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法院申请对电信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马生强,男,38岁,汉族,嘉峪关日报社记者,住嘉峪关市永乐街25—4—9,电话:133****8330拨打
被申请人:甘肃省电信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
地址:嘉峪关市新华中路1号。
法人代表:贾正,公司总经理, 电话:6226313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马生强诉被申请人甘肃省电信公司嘉峪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资费纠纷一案,已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并已于 2007年12月6日下达判决书。该判决书规定,嘉峪关电信公司退还马生强登录互联星空网站购买“远航游戏会员卡”的费用145元,赔偿马生强市内交通费40元,二审开庭的交通费468元。另外,该判决还规定,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嘉峪关市电信公司负担。
总上,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各项费用853元。
12月20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判决,被申请人以尚未向领导汇报为由,要求申请人暂时等一等,等他向领导汇报后再申请人答复。双方约定,以一周为限。12月28日,约定的一周过去了,被申请人未能依照约定给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再次前往被申请人处,结果却找不到相关负责人。申请人又电话与负责人联系,电话却已经关机。可以断定,被申请人已经拒绝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付给限定期间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生强
2007年12月28日
附件: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甘民二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