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大意存款被骗取 邮政局储户各担责
因大意存款被骗取 邮政局储户各担责
本报讯(见习记者武晓霞)储户开户后存折被调包,仅过数小时存款被骗取。12月4日,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储户梁女士与市邮政局各担责,市邮政局赔偿梁女士15000元的。
据梁女士讲,2007年9月7日上午,其所经营的服装店走进了一女两男,他们自称是“市政府的办事员,在给政府职工买套装”,后三人选取中一款套装,并称“为限方便付款要梁女士到邮政储蓄所开立账户”。梁女士信以为真致到电信局楼下的邮政储蓄所存入了50元钱,开设了活期存折,之后此三人以方便汇款为由要登记账号,梁女士便将存折给了三人,后当三人将存折还给梁女士时,又告诉梁女士“由于要预付货款,他们怀疑梁女士是否有能力做成这笔生意,为了让其放心,要求梁女士在存折上先存入10万元,并表示马上与其签订合同”。为此梁女士经过筹集后在存折上存入了10万元。顾钱后,梁女士询问储蓄员能不能把钱取出来,储蓄员告诉梁女士当天存的钱不能取出来。后梁女士第二次返回储蓄所,查询钱是否还在账户中,经查,该账户已被取款3万元。对此储蓄员立即告知有关储蓄网点停止支付。后储蓄所将即交到骗子手量的3万元堵截。经查明,嫌疑人用来开设储蓄账户的身份资料全都是假的,由于存入的10万元钱都是向亲朋好友借来的,因此,梁女士便前去储蓄所要求取出余款70050元。储蓄所同意取款但要求梁女士出具公安机关证明,梁女士到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后,储蓄所工作人员却以证明不符合要求,让梁女士再和其签定了份协议。梁女士询问如不签协议能否把钱取出,储蓄员说不行。梁女士为了尽快偿还借款,只得违心与其签定了《支付储户扣划款的协议》。梁女士认为,储蓄所在嫌疑人开设储蓄账号时没有尽到核实储户身份资料是否真实的义务,导致钱被骗走,储蓄所具有重大过错。况且在发现梁女士被骗后利用其急于取款的心理欺骗、胁迫签定协议,侵害了储户的合法权益。据此,梁女士请求依法撤消协议量“款项付清之日起,我局与储户梁女士储蓄合同终止,不再存在民事纠纷”的内容;并判令邮政局赔偿梁女士损失30000元;赔偿误工费5000元;精神损失3000元等费用。
而市邮政局认为,2007年9月7日,梁女士在新华中路邮政储蓄所存款50元,开为活期存折。同时,有一称是梁女士的人持身份证在邮政局同乐市场邮政储开立账户,经营业人员通过联网核查,身份证号存在,但姓名不符。按照先办理业务,后进行进一步核查的规定,让其存款50元并开办了活期存折。后梁女士在该所办理的这一账户存入人民币10万元。当日,此账户被分两次支取现金20000元、10000元后。梁女士持他人办理的存折查对自己的存款数额时,工作人员发现账户与存款额异常,立即冻结了该账户,并将用梁女士所开存折正在支付的现金30000元截获,但嫌疑人逃脱。此后,梁女士持他人所办的存折要求支付所截获的30000元及账户上的余款,储蓄所工作人员要求出具司法机关的相关手续。9月10日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后,双方于次日签定了协议,邮政储蓄所全额支付30000元及账户上的余款,而关于双方所签定的协议效力问题及梁女士诉称胁迫其签定协议与事实不符。邮政储蓄所及时截获30000元后,梁女士应深表谢意,并称已损失的30000元与邮政局无关。2007年9月11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了“支付储户扣划款的协议”,约定,款项付清之日起,邮政局与储户梁女士储蓄合同终止,不再存在民事纠纷。因邮政局认为该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应具有法律效力。
经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女士、邮政储蓄所签定《支付储户扣划款的协议》时,梁女士由于情势所迫急于取款,但邮政储蓄所却以与其签定协议后方可取款,对此,邮政储蓄所虽未在主观上有乘人之危、胁迫的故意。便客观上以致该协议显失公正,因此,梁女士请求撤消该协议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而邮政局储蓄所在他人持梁女士身份证开立账户时,明知“梁女士”与其所持身份证上的号码并非一致,但仍然开户,且开户后未认真履行核查义务,导致梁女士款被骗的结果。对此,邮政局储蓄所有责任。梁女士将其存折交付他人后,轻信并疏乎审查,导致存折被调换,30000元被骗的结果,亦有责任。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撤消梁女士与市邮政局签定的《支付储户扣划款的协议书》;市邮政局赔偿梁女士15000元,;驳回梁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