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上诉索要物业管理费被驳回
物业上诉索要物业管理费被驳回
本报讯(见习记者武晓霞)徐先生、王女士两人在我市绿莹苑小区大门外分别经营的两家商铺,因各自商铺门前的卫生均由自家打扫,并向市环卫局交纳垃圾处理费,于是便一直拒绝交纳物业费,并因此被天和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分别追索徐先生、王女士1021.4元、2042.8元的物业管理费。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嘉峪关市天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
2004年5月徐先生、王女士分别购买了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嘉峪关分公司出售的绿莹苑小区商业门面房一套,该门面房上下两层,位于绿莹苑小区大门外。2006年7月1日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嘉峪关分公司选聘天和物业管理公司对绿莹苑小区进行前期的物业管理。经市物价局批复后,2006年9月天和物业公司开始收取物业费。而同与徐先生、王女士一样经营的商业门面房还有15套,该门面房都属于临街商铺,包括徐先生、王女士经营的商业门面房在内的17户经营者均未向天和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天和物业公司称其合法进入绿莹苑小区并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由于徐先生、王女士分别购买的两家商门面房在绿莹苑小区商业楼,属于天和物业公司的收费范围,两人应分别支付物业管理费1021.4元、2042.8元。
案件审理中,徐先生、王女士提出自己之所以不交物业管理费,是因为天和物业公司未向徐先生、王女士等人提供物业服务。据徐先生、王女士反映,二人的商铺门前的卫生均由自己打扫,并向市环卫局交纳了垃圾处理费。
经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嘉峪关市天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天和物业公司不服法院判决上诉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要维护天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天和物业公司提出的徐先生、王女士分别所购的商铺房属于物价部门批准的“绿莹苑商业楼”小区物业收费范围,一审判决以没有签定物业服务合同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等上诉理由。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徐先生、王女士所购的商铺位于绿莹苑商业楼小区大门外,其物业由自己管理,天和物业公司与徐先生、王女士两人分别未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同时,天和物业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分别向徐先生、王女士提供了物业服务。天和物业公司以比方有物来服务法律关系为由要求徐先生、王女士支付物业管理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并不予支持。因此,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市嘉峪关市天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