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工突遭解职被疑规避《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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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工突遭解职被疑规避《劳动合同法》

本报记者 郭振兴

元月18日,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务工的上百名聘用工,突然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通知,被告知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到期,这些聘用人员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办理离岗手续。然而令上百名聘用工百思不得其解的时,虽然公司人力资源部已通知他们办理离岗手续,但他们的工作岗位还是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每个人此前干什么工作,现在仍然干什么工作。因此,上百名聘用工怀疑,中核华原钛白公司此举的真实意图是规避《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

元月18日上午,在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货运公司等单位上班的上百名聘用工,突然接到开会通知,随后大家被召集到一起,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向这些聘用工每人发放了一份《劳务协议终止通知书》和一份《联合通知书》。《劳务协议终止通知书》告知聘用工,您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已按约定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劳务协议自行终止,现请您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离岗,并在2008年1月21日至23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而另一份《联合通知书》则称,这些聘用工在办理完离岗手续后,于2008年1月24日到泰兴大酒店一楼办理领取工资等事宜。

在当天召开的会议上,有关负责人称,接到上级的通知,从今年起,中核华原钛白公司人力资源部不再像往年一样和大家面对面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把这些聘用工统一转到劳务输出公司,由劳务输出公司和大家签订劳动合同。从此,聘用工将正式成为劳务公司的员工,而不是中核华原钛白公司的雇工。而后,中核华原钛白公司的用工,都是和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由劳务公司统一派务工人员。但这位负责人同时在会上却表示,虽然公司的用工形式发生了变化,但大家在岗位上的职责还是和往年一样,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大家此前在岗位上干什么工作,用工形式发生改变后,大家仍然还是干什么工作,不会因为公司用工形式发生改变,就让全部聘用工从中核华原钛白公司离职。这位负责人还表示,用工形式发生改变后,每个人将会得到一个月工资620元左右的补偿。

对于这位负责人在会议上的说法,大多聘用工被听得一头雾水。有些聘用工甚至还认为,虽然公司在用工形式上这样折腾来折腾去,但大家以前干什么现在还干什么,这和往年不是没有任何区别吗?但一些头脑比较灵活的聘用工却从中核华原钛白公司这样的微妙调整中,嗅出了一些不同寻常,再联系到目前各大媒体热报的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大家更感觉中核华原钛白公司要把聘用工转到劳务输出公司必有原因。于是大家到书店买来《劳动合同法》查阅,结果发现该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违返《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由当地的劳动部门进行督察,并视相关情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聘用工告诉记者,直到这时,大家才发现,中核华原钛白公司之所以这样做,可能是在通过此办法规避《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聘用工做出这样的判断有两个方面的理由。首先,往年大家在中核华原钛白公司上班时,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都没在自己的手里,统一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保管,但大家每年合同到期重签合同时,都是由中核华原钛白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对每个聘用工来签劳动合同。而今年元月1日,刚好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日子,可就在《劳动合同法》刚一颁布实施的元月18日,中核华原钛白公司做出这样的调整,难道仅仅是一种巧合?其次,既然是因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中核华原钛白公司便要求大家办理离岗手续,可为什么公司还要求大家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这不是有点自相矛盾?在这种看似换汤不换药的用工形式调整中,如果没有其他的原因,中核华原钛白公司一方面要大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务协议、办理离岗手续,而另一方面又要求大家在原来的岗位上继续工作?

更让这些聘用工不解的是,在大家按照中核华原钛白公司的要求,办理离岗手续时,中核华原钛白公司对已经发放的劳保用品进行折旧后扣除还没有使用的费用,并收回在元月18日向聘用工下发的《劳务协议终止通知书》、《联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在办理离岗手续的过程中,如果不交不《劳务协议终止通知书》和《联合通知书》,就不退还此前每人收取的500元押金、不退还已收走饭卡上剩余金额,另外,还不能享受公司规定的每个人可得到一个月工资620元的补偿。

中核华原钛白公司的此举,引起了一些聘用工的不满,在一些聘用工交还《劳务协议终止通知书》、《联合通知书》,办理离岗手续、领取押金、补偿金的同时,一部分聘用工却拒绝交还《劳务协议终止通知书》、《联合通知书》,并表示要向劳动部门进行申诉。这些聘用工告诉记者,这次被告知终止劳动协议、并办理离岗手续的聘用工有160多人,在这些人中间,有的人已经在中华原核钛白公司工作了五年,为中核华原钛白公司的发展付出了不少,也贡献了自己的力量,而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的今天,中核华原钛白公司此举无疑是在规避《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损害了他们这些聘用工的利益。为此,元月25日上午,在和中核华原钛白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几名聘用工代表来到本报编辑部向记者进行了反映。

元月28日下午,本报记者在接到这些聘用工的情况反映后,来到中核华原钛白公司进行采访。在得知记者的采访意图后,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帮记者联系上公司法律顾问宋律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宋律师表示,公司改变用工形式,不是在有意规避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相反,公司此举是更进一步在履行《劳动合同法》,这些聘用工怀疑公司此举是在规避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没有根据的。宋律师进一步表示,公司此举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为和这些聘用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在去年12月31日到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将自行终止,因此公司终止和这些聘用工签订的劳务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宋律师还表示,把这些聘用工统一转到劳务公司也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专门有一章节对劳务派遣做了详细的规定,劳务派遣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公司把这些聘用工统一转到劳务公司,也是为了更进一步保护这些聘用工的合法权益,对这些聘用工来说也是有利的。

宋律师还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和颁布实施前相比,用工成本有了很大的上升,而中核华原钛白公司此举,正是为了更一进步的降低用工成本。需要说明的是,这种降低用工成本的方式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全国的所有企业目前都在采用这种用工形式降低用工成本,并不是中核华原钛白公司一家在这么做。宋律师还表示,这些聘用工所说的,在这次改变用工形式的过程中,有160多名聘用工被终止劳务协议而统一转到劳务公司这个数字,是从哪儿来的?怎么统计的?他还不清楚,还需要事后进行落实。而对于这些聘用工反映的,在办理离岗手续后,有关负责人要求大家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的事情,宋律师认为,双方在办理离岗手续后并没有重新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在办理离岗手续时的一种正常工作交接。在进行完工作交接后,中核华原钛白公司将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届时公司用工将从劳务公司要人,如果这些聘用工还愿意在公司工作,而且也得到公司的同意,到时他们的工作岗位将有可能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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