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意外伤害事故死亡 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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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意外伤害事故死亡 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引起纠纷
  本报讯(见习记者武晓霞)一企业公司打工男子在上班途中昏迷倒于路边,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对方以交警部门和医院都没有确定死者昏迷的原因,不能确定其因意外伤害死亡等理由不予足额赔偿。近日,市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家属支付保险金3万元。
  路遇意外昏迷 抢救无效死亡
  贾某是我市峪泉镇人,生前系我市大友企业公司打工人员,大友公司于2006年2月份为贾某等人投保了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06年12月6日18时许,贾某在上班途中昏迷倒于路边,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贾某死亡与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事后,死者贾某的女儿贾某某持保险单及交警部门事故证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多次协商索赔贾某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3万元,而保险公司拒绝足额支付。
  赔偿起纠纷协商无进展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称,交警部门和医院都没有确定死者昏迷的原因,不能确定其因意外伤害死亡,且被保险人存在责任免除情形,不予理赔。但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同意赔偿10000元。而其家属认为贾某在保险期内遇意外死亡与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足额赔偿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3万元。后贾某的女儿贾某某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索赔未果。
据了解,2006年2月22日,市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安装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其员工投保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2月23日开始为一年,投保人数为25人。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750000元。
  合同同时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中还约定到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免除情形: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合同成立后,后经投保人多次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数,保险公司均办理了批改手续,并相应的加收了被保险人保费。
上诉至法院一审作出判决
  在协商索赔近一年无果的情况下,2007年11月15日,死者贾某的女儿一纸诉讼将保险公司告至市人民法院,希望法院能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3万元及其鉴定费600元。
  市人民法院审理中查明,2006年12月6日18时许,贾某在上班途中昏迷倒于路边,送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认定,死者贾某因生前受到钝器意外伤害,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诱发死亡,死因与意外伤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贾某之女贾某某作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因此,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时,依法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因司法医学鉴定书佐证被保险人贾某的死亡与意外伤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合同约定的赔付事由,故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贾某非意外死亡拒绝理赔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支付贾某之女贾某某保险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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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龙在飞 1 楼

    求人保险的时候可以叫爷爷,赔钱的时候当爷爷,保险公司赖帐不是第一次了,:(形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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