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政府的 的房价与实际的相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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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酒泉市区2007年普通商品房和存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通知

酒 泉 市 物 价 局、 酒泉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发布酒泉市区2007年普通商品房和存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通知

酒价商[2007]20号

各有关单位、相关当事人: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稳定住房价格,保障房屋交易及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的有关规定,参照《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酒泉市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酒政发[2004]66号)和2006年度房地产市场平均交易价,综合考虑各类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市场供求关系、物价上涨等因素,现将2007年度酒泉市区各地段普通商品房和存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予以发布,作为今年市区范围内房屋交易和拆迁估价的参考。

一、地段划分

酒泉市区地段类别划分,以《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酒泉市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酒政发[2004]66号)所确定的土地级别界限范围为准。

二、市场交易价格

(一)普通商品房市场交易价(元/平方米)

住宅
商业营业用房
办公用房

Ⅰ类地段
1250
3300-3500
1300

Ⅱ类地段
1200
2800-3000
1200

Ⅲ类地段
1080
1800-2200
1100

Ⅳ类地段
920
1200-1600
1000

Ⅴ类地段
820
860-1000
800

(二)存量房市场交易价(元/平方米)

住宅
商业营业用房
办公用房

Ⅰ类地段
850
3000-3200
800

Ⅱ类地段
750
2000-2300
700

Ⅲ类地段
650
1400-1600
580

Ⅳ类地段
500
880-1000
480

Ⅴ类地段
400
760-800
400

(三)住宅平房市场交易价(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平房
砖土木结构平房
土木结构平房

Ⅰ类地段
450-480
350-380
250-280

Ⅱ类地段
350-380
300-330
170-200

Ⅲ类地段
250-280
200-230
140-170

Ⅳ类地段
200-230
150-180
100元以下

Ⅴ类地段
150-200
100-150
100元以下

附:酒泉市区各类地段界限范围

二○○七年三月五日

酒泉市区各类地段界限范围

Ⅰ类地段:从民主街北端起,沿民主街向南至巨龙集团棉花公司北墙,沿巨龙集团棉花公司北墙向东至人民街折向南,依次为人民街、区建设局、至区建设局南墙折向西,沿区建设局南墙向西至青年街,沿青年街向南至东文化街折向西至新建巷折向南,沿新建巷至南环东路折向西,沿南环东路至征稽站家属区折向南沿巷道至解放桥市场,沿解放桥市场北墙酒泉宾馆北墙至南城巷折向北,沿南城巷至南环西路折向西,沿南环西路至小西街口折向北,沿小西街、仓后街向北至区政府北墙,沿区政府北墙、仓门街、共和街至民主街北口。

Ⅱ类地段:从北关加油站沿东环北路向南至九四00五部队东墙折向东,沿九四00五部队东墙折向南,至区党校北墙折向东,沿北后街三巷向南至城关学区印刷厂北墙折向东,至一建安装队西墙折向南,至有恒巷折向西,至巨龙集团生资公司东墙折向南至东郊煤厂北墙折向西,至市房管局材料库西墙,沿市房管局材料库西墙、省第四地质勘察院家属院东墙至酒泉市祁连电器开关厂北墙折向西南,沿祁连山制药厂东墙至石油公司家属院东南角折向西,沿石油公司家属院南墙至石油公司加油站南墙折向西,沿南苑小区向西至玉门石油管理局疗养院干休所,围绕玉门石油管理局疗养院干休所至解放路,沿解放路向北至玉门石油管理局疗养院,沿玉门石油管理局疗养院至规划路向西至肃州北路,沿肃州北路向北至盘旋西路,沿盘旋西路向西至新世纪大道东100米的规划路,沿规划路向北至酒泉汽车工业公司家属院南墙,沿汽车工业公司家属院南墙折向东,至甘新公路,沿甘新公路至酒泉飞翔建业公司西北角,沿飞翔建业公司北墙向东至西环北路,沿西环北路向北至酒金公路,沿酒金公路至北关加油站。

Ⅲ类地段:从酒银公路与规划滨河路相接向东225米处折向规划路,沿规划路向南接酒金公路向北280米处规划路,沿规划路向东至汉武酒业集团向北680米处折向南到厂北墙,沿北墙折向东至酒泉西汉胜迹北墙,沿酒泉西汉胜迹北墙折向南至酒泉脱水菜厂北墙,沿酒泉脱水菜厂北墙向东至泉湖小学*场东北角折向南,至公园路向南120米出折向西,至泉湖建筑一分队东墙,沿东墙至南墙折向西,至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南墙,沿南墙折向南至泉湖二队规划路,沿规划路折向西,至东郊煤厂向南180米处折向南面规划路,沿规划路向南至酒泉监狱,沿酒泉监狱东墙至祁连路折向东135米处折向南,至祁连路向南240米处折向西至高记汽修厂,沿高记汽修厂折向西南至六八二0三部队营房南墙,折向南至春光蔬菜批发市场,围绕春光蔬菜批发市场折向北至大桥北折向西至312国道,沿312国道至肃北路向西180米处折向南,至312国道向南400米处规划路折向西,沿规划路向西至新世纪大道西150米处折向北,至敦煌路折向西,沿312国道折向北至北大河南岸折向东至酒银公路向南280米处。

Ⅳ类地段:从北大河南岸航天公路东400米处折向南至规划线,沿规划线到甘新公路北300米处折向东至地籍测量控制线,沿控制线向南至312国道北180米处折向西,向西750米处接312国道,沿312国道向西至酒航公路折向南,沿酒航公路向南至环城南路折向西,沿酒火路向东150米折向南,至省第四地质勘察院北墙,沿省第四地质勘察院北墙,东墙、酒泉制药厂仓库东墙、酒泉西部啤酒公司东墙至天宏糖业公司墙折向东,沿天宏糖业公司北墙、东墙折向西,至天宏糖业公司南墙距离酒火公路东720米处折向南,至南面控制线折向西,至酒火公路西720米处折向北,沿省第四地质勘察院西北角,新疆风机厂西墙至烈士陵园南面规划路折向东,距酒火路680米处折向北,至距离环城南路向南450米世纪大道西80米处折向西,至世纪大道向西975米处折向北,沿世纪大道向西975米处向北至西峰寺路向西450米处折向西,至西峰寺路向西680米处折向北,沿312国道向西750米处向北至北大河南岸,至甘新公路西、南段、甘新公路东公路段、酒泉财税学校、果园乡建筑工程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校、武警部队、砖厂、甘新公路北果园乡建筑公司、银星纸业公司、六八二0三部队十五分队、试验站,酒泉火车站(铁路以北)。

Ⅴ类地段:除Ⅰ、Ⅱ、Ⅲ、Ⅳ类地段以外的地段属Ⅴ类地段,包括火车站台南火厂、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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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假rǘ铕①兲 1 楼

    :lol :lol

  2. CSQ 2 楼

    *啊,开发商给送点钱想买多少就买多少.

  3. kcvj 3 楼

    我早就说了,政府和开发商就是一路货,政府里面的贪官污吏们早都让开发商,贿赂的肥的流油了!政府不管老百姓死活!!!你给这么个虚假的估价,让拆迁的老百姓去那里买房子!!!!!!怎么安居乐业!!!
    根据建设部的拆迁文件,里面说的很清楚,政府房产估价应该按照当地的房产成交价格!!!
    他们这是那里的成交价格,我在鼓楼东侧有自己的门点,他们的这个估价文件,我一定会反映到上面有关部门去的!!!

  4. zzxiang1974 4 楼

    政府就应该把房价压制住,要不然房地产的泡沫如何显现出来。
    楼上的,不要因为有个门点就了不起,政府的拆迁政策是针对整个群体,而不是个别人
    再说了,鼓楼周围就应该早拆了,城市形象影响不说了,人行道太拥挤,尤其在上班的时候

  5. kcvj 5 楼

    给那个帮政府说话的人(zzxiang1974) 看看,国家的原文件是怎么样的!!!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2003年12月1日建设部建住房[2003]234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第四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五条 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六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七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第八条 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第十条 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第十一条 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二条 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十四条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第十五条 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六条 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拆迁评估价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八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十九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二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第二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三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后,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事宜。
      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原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
      (二)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
      (五)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六)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意见其他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参照本意见执行。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其拆迁估价不适用本意见。

  6. jqzhengxj 6 楼

    如果真有这样的规定,我想买房子的人可以联合起来起诉市物价局和房管局的行政不做为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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