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专盗厂区办公室 落法网累犯再次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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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专盗厂区办公室

落法网累犯再次被判刑

本报讯( 见习记者 张淑清 记者马生强)吸毒人员闫某,为筹措毒资,眼睛盯上了酒钢厂区单位办公室,利用厂区工作人员警惕性不高的空子,多次盗窃办公室财物。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我市无业人员闫某长期吸毒。由于没有经济来源,闫某就采取盗窃手段筹措毒资。 2001年4月24日,闫某因犯盗窃罪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4年4月13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6月刑满释放后,2006年11月就因为吸毒被强制戒毒。2007年5月,戒毒期满,可他再次复吸。为筹措毒资,他看准了酒钢厂区一些机关防盗意识不强的机会,打起了盗窃办公室的主意。

2007年8月17日16时许,闫某窜至酒钢炼铁办公楼一间办公室,盗得钟某的钱包一个,内装现金1600元、医疗卡一张、身份证一张。闫某用钟某的医疗卡在嘉峪关市祝康药店、嘉峪关市人民医院获取了价值826.57元的药品。

2007年8月期间,闫某窜至酒钢储运公司办公楼三楼,盗得价值30元的酒钢工作服上衣一件,及该上衣口袋里的现金370元;窜至酒钢机制公司办公楼和酒钢炼钢办公楼盗得五套酒钢工作服,价值460元;窜至酒钢烧结厂办公楼一楼,盗得现金340元。

2007年8月29日,闫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嘉峪关市公安局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经过调查,闫某共盗窃作案五起,价值3626.57元。案发后,追回被盗酒钢工作服三件,价值140元。闫某亲属退赔其余损失3586.5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了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能自愿向受害人赔偿全部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闫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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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龙在飞 1 楼

    还挺有心机的: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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