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次以新罪名对被告人作出判决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我市首次以新罪名对被告人作出判决
本报讯(记者马生强 特约记者辛玉林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将转移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规定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11月27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首次以新罪名对一名被告人作出判决。被告人刘耀东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他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东乡县来嘉打工人员杨光辉(又名杨辉福)等人组成盗窃团伙,伺机盗窃。
2007年5月5日凌晨零时许,杨光辉、杨光海、杨光玉、杨先明到嘉峪关市明珠东路南侧酒钢冶建公司第八项目部南市区热网外线工程工地临时库房,盗得VC-V00V/16MM型电缆线53米,将电缆线外皮剥去后拉至机场路口西侧的嘉峪关市统一废品收购站出售,获赃款1400元,每人分得赃款350元,赃款被挥霍。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710元,破案后嘉峪关市统一废品收购站退赔1400元,损失价值人民币2310元。
2007年5月19日凌晨2时30分许,杨光辉、杨光海、杨光玉、杨先明到嘉峪关市明珠东路南侧酒钢冶建公司第八项目部南市区热网外线工程工地预谋后,由杨光辉、杨光海将看护工地的打更人员苏某用电缆线绑住手脚、用衣服蒙住头并用毛巾塞住嘴,由杨光玉、杨先明劫取库房内VC-V00V/16MM型电缆线175.4米,并雇用刘耀东的出租车拉运。刘耀东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将杨光辉等四人抢得的电缆线拉至机场路口西侧的龙齐废品收购站。销赃时被巡逻人员发现,杨光海、杨光玉、杨先明被当场抓获,杨光辉脱逃,当场缴获被抢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 278元。杨光辉先是逃往新疆,后又逃到兰州,但最终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光辉、杨光海、杨光玉、杨先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光辉、杨光海、杨光玉、杨先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均构成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耀东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光辉、杨光海、杨光玉、杨先明犯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刘耀东的犯罪事实清楚,本案起诉至本院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将转移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罪名应予变更。杨光辉、杨光海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光玉、杨先明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杨光辉、杨光海、杨光玉、杨先明、刘耀东归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杨光辉、杨光海、刘耀东可以从轻判处,对杨光玉、杨先明可以减轻判处。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一、被告人杨光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二、被告人杨光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三、被告人杨光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四、被告人杨先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五、被告人刘耀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