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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红孩儿 于 2008-6-5 16:4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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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红孩儿 于 2008-6-5 16:47 编辑 ]
建议你到酒泉街头上找那些要饭的、要钱的、化妆要饭的、化妆要钱的聊聊天,顺便问一哈民政局的同志找过他们没有?然后你就把议案的角度放到政府社会救助的到位还是缺位问题。不知可否?
敷衍了事就行了.面子上的事
应该起的吧,如果提案通过,有可能提上省政协会议,有可能办理,多有意义哈:)
缺乏调查你写个*!写出来就是害人!
楼上的朋友,正因为平时工作较忙,所以在此广泛向大家征集线索,谢谢!
每年的政协提案和建议,政协都会按内容和管辖分到各个部门办理!同时要一个书面答复!
总的来说,当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
政协参政议政的作用会体现出一些来
但当年老毛设定这么一个机构只能说他实在太聪明了
统战工作做的太到位了
人民太善良了
讨论不要跑题!
房价现今这么贵,老百姓买一套房子就要吐血。政府能否拿出具体的方案为老百姓办点事实。
物价上涨确实是一个大问题,谢谢楼上的
我提一个,又到冬天供暖的时间了,今年的冬天供暖公司能不能让大家过一个温暖的冬天?交钱可是按5个月的时间交的,可是供暖时间平均不到每天12个小时,每天可是24个小时啊;如果大家都交一半的钱,供暖公司不答应,但是只供每天一半时间的暖气,让我们老百姓心里怎能平衡呢;政协也好,人大也好,据说是为我们老百姓当家做主的,但是每年的两会怎么就没人帮我们说说话呢,既然你在这里征集提案线索,那我就给你这个线索。估计我们酒泉得人都有同感,许多办公室、商店等场所,每年要交供暖费,但又不得不再另用电暖气取暖,既浪费大家的财力,也在浪费能源。但愿我的话能引起大家的共鸣。
失地农民 :victory: :'(
环境保护
发展旅游
楼主太幼稚拉.政协提案管用吗?答案只有一个,扯淡.我们每年的人代会,代表的提案屁用不顶
一个商人的诚信何在?房地产公司的规定比国家法律大多少?
一个商人的诚信何在?房地产公司的规定比国家法律大多少?2007年听到甘肃省酒泉市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在世纪大道修建康盛雅苑住宅楼,于是本人3月份到康盛售楼大厅缴付订金5万元并写明1558m2。2007年9月13日接到康盛售楼部打来电话让交清房屋款限五日缴清所有房款。交不清房款就说是放弃房子。交清房款钥匙也拿不到手。我接到电话后于2007年9月18日去办理房屋手续。在办理过程中要先交清房屋款后签定房屋合同。在交钱中是这样算房子价格。
收费项目如下:
房子面积*1558m2=房子款
另外加收以下这些钱款:
城市增容费:7322.00元
小区配套费:7322.00元
城市配套费属于房屋成本,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不应单独收取建设部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10日起施行)。就此事合理性、合法性、商人的诚信在哪儿请各位发表评论。下面附《建设部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物价局、建 设 部、财 政 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1992-08-01
【正 文】:
(1992 )价费字第38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
第三条 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
第四条 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
第五条 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
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
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的主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
5.管理费:以本款1到4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
6.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贷款的利息,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二)利润?以本暂行办法第五条成本1至4项之和为基数核定。利润率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四)地段差价,其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段差价收入存入建设银行。?
第六条 下列费用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
1.非住宅小区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2.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七条 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住宅差价,其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第三章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
第八条 物价部门对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价格分级管理权限,除国家物价局另有规定者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制定商品住宅价格,必须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应在前期工程结束时,按商品住宅的预算成本、利润、利息、税金等申报价格,报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审核,由物价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不得在已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因素以外擅自追加住宅小区的配套工程项目而提高商品住宅价格。工程后期确因发生不可预见的建设费用,需要调整价格时,应按前款程序重新报批。
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价格销售商品住宅。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可以适当下浮。
第十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严禁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企业要遵守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国营城市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二)越权定价和擅自提价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商品住宅定价成本的;
(四)擅自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的成本项目和开支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的;
(六)其它违反本暂行办法行为。?
第十三条 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除第(五)项和其它违反财政、审计法规的行为,由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外国人、侨胞和港、澳、台同胞出售商品住宅的价格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会同建设、财政、建行等有关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和财政部、建行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起施行。
这位老兄义愤填膺啊!
怎么了,谁惹你了?
酒泉市区有若干盲道,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既然是社会进步的产物,能不能建议相关部门完善完善。我最近留意了一下。若干盲道简直让人哭笑不得。有些直接撞到电线杆了,有的莫明其妙的终止了,也没有点状板提示,有的直接前面就是台阶,这不明摆着让人栽跟头么。我并不是建议相关部门在所有的街道上修建盲道,目前也没这个实力,但既然修了部分盲道,为何不做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