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交通肇事 三名亲友死亡
一次交通肇事 三名亲友死亡
超速行驶害人又害自
本报讯(记者马生强 见习记者张淑清)超速行驶是机动车驾驶员的大忌,超速屡屡导致车毁人亡的惨剧,但仍然有个别司机不吸取教训,超速驾驶。2007年11月20日,我市境内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小轿车与货车追尾,导致小轿车内三人死亡,而这三人全部是肇事司机王某的亲友。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司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7年11月20日23时许,王某驾驶豫GJ2691号轿车沿省道215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7公里+200米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孟现军驾驶的皖K35812号牵引车所带皖KA721号挂车追尾,致轿车乘员王治宾、杨小荣、张瑞坤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治瑞驾车超速行驶,又未保持安全距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这次事故中,死亡的三人都是驾驶员王某的亲友。王治宾是王某之兄,杨小荣是王某的房东,又是王某的生意伙伴和好友,而张瑞坤也是王某的亲戚。一次肇事,导致三名亲友死亡,王某追悔莫及,在法庭上,王某仍然忍不住痛哭流涕,流下了悔恨的眼泪。
事故发生后,王某经济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与各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抢救伤者,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初犯、偶犯,对社会的危害较小;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原谅,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在此,记者提醒各位司机朋友,超速行驶是大忌,一但发生事故,那是害人又害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