迎宾七小区西侧侯勋废品收购站抢得杨某现金2400余元,手机两部。破案后损失未追回。
2007年1月7日凌晨4时许,朱文龙、周明、李彦涛、刘伟、刘小军窜至嘉峪关市酒钢老年公寓建筑工地盗得铜芯电缆线20余米,价值1000元。破案后物品未追回。
2007年1月14日,朱文龙、唐尕扎次力伙同他人窜至嘉峪关市天安招待所盗得中华阿米尼电动车一辆,价值400元。破案后电动车未追回。
2005年10月22日晚,周明、朱文龙等人去报复头天晚上殴打过周明的乔某。周明、朱文龙等人持刀在嘉峪关市一得乐楼下乾龙网吧内找见乔某后对其进行殴打,其中周明持刀将乔某的右手砍伤,朱文龙将乔某的肩部砍伤,经法医鉴定乔某所受损伤为轻伤。由于周明、朱文龙等人的伤害行为,给乔某造成以下经济损失:医疗费8466.13元,伙食补助费160元,误工费119元,鉴定费798元,陪护误工费2040元,营养费 1360元,伤残赔偿金 71364.72元,交通费 80元,计84387.85元,已付10000元。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朱文龙参与抢劫作案八起,抢得现金、手机等物品,合计抢劫价值22330元;参与盗窃二起,盗窃价值合计1400元;参与故意伤害作案一起,致一人轻伤。被告人周明参与抢劫作案三起,抢得现金、手机价值9000元;参与盗窃电缆线一起,盗窃价值1000元;参与故意伤害作案一起,致一人轻伤。被告人赵爱民参与抢劫作案二起,抢得现金、手机价值3000元。被告人唐尕扎次力参与抢劫作案二起,抢得现金、手机价值3000元。被告人年松林参与抢劫作案二起,抢得现金、手机价值3000元。被告人王云生参与抢劫作案二起,抢得现金、手机价值3000元。被告人刘小军参与抢劫作案一起,抢得现金6000元;参与盗窃电缆线作案一起,盗窃价值1000元。被告人刘伟参与抢劫作案一起,抢得现金6000元;参与盗窃作案一起,盗窃价值1000元。被告人李彦涛参与抢劫作案一起,抢得现金6 000元;参与盗窃作案一起,盗窃价值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文龙多次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中入户抢劫四起),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二起,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明多次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中入户抢劫三起)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电缆线)一起,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一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爱民、唐尕扎次力、年松林、王云生采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公民财物二起,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小军、刘伟、李彦涛采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公民财物一起,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采用秘密手段,盗窃电缆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赵爱民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文龙在抢劫、盗窃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各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在共同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周明和朱文龙所起作用相当,不分主从。鉴于被告人朱文龙前五次抢劫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刘小军有自首、立功情节;被告人唐尕扎次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故决定对朱文龙、刘小军、唐尕扎次力从轻判处。被告人周明、朱文龙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决定对周明、朱文龙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文龙、周明、赵爱民、唐尕扎次力、年松林、王云生、刘小军、刘伟、李彦涛等九人自愿认罪,接受处罚,认罪态度好,酌情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黄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虽否认黄某参与故意伤害案件,但被告人朱文龙、周明当庭确认黄某参与打架,故其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黄某应与周明、朱文龙一起对乔某所受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一、被告人朱文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犯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二、被告人周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 判处管制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被告人赵爱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四、被告人唐尕扎次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五、被告人年松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六、被告人王云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七、被告人刘小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犯盗窃罪, 判处管制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八、被告人刘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 判处管制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九、被告人李彦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 判处管制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十、被告人朱文龙、周明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乔某损失74387.85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