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无业人员贩卖毒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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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无业人员贩卖毒品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马生强
见习记者 张淑清)我市无业人员王宝军、朱世军合伙贩卖毒品,结果双双落入法网。1月31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

无业人员王宝军,1983年曾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1989年5月刑期满释放。2007年9月,王宝军与无业人员朱世军预谋贩卖毒品。

2007

年9月4日

,王宝军从一姓马的回民处购买了毒品海洛因,并与朱世军分装成不同数量的小包准备出售。次日,王宝军与吸毒人员朱某电话联系后,将毒品海洛因交给朱世军,让其在市西域花园门口和市法院附近与吸毒人员朱某交易。在朱某将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吸食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搜出海洛因0.1克。9月5日,王宝军与吸毒人员车某联系毒品交易后,将毒品海洛因交给朱世军,朱在市长城医院门口与吸毒人员车某进行交

易

。随后,车某在回家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搜出海洛因0.2克。9月6日,王宝军在昌盛街32号楼3单元2号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17.3克。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宝军、朱世军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经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宝军、朱世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宝军购卖毒品,联系买主,指使他人贩卖,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实施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朱世军受王宝军指使分装毒品,前去送毒,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1月31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宝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被告人朱世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作案工具手机四部、天平一架,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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