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为一点小事 歹徒刀砍他人
就为一点小事 歹徒刀砍他人
三青年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马生强 特约记者辛玉林)就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一帮歹徒手持砍刀将他人砍成重伤。9月19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对三名犯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并判令三被告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0多万元。
2007年3月29日23时40分,秦嘉程和他人在嘉峪关市雍和街区金叶舞厅一楼过道内聊天,这时牛某要出门,他要秦嘉程让一让道,秦嘉程未予理睬,牛某就从两人中间挤了过去, 秦嘉程与牛某发生口角。就在牛某坐出租车打算离开时,秦嘉程、尹虎斌、梅晶晶等人持刀将乘坐在出租车上的牛某从车上拽出,并在其背部、胳膊等处乱砍。牛某当场昏迷,而秦嘉程等人四散而逃。
牛某被送到嘉峪关市人民医院急救,医院诊断牛某所受伤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右手刀砍伤,失血性休克”,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并构成7级伤残。
2007年4月5日,秦嘉程、尹虎斌、梅晶晶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07年8月23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受害人牛某也向三被告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各种经济损失36万余元。
由于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造成以下经济损失:医疗费25275元,护理费1800元,误工费3 84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伤残赔偿金71 364.72元、鉴定费1 200元,以上共计104 389.3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嘉程、尹虎斌、梅晶晶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嘉程、尹虎斌、梅晶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梅晶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梅晶晶案发后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秦嘉程、尹虎斌、梅晶晶均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从轻判处。由于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牛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分别判处秦嘉程、尹虎斌、梅晶晶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和三年,三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各项经济损失104389.32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