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作案 两毒贩运输毒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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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作案 两毒贩运输毒品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马生强 见习记者 张淑清)无业人员李运光、段修矿从外地运输毒品到嘉峪关,在第一次被抓获后取保候审。两人为了捞回取保候审的钱,竟然故伎重演,第二次运输毒品,结果再次被抓获。1月31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九年、六年。

2007年9月5日,李运光、段修矿两人预谋从外地运输毒品。李运光电话与临夏贩毒人员马某取得联系,谈好以700元/克的价格购买10克海洛因,之后,李运光将马某的汇款账号告诉了段修矿。次日9时许,段修矿到李运光家中,给其现金7000元。段到市农行把钱汇给马某。9月7日7时许,李运光将马某告诉他取毒品海洛因的地点转告给段修矿,段到酒泉市“星晨”货运中心取上马某托运来的毒品海洛因后,返嘉途经安远沟收费站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包,净重11.5克。当时由于李运光受伤,两人被取保候审,并交了两万多元的保证金。

运输毒品,钱没挣着,反倒搭上了2万多元的保证金,两人心有不甘,决定再做一票,翻回本钱来。同年9月13日,两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预谋以同样的手段和方式从外地运输毒品。次日,两人携款前往市雄关五小区门口的农业银行汇款。15日中午12时许,李运光到市汽车站“星晨”货运中心取毒品海洛因时,被当场抓获,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包,净重11.3克。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运光、段修矿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运光、段修矿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段修矿协助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运光、段修矿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李运光从轻判处,对被告人段修矿减轻处罚。1月31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李运光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段修矿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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