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和“暖霸”打一场官司,大家给个建议。

代理班长 6,336 阅读

各位朋友,大家好!
我在10月4日向所在小区提前预交了57%的暖气费,初衷是想和锅炉房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前两天,锅炉房的工作人员通知我要立即交清全部暖气费,否则就要停暖。我回答说,前一个时期,包括气温骤降前的时间内你们供暖没有超过18度,两个房间才14度左右,为啥请你们也不来解决?狗都冻得直挖门,你们能不能给个说法?该工作人员说,这我们不管,反正你现在要不交清全部暖气非我们就要停暖!我说,随你们便吧。
昨天晚上,我陪刚做完手术的家人回到家中,果然已被停暖,房间里像寒窑一样。无奈之际,我赶快借了两个电暖气给病人取暖。
今天我去理论,准备给他们再交30%的暖气费,但他们态度很强硬,必须要我全部交清,否则不恢复供暖。
面对这些“暖霸”的嘴脸,我真是杀人的心肠都有。
我准备花钱请律师打一场公益诉讼,和他们对薄公堂。
过去我们老百姓在供暖问题上,忍让和沉默的多,光发牢骚得多,动手的少。
今天我已准备买炉子和煤块,房子的装修我也不打算要了,先给病人“供暖”要紧。
但我不懂法律,我只是觉得,我交了钱,虽然是部分,但已经和他们建立了合同关系,他们不能随意停暖,单方终止合同。
我想请各位朋友出出主意,给个好的建议。
等律师请好了,我会随时把诉状、辩论意见和判决书发上来,供大家在和“暖霸”维权的时候参考,最好能形成一种抗争的公众力量。不要让这些暖霸年年欺负人!!
大家觉得可行吗?

全部回复

44
  1. 言帆 21 楼

    .....晕...
    我支持,支持大家..

  2. gshj 22 楼

    打官司时最好在红柳报上打广告.让全酒泉的人都知道.肯定全都去支持你.

  3. 代理班长 23 楼

    转帖- 供热纠纷类型多种多样 律师给您支招维权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19日电:目前,天津市供热刚刚开始,广大市民享受到了冬日里的温暖。但记者从部分法院获悉,一批在2006年至2007年度供热期产生的供热纠纷相继诉至法院,而且有的案件已经作出判决。在这些案件里,有的市民是以室内温度不达标而拒绝给付费用的,有的市民是以“未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为由拖欠费用的,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情况。法律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供热方和“用热方”从法律上讲,是一种合同关系。如果“用热方”能举证证明供热方在履行合同中有违约行为,可以主张权利;如果无证据证明,则必须交纳采暖费用,不得随意拖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供热单位与用热户间属供热合同关系。供热合同的标的是特殊的商品,是指热力的供应方供应热力,使用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供热合同在履行中时常会出现一些纠纷。天津市悟通律师事务所宋晓毅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认为,纠纷的类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温度不达标 要保留证据

    供热温度不达标在法律上称之为合同质量瑕疵。在实际诉讼中有的在认定供热温度不达标后,会判定用热户酌情减免供热费。但在实际诉讼中供热温度不达标的证明又存在两大方面问题:首先是如何证明供热温度持续不达标。其次要证明供热温度不达标不是因其他原因所造成。

    针对此类问题,律师建议:温度不达标之时,请向有关专业人士咨询,了解如何保留证据,以便维权。

    无人居住应申请停止供热

    供热合同的履行是需要向用热户的房屋供热,但一些房屋虽然无人居住,但房主却因种种原因未办理停止供热手续。被诉至法院后,这些房主通常不愿接受交纳费用的结果。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未办理停止供热手续,双方的合同关系依然存在。即使没有人居住,用热户也需要交纳供热费。

    针对此类问题,律师建议:如果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房主应到供热部门办理停止供热手续。

    供热面积误差 要仔细核实

    宋晓毅说,他曾接触过一个案件,房屋带露台和阁楼,在改造后供热面积出现了变化,供热面积超出房屋建筑面积若干平方米,双方发生争议。

    针对此类问题,律师建议:签订供热合同时要核实供热面积,以避免因供热面积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张家民)

  4. 代理班长 24 楼

    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努力解决我国北方地区城镇居民的冬季供热采暖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决定在我国东北、华北、西北及山东、河南等地区(以下简称“三北地区”)开展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现将《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认识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按照“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供热体制改革的领导,做好改革试点工作。

      “三北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选择不同规模的、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区)进行试点,并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各试点城市要根据《指导意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周密制订改革试点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建设部备案。

      各试点城市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城镇居民转变福利供热采暖的旧观念,理解和支持供热体制改革。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修改和完善改革措施,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为加强对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成立了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并实行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开展的改革试点工作,研究有关支持供热体制改革的政策。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各地也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对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促进建筑节能,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采暖地区城镇居民的供热采暖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改革城镇供热体制应抓紧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再行推开”的指示,现对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城镇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促进节能建筑的推广应用,推进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推动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改革单位统包的用热制度,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加大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供热采暖设施的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热能利用效率,改善城镇大气环境质量;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经济、安全、清洁、高效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加快供热企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培育和规范城镇供热市场。

      (三)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坚持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坚持综合配套,分阶段推进。

      二、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

      (四)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职工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家庭(用热户)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采暖,实行用热商品化。

      (五)停止福利供热后,采暖费用采取多渠道筹集,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单位用于职工供热采暖的费用作为供热采暖补贴由单位直接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变“暗补”为“明补”,采暖补贴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六)积极稳妥地试行职工采暖补贴。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应综合考虑职工住房标准、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职工收入水平、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总体的补贴水平、各类人员的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提出具体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备案。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采暖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可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方案,结合企业职工住房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

      (七)试点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在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时,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积极推进城镇现有住宅节能改造和供热采暖设施改造

      (八)改革现行热费计算方式,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今后,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都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并执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的新办法。计量及温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也要按照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要求进行改造,安装分户计量、温控装置,逐步实现由按面积计收供热采暖费向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转变。

      (九)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对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实施节能改造。试点城市现有住宅的节能改造资金,以及计量及温控装置安装费用,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城市政府、供热企业、职工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镇住宅节能改造和供热采暖设施改造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实际制定扶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

      四、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

      (十一)集中供热具有较好的能源利用效率和良好的环境效益,适应我国能源条件和城镇居民居住状况,是我国城镇供热的主要方式。城镇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的供热采暖系统,凡有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应积极采用集中供热方式;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国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在产业技术政策的指导下,积极研究开发利用新能源、新技术的多种供热采暖方式。

      (十二)要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进完善集中供热系统,进一步提高节能降耗水平和清洁舒适程度,在满足居民采暖需要的同时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环境质量的改善。要积极研究开发经济适用的城镇住宅热计量和温控装置,提高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国产化水平。

      (十三) 要进一步完善城镇供热采暖的标准。要结合供热体制改革和供热采暖系统的技术改造,逐步完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建设的技术标准体系。供热采暖标准中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技术要求均应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强制实施。

      五、深化供热企业改革,积极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

      (十四)实行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制度。在统一管网规划、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市场准入、统一价格监管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国有、私有和合作经营企业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与城市政府签定合同,参与城镇热源厂、供热管网的建设、改造和经营,取得规定范围和规定时限的特许经营权。

      (十五)进一步深化国有供热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供热企业可以通过吸收多种经济成分,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鼓励国有大中型供热企业以参股、控股、兼并等形式跨地区经营城镇供热,推动城镇供热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要加强供热企业内部管理,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强化成本约束机制。

      (十六)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供热行业管理,培育和规范城镇供热市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重点要转移到研究制定供热事业发展规划、规范供热市场主体行为、维护供热市场秩序上来。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镇供热采暖服务质量标准、技术指标和评估监督办法,加强对供热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加强领导,综合配套,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十七)“三北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对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并抓紧制定配套政策。

      (十八)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城镇居民转变福利供热采暖观念,取得群众对供热体制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各地在供热体制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不过多增加职工个人,特别是困难企业职工、失业人员、企业退休人员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经济负担,切实做好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冬季采暖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5. 代理班长 25 楼

    乌鲁木齐七成市民不知供热要签合同
    天山网讯(记者蔡俊实习生许艺报道)乌鲁木齐2006年冬季供暖已有一个月了,可家住珠江路的李志明(化名)只交了一半暖气费。他说:“我到物业公司交暖气费,要求签供热合同,但对方并没有给我提供合同样本,不签合同就交钱,我还是有些不放心。”

    仅三成市民签合同

    11月15日,市供热办综合科科长吴海涛告诉记者,目前单位签订供暖合同率较高,市民签订供暖合同约有三成,还有七成市民并不知道供暖要签合同。而部分供热单位也因人力不足、管理水平有限等原因,未能主动与市民签订供热合同。

    签订合同有依据

    据了解,已经实施两年多的《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就已经明确规定:供热单位应与用热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热费收缴按合同履行。如用热户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热费总额3‰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热费的,可停止供热。

    今年10月6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规定,乌鲁木齐市今年将全面实行供热单位与采暖单位和住户的合同管理,全市供热单位都应与采暖住户签订供热合同。

    市民应主动签合同

    记者15日通过电话咨询了万嘉热力公司供热合同的签订情况,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司今年已成立了综合业务稽查处和服务中心,但如果住户不主动提出签订供热合同要求,工作人员不会主动安排这项工作。

    市供热办综合科科长吴海涛表示,近年来改制企业较多,商品房住宅小区越来越多,热力公司在管理水平、资源等方面有限的情况下,难以做到完全收费入户及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有利双方

    不签合同,如何制约供热单位保质保量供暖?供暖出现问题如何索赔?因为对类似问题存在疑问,与李志明一样,家住王家梁的张梅和同楼几个住户也只交了一半暖气费。张梅说:“这样至少可以制约一下供热单位,我们不再像以前那样被动,供热公司也不能动不动就停我们的暖气了。”

    “用户单方面拖延交费或不交费,很容易让自己陷入被供热公司起诉的境地。”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元欣说,只有双方签订供热合同,遇见供暖出现问题的情况时,才能有效计算违约金,准确索赔,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李琴

  6. 代理班长 26 楼

    供热合同(沈阳的)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供热方(甲方):

    用热方(乙方):

    为明确供热方和用热方在热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供、用热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效力
    供、用热双方对本合同无异议的,可视本合同长期有效。对本合同有争议的条款,经供、用热双方协商,从其约定。
    第二条 供热地点、交费面积
    (一)供热地址: 区 街(路) 巷 号
    (二)交费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双方认定面积为准): 平方米。
    其中:住宅交费面积 平方米;
    非住宅交费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供热期限
    供热期限为每年11月1日零时起至翌年3月3 1日24时止。
    第四条 供热标准
    (一)本合同所指供热标准为:
    1.居民住宅在采暖期内每日居室(卧室、客厅和书房)温度在摄氏16℃(含16℃)以上为合格,低于16℃为不合格。元旦、春节节日期间热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8℃。
    2.双方同意非住宅室内温度按不低于摄氏 ℃执行。
    (二)采用热计量方式供热的,双方约定的用热量为最小时,室内温度不得低于 ℃。
    第五条 热费标准、支付方式、结算时限
    (一)热费价格:执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价格标准收取热费。
    住 宅 元/建筑平方米;共计 元。
    非住宅 元/建筑平方米;共计 元。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热费支付方式:
    (三)热费结算时间:每年4月1日至1 0月30日期间用热方将当期热费全额支付给供热方。
    第六条 供热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标准向用热方收取热费;
    (二)有权对用热方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三)有权检查用热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制止用热方超量、超范围用热;
    (四)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方的采暖系统进行检查:
    (五)用热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方有权限制或停止供热;
    (六)负责维修用热方室内供热设施及所连接的室外管道系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属于供热方管辖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或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供热,或者中断供热,应当提前以有效形式公告用热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供热。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供热或中断供热除外;
    (八)供热方发现用热方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用热方。如用热方未及时改正上述安全隐患,造成供热方不能正常供热或者供热中断,用热方应当自行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限和使用范围向用热方供热。
    第七条 用热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供热方出具收费文件及对确定的热价、计量表具等申请复核;
    (二)监督供热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限进行供热;
    (三)对供热方违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申请仲裁和提出上诉;
    (四)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方交纳热费;
    (五)用热方增加、减少、迁移用热设施的,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的,应当事先向供热方申请并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六)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户名的,应当事先向供热方申请并办理手续。
    (七)维护供热设施的完整和原布局,并配合供热方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方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方责任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方供热的,应按照延误供热的时间,折算每日热费退还用热方,还应当向用热方支付不超过累计日热费总额2 0%的违约金。
    2.因供热方责任,给用热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供热方承担赔偿责任。
    3.因供热方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方造成损失的,由供热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方的违约责任
    1.用热方逾期交热费的,应当支付每日热费总额3‰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制其用热或停止供热。
    2.用热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向供热方支付热费总额不超过20%的违约金。
    3.用热方擅自对供热设施进行施工,用热方应当赔偿供热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九条 双方同意本合同的有效期为 年,本合同到期后,如双方对本合同未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
    第十条 本合同的修改、变更需取得合同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确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确认,补充协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用热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已经实施房屋拆迁的;
    (三)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况;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按照以下第 方式处理:
    1.向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供热方(盖章): 用热方: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附:用热方室内供热系统及设施图(图中应对供热设施的基本尺寸、散热器在房间中的位置、供热部件等基本情况做出明确标示。

  7. 代理班长 27 楼

    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__________。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吉焦/小时;____用热量为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_月____日起至次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 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________政府____(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热费以___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作规程,造成计量议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____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____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____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1)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____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____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_________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供热人 用热人

      (盖章):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8. 代理班长 28 楼

    10月15日 官民互动系列之:供暖需要签合同? (一)
    内蒙古电视台 期节目嘉宾:
    曹 飞(先生 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分公司经营服务处 处长)
    李英子(女士 呼和浩特市幸福小区 市民)
    陈云飞(先生 呼和浩特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局长)
    苗荣盛(先生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史增震(先生 栏目评论员)

    主持人:欢迎参与《百姓热线》!今天现场虽然没有观众,但是我们的话题一样让大家关注,那就是关于呼和浩特市签署《供用热力合同》的话题。现在供热公司都贴出告示要收钱了,(用户)家里也开始试水了,但是供热企业担心这个钱能不能收齐,用户也担心今年的暖气究竟能不能暖,质量好不好,这两种担心怎么办呢?有个办法,那就是由呼和浩特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出了一个《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知道我们录这期节目,观众给我们提了一些问题。

    市民:要交钱(取暖费)吗?交钱的时候我就跟他(供热方)说了,我说咱们应该签订合同。现在不是干啥都有合同吗?因为我们交了钱,我们取暖应该交钱,我们交了钱应该享受热量,家里不热应该找谁,我们也不知道。

    记者:签合同的事儿知道吗?

    市民:不知道。

    记者:不知道啊?那交费的时候他们(供热方)也没有提起过?

    市民:没有。合同应该怎么签?交费应该怎么交?交多少?

    主持人:今天我们请来了几位,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位是供热企业的代表,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分公司经营服务处的曹处长,这位是市民代表,幸福小区的李英子。这三位就是今天的观察员,呼和浩特市公共事业管理局的陈局长,还有我们栏目的律师,苗律师和栏目评论员史增震教授。这个合同你们刚才简单地翻阅了一下。

    曹飞:对。

    主持人:你是代表用热方,你是代表供热方。咱们就试着签一下,行不行?

    曹飞:可以。

    主持人:李英子说,你给写行吗?

    曹飞:可以。

    主持人:供热人?

    曹飞: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分公司。用热人?

    主持人:李英子。

    曹飞:我给代写?

    李英子:行!

    曹飞:用热地址?

    李英子:幸福小区北区。

    曹飞:几号楼?

    李英子:一号楼。

    曹飞:一号楼。

    李英子:一单元二楼东户。

    主持人:这要写到门和户了?

    曹飞:对,要写到详细的楼、单元。

    主持人:下面是用热面积,建筑面积。

    李英子:一百零一点二三平方米。

    曹飞:供热时间。

    主持人:李大姐我提醒一下,您现在不是被曹处长审问呢!

    李英子:是。

    主持人:您是跟他平等地共同签这个合同。

    李英子:是。

    曹飞:供热时间是这样的,假如是一年一签的话,那就是2006年10月15日至2007年4月15日。

    李英子:我觉得就是一年一年签吧,用一年签一年。

    曹飞:供热价格。今年居民供热价格涨了,已经调价了,调到每平方米每月2.95元。结算方式,用热人应交热费总额。咱们计算一下。

    主持人:2.95元乘以101.23平方米再乘以6个月,1791.77元。

    曹飞:交费采取下列第几种方式?这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性付清,第二种是分期付费方式。

    李英子:分两次交吧!

    曹飞:按合同规定是可以的,按这个制式合同规定是可以的。但是咱们供热条例上有过这样的规定,供热是采用预付费购热制。

    李英子:那实际上我先付三个月(热费),你先给我供三个月(热),到了三个月以后我又给你交三个月的钱,我还是等于提前交费。

    主持人:她是想三个月预付而不是六个月预付,是这个意思。

    李英子:是。

    曹飞:那这种问题出现了该怎么办呢?你先交了费,我给你供热了,先付了一部分,可是到了下一个付费期你没有交这个费,那么我给你停暖吗?

    李英子:我不交的话你就应该停暖。

    主持人:现在看来这个分歧是你不同意?

    曹飞:不同意。

    主持人:你要求必须得一次交清,你代表供热企业。李大姐,怎么办?

    李英子:既然合同上有这个约定两种方式,那我愿意采取第二种方式。

    主持人:平等的事情,双方就可以约定。

    李英子:是。

    曹飞:像这种情况也只能按照用户的要求去做。

    主持人:前面那几条是实实在在要填的,后面几条有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有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还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之后还有合同的变更,另外还有争议的解决方式,还有附则,附则就是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这里面还要填的呢,供热人的违约责任。这儿有一条,如果你累计七天内供热室内温度低于十六度的,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的百分之多少作为违约金?

    曹飞:这个我想应该由有关供热管理部门去制定的,否则的话一个单位一个标准不合适,百姓也不会同意的,用户也不会同意的。

    主持人:您同意他的看法吗?这个违约金是多少?他说交给政府来定。

    李英子:应该是统一一下哇!

    主持人:还有一个就是用热人的违约责任,这里面还有一个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纳热费的(用户),供热人有权停止供热并(由用户)支付百分之几的滞纳金。

    曹飞:这个我想也是应该由政府来制定滞纳金的百分比率。

    主持人:李大姐您也是这个观点?

    李英子:嗯!

    主持人:最后就可以按照要求供热人、用热人签字盖章,然后这个合同就要生效了。

    曹飞:对,就要生效了!

    主持人:大概合同签署的整个过程简单的演示就到这儿,陈局长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合同?

    陈云飞:《供用热力合同》的推行就是供热商品化的一个具体体现。

    苗荣盛: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比如说有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也就是说你只要一供热,用户一使用热,实际上双方已经建立起一种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主持人:虽然没有签书面合同。

    苗荣盛:也就是准确地来讲在此之前,针对咱们居民用户大部分人没有签订像这样规范性的制式合同,也就是说从今年开始推广这种制式合同,就是范本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供用热双方能够平等地坐下来协商范本里的条款,这是一大进步。

    史增震:雷蒙,我打断你一下。我们应该自然一点儿,你看咱几个一个个脸板的,除了我们陈局长带着点儿笑容之外都板着脸等着你提问。

    主持人:为啥板着脸啊?没发现什么问题,比方说我问一句,李大姐为啥要建筑面积,不用使用面积?你想过这个事儿没?

    李英子:一直就这样收费,没签这合同以前。

    主持人:你就没想过按使用面积算?

    李英子:我也想了,那不可能。

    主持人:所以就不待要说了?

    李英子:说也没用。

    主持人:你凭什么这么定?

    曹飞:问政府。

    主持人:你是供热企业,你怎么老问政府?

    陈云飞:这段儿(谈话)没意义。

    主持人:你说这一段儿没意义?李大姐你说这一段儿有意义没?

    李英子:有意义。这个对大多数老百姓来说当然按照使用面积收费觉得是合理的。

    主持人:那陈局长说的没有意义是什么意思呢?

    陈云飞:按什么面积收费的问题是一个价格问题。

    主持人:对!

    陈云飞:咱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就是按建筑面积收费。

    主持人:是按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规定执行的,这没有商量的余地?

    陈云飞:没有!

    史增震:其实陈局长这里面有一个隐患,比方咱按建筑面积现在是这样的收费,一平方米2.95元。

    陈云飞:是。

    史增震:我在我的阳台上确实安了个小暖气,你过来以后说我私搭乱建就要处罚我,但是我那儿的钱是交了的,应该享受供热待遇,因为我按建筑面积交费了,那你咋就说我这样就违约了呢?

    陈云飞:教授,收费是按照房本面积,假如你阳台的面积跟收费面积不符。

    史增震:房本上有啊,房本上是建筑面积,阳台怎么不是我的建筑面积呢?

    主持人:这个地方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就光说用热面积这块儿就隐含着刚才这个问题,这个问题为什么陈局长说没有意义呢?没有探讨的必要呢?是因为国家政策有规定。

    陈云飞:对!

    主持人:既然有规定,这个咱们就不说了。

    陈云飞:对。

    主持人:供热时间每年十月十五号到四月十五号,李大姐如果您写,您愿意这样写吗?

    李英子:像十月十五号到十月底这半个月基本上不用供热也行,也就是刚才。

    主持人:陈局长又笑话我呢!说你这个节目又跑题了,没说到正事儿上。李大姐您觉得跑题没?

    李英子:不跑题。

    主持人:你俩意见老不一样。你觉得跑题没?

    李英子:这是实际情况。

    曹飞:不好说。

    主持人:为什么不好说?

    曹飞:因为咱们北方地区尤其“三北”地区,在建设部颁布的采暖规范上就是这样规定的,采暖期就是六个月。

    主持人:这又说明白了,又是规定的,所以没有探讨的必要。

    曹飞:对,没有探讨的必要。

    主持人:第三条,供热价格每平方米2.95元,谁填的?

    曹飞:我填的。

    主持人:你看你又指着人家填的。你为啥一点儿意见没有?

    李英子:有意见也没办法,那不是有这个文件嘛!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说调了嘛!

    主持人:又白说了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的这个文件上提到暖气费涨到每平方米2.95元,但这里面说的是呼和浩特市富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科林城发热力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收取,具体实施标准由2.55元提高为2.95元。就看这个文件,我看出来好像只说到这三家公司从2.55元涨到2.95元,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供热企业,哪怕一个小区的小锅炉(供热)它也可以一块儿涨到2.95元?

    陈云飞:这是价格问题。我个人认为应该是那样的,但是我现在无权解释人家价格部门的价格问题。

    苗荣盛:如果没有指明普遍适用的话只能限定在特定范围,其它供热企业如果想适用的话还必须重新申报、批准。

    主持人:就是说这第一页要填的这几项内容,刚才陈局长说你这个节目做这个没意义,如果说我这块儿没意义,我觉得这合同也没多大意义。不是我跟你较真儿,你说合同是什么?我刚才从苗律师那儿学会了一个道理叫平等协商,我买你卖,咱俩商量。刚才填的时候,你们哪个是商量的?你说说哪个是你们可以商量的?

    陈云飞:交费方式不是商量过的吗?

    主持人:但现实中你们公司今年供暖有没有这个政策?能不能分期付费?

    曹飞:不能!

  9. 代理班长 29 楼

    (二)
    主持人:陈局长,观察员。真苦恼,我把这个李大姐请来,曹处长请来,二位签了半天全都是规定好的,没有一个是他们可以商量的。

    陈云飞:这个不对,应该是能商量的。

    主持人:哪个能商量?

    陈云飞:比如供热这个,十月十五号到四月十五号,你拿医院(来说)有可能就提前供热。

    主持人:对居民来说有没有能商量的?

    陈云飞:可以商量呀!

    主持人:可以商量?

    李英子:如果要是可以商量的话,那我这半个月。

    主持人:你打算从十一月一号到(次年)四月一号,省一个月,行不行?

    陈云飞:能啊!

    主持人:跟谁商量?

    陈云飞:跟你的供热方商量。

    主持人:供热方商量一下,我从十一月一号到(次年)四月一号供暖行不行?

    陈云飞:你这不是较真儿吗?

    曹飞:不行!

    主持人:人家不行,又不能商量。下一条还有哪条能商量?

    陈云飞:用热的面积,规定了,房本上写的面积。

    主持人:没商量余地?

    陈云飞:可以呀!把我那个屋的暖气掐了,我不用。

    主持人:行吗?

    曹飞:不行!

    主持人:又不行。你给陈局长点儿面子行不行?

    曹飞:不行!

    陈云飞:不是说曹处长那儿说不行就不行了。

    曹飞:但是我插一句啊,咱们只是一栋楼停止供暖,单个用户停止供暖。

    主持人:其实今天的节目是这样的,整个过程当中实际上你们双方是利益直接相关的。

    曹飞:对。

    主持人:很多事情是应该你们互相商榷来解决的,但是有些你们该商榷的内容都由政府有关部门已经规定好了,没有必要你们再商量了,公用事业局不是供热方也不是用热方,您这儿是政府的管理部门。

    陈云飞:对。

    主持人:提出这样的政策,提出这样的合同是为了解决当前供热难和供热现状矛盾的一个很努力的尝试,而且也得到律师认可的一个进步,规范化的进步。但这种进步,刚才面临这几个问题和他们签合同的过程感受到了没有?

    李英子:其实签不签都一样。

    陈云飞:不一样!

    李英子:没意义,陈局长。

    陈云飞:不一样!我跟您说,您要是签了,假如他违约了,马上就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来维护你的权益。如果没签合同,你怎么维护你的权益?这是最关键的地方。

    李英子:我们原来不签也可以跟政府反映。

    陈云飞:反映也可以,刚才我讲的好多种方式,可以协调、投诉,然后去处理。律师在这儿呢,咱们规范市场行为最好的方法就是法律,法律的第一要素,要想执法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就是合同约定。千万别把这个合同当作是随便的东西,也别以为这里头好多规定的条款,虽然刚才做节目大家看得比较毛糙,但是我们这个合同做了非常细的规定,比如说关键条款都用了黑体字,所以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认真详细地阅读。

    主持人:陈局长刚才通过你和李大姐的对话,我有这么一个感觉,不知道您同意不同意?这个合同是规范和约束双方利益的。

    陈云飞:对。

    主持人:但是它更主要的是要约束供热企业的行为,可不可以这么说?

    陈云飞:不可以。

    主持人:为什么呢?

    陈云飞:约束双方就是双方,没有更重要,这就是合同,如果有更重要就不是双方平等的合同。

    史增震:我们一再说热是商品,其实热不完全是商品。

    主持人:让卖商品的说说你卖的是商品吗?

    曹飞:是一个特殊的商品,比如我(热力公司)销售的价格是由政府定的,我(热力公司)收费的面积是由政府定的,采暖的日期也不是由我(热力公司)来决定的,也不是由用户来决定的。

    主持人:也是由政府定的?

    曹飞:也是由相应的国家规范规定的。

    主持人:您这个商品是政府定价商品。

    史增震:真正的定义叫公共产品,至少在这个中间(市场的)调控作用失灵了,作为我们买卖双方,我是一个用热户,你是供热方,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不买你的可以买他的。但是由于这样网络的固定性和经营的垄断性使我失去了选择的权利,我没法选择,所以在这里我就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经济的供应方和买方的完全的主体和客体,所以这就使你不完全具有市场经济的属性。

    主持人:我买个计算器能看见、能拿着,归我自己所有。你买个暖气能看见、能拿着、能控制吗?

    曹飞:不能。

    主持人:不能吧?这一点也特殊,正是因为这些特殊性使得这个商品呀,签合同就不太好签,使得这个商品的很多特性
    你们买卖双方没法办,交给一个大家信任的一方,交给陈局长(政府)。

    陈云飞:它这个行业有这么几个性质,它有它的自然垄断性,就是刚才讲的你接这个管儿就是它的热,它就垄断了这根管儿了。

    主持人:你不能说明天换了。

    陈云飞:你明天想换别人的,像那个计算器,不买他的可以买别人的。自然垄断性还有就是社会性,再一个就是公共性、公共福利性,所以它是这么个特殊的行业。

    主持人:这话又开始发虚了。

    陈云飞:这说的正是实话,我把这句话说完,这不发虚。正因为这个行业的特殊性,所以它的相应的合同条款里面好多都是国家规定的,就来约束它这个特殊性,不能让它瞎干。比如说你到十月十五号供暖,这是给呼和浩特市的规定,比如说室内的温度在十六度以上,这就是国家来控制特殊行业的具体做法,所以这里头很多的具体规定已经定在条款里了。

    主持人:好,我赞成。

    主持人:这些价格信息如果完全自由由你和供热企业来签的话,你比他弱势,你一旦接上他的管子就得听曹处长的,我说多少钱你就得多少钱,我说按啥面积算就得按啥面积算,我说从哪天供就得从哪天供,因为你们天然的不公平。

    陈云飞:对。

    主持人:怕在不公平之下曹处长欺负你,干脆国家定下来,国家把这个公用事业、公用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方式明确确定之后,实际上就保护了作为弱势的咱们普通老百姓的利益。还有苗律师说的划阶段性的意义,在以后的供热进程中会不断地发挥出来,在合同中刚才出现这些问题上,也会不断地有更多可以互相协商的内容,这个是与供热事业发展的技术条件、发展水平、现状有关系的,总有一天这个合同是能够真正的大家商量着,根据自己的需要来签的,这是一个进步。知道我们录这期节目,观众给我们提了一些问题,这第一个问题,我们用户可想签呢,人家供热方不愿意签咋办?我先落实一下,有这样的合同、有着包含这样意义的合同,李大姐您作为用户代表愿意签吗?

    李英子:签了稍微好点儿。

    主持人:签了稍微好点儿?

    李英子:嗯!

    主持人:供热方您愿意签吗?

    曹飞:时机成熟的话我肯定会签。

    主持人:什么叫时机成熟?

    曹飞:就是条件具备。

    主持人:现在条件具备不?

    曹飞:现在供暖期马上就开始了,从我们企业来讲,供暖面积在六百多万平方米,居民散户占到百分之七十,就是四百二十万平方米。

    主持人:那意思就是签不过来?

    曹飞:每一个用户的住房面积咱们暂且按一百平方米计算,那就是四万两千份合同,再加上另外一部分就是企业、事业或一些党政机关,我想这个合同的数量不小于五万份。

    主持人:那您这话什么意思?

    曹飞:需要签这个合同时间是很长的。

    主持人:很长的?

    曹飞:对,很长的,不是说一下两下能签完的。

  10. 代理班长 30 楼

    (三)
    主持人:那你收费时怎么没说十月十五号五万个用户的钱交起来,这么多人交钱,时间长点儿,你怎么没说它时间长点儿?你就说签合同的时间要长点儿。

    史增震:哈哈!

    曹飞:这个收费的时间也比较长。

    主持人:那你为什么贴着必须十月十五号之前交啊?你可没给人家延长时间。

    曹飞:但事实上并没有交过来你要知道这个事情,事实上并没有在十月十五号之前都把钱交过来。

    主持人:那意思就是说用户量太多?

    曹飞:对。

    主持人:用户量太多不仅仅收钱很麻烦。

    曹飞:对。

    主持人:面对收钱很麻烦,你强行要求一定要按期交,使劲儿催。

    曹飞:对。

    主持人:正是因为这么多人你就没有强行要求,一定要使劲儿签合同,时间很长慢慢签。所以老百姓说你供热方不愿意签,是不是这个原因?

    曹飞:不是。

    主持人:人太多,签不过来。

    曹飞:就是签不过来。

    主持人:行,您这合同倒是出来了,人家说忙,顾不上,你想签人家不跟你签,陈局长。

    陈云飞:这个咱们的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力合同》。

    主持人:不签怎么办?

    陈云飞:不签?没有处罚条款。

    主持人:没有处罚条款?

    陈云飞:嗯!

    主持人:第二个问题,这个合同由谁提供?到什么地方能拿到?

    陈云飞: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力合同》。

    主持人:也应当提供由你们双方之外的大家信得过的、公用事业管理局提供的合同样本作为参考来签,是不是这个意思?

    陈云飞:是。

    主持人:去你那儿签,你有这个合同没?

    曹飞:目前(十月九日)还没买。

    主持人:那马上就十五号了,你还不买?

    曹飞:我刚才给你讲这个问题了,就是签这个合同(的工作量)是比较庞大的。

    主持人:如果工作量太大,你就更应该早入手、早买合同、早准备,既然那么多人,你还不赶紧买?你什么意思?是不是想拖呀?

    曹飞:不是想拖。怎么讲呢?这个不太好回答。

    主持人:事实情况就是还没买呢?

    曹飞:还没买。

    主持人:怎么办?

    陈云飞:可以向我们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主持人:您那个电话还是12319?

    陈云飞:对。

    主持人:打了电话管不管?我现在就给你投诉了,他还没买呢。

    陈云飞:他没买让他明天去买。

    主持人:他要是不买呢?您给送去?

    陈云飞:我不给他送去。

    主持人:那咋办?

    陈云飞:他有责任去买,他只是说没买。

    主持人:他有啥责任?他不买咋办呢?

    陈云飞:我们可以做一些协调工作。

    主持人:商量,曹处长商量一下,得买呀!

    史增震:叫到节目来再作一次谈话。

    曹飞:我这样想,我们跟用户签订新合同是不是我们以前的合同就要作废了?

    陈云飞:没有规定说以前的合同要作废。

    曹飞:是吧?既然以前的合同还算数的话,我为什么还要签新的合同?

    主持人:您跟用户之间签过合同吗?

    曹飞:单位、开发商都是签过的。

    主持人:像居民这样的?

    曹飞:没有这样签过。

    主持人:还没有和居民之间签过合同?这可能是第一次要签?

    曹飞:第一次。

    苗荣盛:这是两个概念,他在和开发商签订合同时是在(开发商)售出房屋之前,如果售出之后产权就发生变动了。

    主持人:李英子你授权过开发商代替你跟供热公司签合同了吗?

    李英子:没有。

    主持人:那个房子你现在住了几年了?

    李英子:已经住了五年了。曹处长我想问一下,开发商跟你们签订合同是不是签订的(供热)入网合同?(关于)配套费的。

    曹飞:是入网协议加供用热合同。

    史增震:这里头这个问题很简单,这是开发商跟你签的东西,以前他没有卖出去,这个房子是他的,他跟你签是有效的。一旦房子卖了以后,所有权就变更了,你和他那个合同自然就作废了,(开发商)不具备所有权人的资格了,没有资格了合同就自然终止了。你那合同是作废的,一个小区没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物业公司跟你签的也有效。人家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就有一个行使所有权的单位了、委员会,所以那时候物业公司跟你签的都自然终止,因为业主委员会才能行使业主的权利
    ,这里面有个法律关系。

    苗荣盛:有个衔接的问题。

    史增震:他资质不存在了。

    主持人:你原来跟开发商签的合同,今天还拿出来说签过合同了。作废了,曹处长。

    曹飞:作废了。

    主持人:早就不是他(开发商)的房子了,他(开发商)怎么还能代表别人呢?所以你真的还得回去买合同。

    曹飞:真的该买了。

    史增震:这里面我就发现一个问题,咱们双方约定权利义务说到了,但是维权方面提得真的不多。维权方面就是有了事情了,申诉、争端解决,法院、仲裁两个途径。正常的申诉谁来监管?这个温度谁来测量?测量完以后怎样保持这个物证?让它是一个有效的物证。因为你可能说你家(温度)低了,陈局长带着技术人员去查了,(供热公司)猛给加压,(温度)一下催上来了,那一量温度谁说不够?二十四度,这么高,你们家闹啥呢?温度谁说了算?这就是要有一个测定的机构。谁来测定?谁来监管?谁来具体做这个事儿?怎么样地申诉这个途径?这个途径没有完全建立好。

    陈云飞:对,这个是非常重要的。

    史增震:这是一个事儿吧?

    主持人:这也影响合同效力。

    史增震:就是你怎么样去执行它。

    主持人:你提出用户不跟你签怎么办?你举出了事例和原因,用户也会更多地面临供热企业不跟我用户签的情况,比如说我这个单元,我和李英子咱们两家就是要供热,但是还有三户他就不愿意供热,他今年不在这儿住,走了。我俩特积极,我跟李英子拿着合同,曹处长签哇、签哇,曹处长说不跟你签,为啥?你们那三户不交,你俩签了我也不给你供热。如果以前没合同,有两户没供热咱们还能找他,还能找陈局长,陈局长他不给供热,您得协调,您还得去协调。现在您都甭去协调了,他直接就可以说雷蒙和李英子家没签合同,合同成了他的挡箭牌。“曹强势”你这时又占强势了,怎么约束你的强势?还得公用事业局来约束,必须得签,否则如果自由地可签可不签的话,那你们供热企业可能更多地通过不签合同来规避供热(风险)。

    史增震:这种现象有可能,有可能发生。所以尽管我们说政府要一碗水端平,但是要有个立场,因为面对强势的企业和弱势的用户来讲你应该维护用户的利益,监管好企业行为,对企业行为我们是监督管理。

    陈云飞:我们不是光靠一个合同来调整这个事情的,一个合同解决不了所有问题,还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之所以这样我们才建立了投诉系统、投诉受理,12319投诉受理,还有协调、监察、检查、执法,是这样的。我认为供热条例的执行、执法才是对供热监管的主要武器,合同只是在条例的要求下,我们开始推行的一种供用热双方履行责任与义务的一个新形式。我觉得是这样的,一个合同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比如说刚才说的不签的问题,不供热怎么办?用热是人生存的必要条件,任何一个供热单位不能擅自停供。

    主持人:企业签这样的合同能看出来不太积极,用户对这样的合同又有这样或那样的看法,说明你这个合同目前我估计很难普及。

    陈云飞:很难普及也要普及。

    主持人:为这句话我们要给你鼓掌。

    陈云飞:逐渐要普及。

    史增震:这句话表达我们政府的决心。

    主持人:这个合同李英子刚才说签了作用不大,但是我再提示您一句,虽然作用不大但别忽略了,它是我们解决供热难题要走的这么长的路程当中,我们至少又走出了一步,往前迈了一步。但是这一步和咱们的目标来比,和用户的要求来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史增震:不管怎么说我们首先有了一个合同。

    陈云飞:对。

    史增震:这个合同在咱们的努力下终于出台了,它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11. 代理班长 31 楼

    青岛市供用热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简称甲方):???????????????????

    用热人(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义务,维护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描述
    1.1甲方为获得青岛市供热特许经营权的独立经营的法人单位,经营注册地点为??????????????,生产地点为?????????????????????。
    ??1.2乙方为具有法定签约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选择其中一项,在括号内打√〕。
    1.3乙方用热地点、面积
    A、用热地点:?????????????????。
    B、用热面积(附房产证复印件见附件1)为?????
    平方米。
    ??1.4具体用热面积及计费表〔在A【 】、B【 】选择其中一项并在括号内打√〕
    用热费:
    A、用热体为住宅的填写此表:
    名 称居室厅卫生间内走廊厨房
    12341212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散热器数量
    散热器型号计费文件及价格
    计费总面积应 交 热 费
    质量标准18℃±2℃ ,不低于16℃≥10℃
    B、用热体为企事业单位办公、经营场所的填写此表:
    用热建筑面积(M2)
    收费文件及价格
    应交热费
    质量标准
    2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
    2.1 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按青岛市物价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
    2.2用热计费面积以该房屋的房产证面积为准。甲乙双方对计费总面积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法定的测量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 供热期限及质量
    3.1供热期限:甲方在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乙方供热。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4月5日止。
    甲乙双方约定的特殊供热期限为???????????
    ???????????????????????????。
    3.2供热质量及服务。甲方保证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在3.1款规定的供热期限内向乙方提供充足、不间断、达标、安全、稳定的热能产品: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热能产品质量为乙方室内温度18℃±2℃ 、但不低于16℃,厨房不低于10℃。
    (2)甲方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告知乙方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3)甲方接乙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4)甲方对乙方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须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其他时间须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4供热质量的检测
    4.1供热质量的初测人为甲方,乙方对甲方的初测不满意或者双方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
    4.2实际供热温度:室内门窗关闭足2小时,将计量器具至于被测房间中央距地面1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4.3检测委托与签收手续
    受理乙方投诉后,甲方派出的检测服务人员到达现场时,应当向乙方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检测服务单,投诉事项处理完毕,甲乙双方共同在服务单上签字确认。以上两种文书一式两份,各自存档。
    4.4检测仪表、器具是否合格的双方确认
    甲方受理乙方投诉而用于处理投诉事件的检测仪表、器具等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持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限内的合格确认书。甲方到达现场时应当将合格确认书交付乙方书面(签字)确认。

    1. 供热价格及结算方式
    5.1供热价格:甲方根据乙方的用热类别和用热性质,按照青岛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青岛市物价部门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2供热费用结算方式:乙方应在当年11月1日前按规定将热费一次性全额付给甲方。
    6 甲乙双方设施维护管理
    6.1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止的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的供热设施,由单位用户负责管理、维护;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维护。
    6.2甲乙双方对各自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接到乙方对本合同内所委托甲方管理、维护的供热设施进行维修的请求后,应及时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
    6.3甲方受乙方委托,对乙方室内供热设施维修时,有关维修费用(不含散热器更新费用)从乙方缴付的室内设施维修费中支付;对乙方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居室之间楼道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维修时,所需费用由用户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7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有权督促乙方及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热费,并按约定进行正常结算;乙方超过约定时间未交付费用,在接到甲方交费通知单后7天内仍然不交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
    7.2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乙方的委托对乙方的采暖情况及采暖系统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7.3有权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采暖地点、采暖期限、采
    暖数量内用热,制止乙方超过合同约定的面积和数量用热。
    ??7.4乙方为新增用热人的,在供热之前,甲方应当对乙方的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约定供热设施维护范围。
    7.5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用热面积、质量、地点向用热人供热。
    7.6甲方负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在接到乙方发生故障通知并积极配合的情况下并在本合同3.2(3)(4)规定的时间内修复。(此处乙方之“配合“,是指乙方通知甲方维修的信息到达甲方的公开电话、电脑、手机等信息接收终端以后的24小时内,应当保证甲方维修人员无障碍地进入维修场地并实施施工。)
    7.7乙方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甲方发现其采暖设施的安装或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在3天内自行维修或维护完毕,乙方在甲方通知维护天数届满,仍然没有维护、维修的,甲方有权中断供热(乙方委托甲方维护其供暖设施的除外)。
    7.8属甲方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甲方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乙方。恢复正常供热后,甲方应当在事后一周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在本合同内约定的通讯地点,书面通知应当详细记录具体的停热期间。甲方应当在供热期限届满后,对停热时间超过8个小时不足24小时的作为一天,超过24小时的按实际天数,按照当年标准向乙方退费。
    7.9甲方每年??月? 日7点至次日7点对乙方室内采暖设施进行充水,提前7天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或在单元门口张贴告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通知乙方。如因甲方通知不能的原因,致使乙方造成损失的(有证据证明),甲方应当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向乙方赔付损失。
    8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质量和用热地点获得热能。
    8.2对甲方收取的供热费及其价格、以及其他费用有异议的,可以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复核。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当在7天内复核。
    8.3乙方是自然人的,应向甲方提供用热地点的所有权证
    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用热性质、户名、减少或者增加用热量,应当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8.4乙方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供热地点和供热设
    施,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甲方可以停止供热,同时结清费用。
    8.5乙方要求甲方停止供热或恢复供热应符合以下条件(乙方为分户计量用户的除外):
    (1)停止或恢复供热的期限最短为一个采暖期。
    (2)停止或恢复供热的范围应是住宅单元整体,不允许部分停热。
    (3)办理停热或恢复供热的时间为4月15日至10月10
    日。
    8.6积极配合和接受甲方对用热情况及采暖系统安全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8.7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热费。
    8.8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通知后,应于甲方充水时间内在用热地点等候、配合甲方工作,发现漏水及时通知甲方维修。
    8.9乙方对自己管理维护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乙方(居民)已缴付室内供热设施维修费的,散热器委托甲方更新时应承担其相应的材料费用。
    9通知、送达和存档备案
    9.1本合同条款中所说的“通知“,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需要对方知晓、配合等情况下,向对方发出的告知行为。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含书式通知单、挂号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乙方向甲方发出通知,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甲方公布的服务电话号码)电话形式(甲方应当备有自动电话录音系统)。
    9.2送达
    送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传递通知时所采用的方式。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是: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电话送达(?)、手机短信息送达(?)、送达至小区物业(?)、送达至居民委员会(?)、在小区住宅单元门张贴公告方式送达(?)、新闻媒体公告送达(?)。(在所选送达方式后的括号内打√)
    9.3存档和备案
    本合同的存档和备案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接收对方的通知、书面信函等的文件时(含录音磁带、影音磁盘等),进行保存、归档的行为,以便作为解决争议和纠纷的证据。
    10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10.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供热,或者采暖期内因故未供热的,甲方除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乙方退还热费外,还应当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2)乙方采暖设备出现漏水、压力不足等影响供暖的情况,并告知甲方维修,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到达现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赔付乙方实际损失的双倍。
    免责条款: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甲方免责。
    (1)乙方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的;
    (2)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甲方须有证据证明并行使告知义务);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止供热,使乙方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未供热时间的采暖费。(注:本合同所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情形出现后,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甲方没有行使通知义务、没有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没有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出现的,不得免除责任。)
    10.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付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采暖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本合同所指逾期:甲方实际供热日为起始日。
    (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
    违约金。
    (3)乙方接到甲方关于对采暖设备充水的通知后,没有在
    “通知”设定的时间段于采暖地点等候、并配合甲方工作,为己方或邻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违反合同擅自进行施工用热,或者擅自改装采暖
    设备,造成“跑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热,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擅自施工用热的,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采暖天数热费的2倍计算;擅自改装采暖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该按照甲方实际损失的双倍进行赔偿。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开始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年开始供热时间为准,向甲方交付双倍热费。
    11合同生效、期限
    11.1 合同生效:本合同由甲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法人章、由乙方(房屋所有人或者共有人、或者合法承租人)签字后生效。
    11.2合同履行期限为?????年,从?????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合同。
    12 其他
    12.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其他约定:??????????????????
    ???????????????????????????。?????
    12.3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份,并由甲方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13争议的解决方式
    ??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作如下选择(在选择项下打√,选择仲裁的应当填写仲裁委的城市名称,如青岛 )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二)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12. 代理班长 32 楼

    许某某诉靖宇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供热合同纠纷抗诉案

    [抗诉机关和受诉法院]

    抗诉机关:白山市人民检察院

    受诉机关: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申诉人:许某某,女,37岁,住靖宇县靖宇镇河南街。

    被申诉人:靖宇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经理。

    1993年,许某某与其前夫王某某购买了由靖宇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供热的住宅楼,依照物价部门规定,每个采暖期,应收取暖费749.50元,1995年11月30日,许某某与前夫王某某经靖宇县民政局协议离婚,该住宅归王某某所有,对取暖费的承担未作约定。1993年-1998年,开发公司共为其供热5个采暖期。多次催要热费未果,2002年7月18日,开发公司将许某某诉至靖宇县人民法院。要求其给付取暖费及滞纳金11,906.50元。法院于12月21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182条、184、条和《民法通则》第87条之规定,判决申诉人给付被申诉人取暖费1,499.00元,1993年-2002年度滞纳金2,188.00元,1997年-2002年度滞纳金人民币1,914.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6.00元由申诉人承担300.00元。申诉人不服此判决。

    [原审判决]

    靖宇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达成的供热合同合法有效,申诉人提供的支付令异议书证明被申诉人曾向法院主张权利,属时效中断,因此,被申诉人的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申诉人与前夫离婚时,未对取暖费承担方式及份额进行约定,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取暖费,申诉人及前夫王某某都负有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诉人有权请求申诉人承担义务,申诉人未按期交纳取暖费,属违约行为,应按文件规定承担支付滞纳金 的违约责任;被申诉人在申诉人不履行合同时,未采取切断供热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出于方便申诉人生产生活之善意,申诉人提出被申诉人未采取切断供热等方式防止损失扩大的主张不予支持;申诉人与前夫离婚后,二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房屋产权归前夫王某某所有,申诉人无义务承担离婚后的取暖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规定判决如下:申诉人判决生效后即给付被申诉人取暖费人民币1,499.00元,93年-2002年滞纳金人民币2,188.00元,94-95年度滞纳金人民币1,914.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6.00元由被申诉人承担300.00元,申诉人承担186.00元。

    [抗诉及其理由]

    许某某不服靖宇县人民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经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白山市人民检察审查,于2003年9月10日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其抗诉理由为:

    1、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

    2、本案中被申诉人履行合同不当,其在申诉人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既不采取措施切断供热,防止损失扩大,又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而继续给对方供热达5个采暖期之久,直至起诉提出支付高额滞纳金的要求。其履行合同有不当之处。申诉人不应承担94年取暧费及94年违约责任。

    [再审结果]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靖宇县人民法院,由靖宇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

    [点评]

    本案是一起供热合同引起的纠纷,目前类似纠纷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作为具有独占地位公用企业供热部门与供热的消费者有雄厚的强势地位,如何通过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是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利益分配职能的主要体现。本案用热当事人已经多次对供热质量提出质疑,长时间未得到供热公司答复之下,拒付供热费。且双方未约定付费的时间,用热当事人享有合同法规定的同时抗辩权。

    综上可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所作的抗诉决定正确。抗诉也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责任编辑:姚宇

  13. 代理班长 33 楼

    經濟話題:供熱合同糾紛原因探析




      隨著商品房市場的不斷發展,近年來供熱問題也成為一大社會焦點,供熱單位和熱用戶之間的矛盾也日顯突出。訴至法院的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案件逐年增多,隴西縣人民法院僅在2007年審理的此類案件就達70餘件之多。審理中,當事人對供熱事實無異議,主要訴爭是供熱質量問題,且普遍存在舉證不能的情形。尤其是熱用戶,盡管對供熱質量差、熱溫過低,基本不能提出供熱質量不達標的證據。對此,法院視具體情況,進行了耐心細致地調解工作,使受理的這類案件90%以上得以調解和撤訴處理,對個別案件依法及時做出了判決。

      辦案法官及時總結經驗並對產生糾紛的原因進行了廣泛的探討和分析,歸納起來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首先,宣傳工作不夠,服務意識不強。供熱單位沒有做好對《定西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具體內容的宣傳工作,熱用戶被動接受服務,不能積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供熱單位作為供應熱力產品這一較為特殊的贏利性企業,雖具有為社會提供服務的公益性質,但涉及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缺乏為用戶服務的意識,是形成糾紛的主要原因。

      其次,權利義務不明,供熱制度不全。多數供熱單位都未與用戶簽訂合同,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明確,雙方發生糾紛後缺乏處理的依據。多數供熱單位沒有制定供熱管理制度,尤其是測溫記錄不健全或沒有。對測溫程序和專業測溫人員沒有具體規范。測溫過程不符合《辦法》規定的方式、方法。訴訟中普遍存在供熱單位沒有合格的測溫記錄,缺乏充分證明自己供熱達標的證據。

      第三,管道設施不暢,供熱質量不佳。有些單位的供熱管道因時間關系或設計問題,對供熱質量造成一定的不利影響。供熱單位因整改不及時或與開發商推諉扯皮,因供熱質量問題發生糾紛。事實證明,供熱質量相對好的單位,費用收繳能夠形成一種良性循環,發生糾紛也相對較少。

      第四,收費工作不力,使用訴權不慎。供熱單位的收費人員缺乏靈活多樣、耐心細致的工作方法,遇到困難往往簡單地提起訴訟。這樣做不僅會增加供熱單位的成本和用戶的負擔,而且會耗費人民法院的司法資源,使其與熱用戶情緒對立,矛盾加劇,也是產生糾紛的原因之一。

      因此,宣傳力度大一些,服務意識強一些,矛盾就會少一些;制度健全一些,權責明確一些,糾紛就會降一些;工作細致耐心一些,使用訴權謹慎一些,和諧就會多一些。

      矛盾少了,糾紛降了,和諧因素自然就增多了。這是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法官處理案件的初衷。

    編輯: 康雲 稿源: 定西日報

  14. 代理班长 34 楼

    供热合同,居民维权的凭证
    2006-11-6 9:36:53作者:李洋 摘自:哈尔滨日报 编辑:蓝天
    文字显示大小选择:【 大 中 小 】

    今年,哈尔滨市首次实行业户与供暖单位签订供热合同。据供热部门提供的信息,多数业户和供暖单位对签订合同的事不热心,真正签订合同的只是少数。即使有市民要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一些供暖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签。对此,法律界人士提醒市民,对于供热情况好的小区,不签订供热合同也不会受损失。但是对于供热情况不好的小区,居民必须签订供热合同,这是将来发生纠纷时,居民维权的凭证。

    道外区的市民黄先生反映,他所在的台胞小区,今年开始收缴热费时,不与居民签订供热合同。居民询问为什么不签合同?对方答复,不知道有什么供热合同。10月25日,记者随同居民找到该小区物业公司,面对居民的询问,小区物业答复说,不知道还要签供热合同。他们告诉居民,如果逾期不交热费就停止供热。香坊区的居民何先生也反映,他所在的小区,城东新居小区的物业公司也拒绝与居民签合同。记者随同居民来到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这里的工作人员理直气壮地告诉记者,这个小区是区域供热,用的是小区自己的锅炉,所以不用签市里发的供热合同。记者让他们看了新颁布的《省供热管理条例》。对方回答说,这是省里的文件,我们是自己管理,不受他们影响。此现象,在哈尔滨市部分小区也普遍存在。

    据了解,供热合同对供热单位和居民的责任和权利作了明确界定,对于居民缴费的数额,供热面积,供热单位需要提供的供热温度、供热时间都作了详细的约定。

    法律界人士认为,今年哈尔滨市首次实行供热双方签合同,并且承诺供热不达标供暖单位赔付。供热合同对于供暖情况不好的小区,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供热是否达标,在供热合同签订时就已经约定生效。按照《省供热管理条例》规定,供热不达标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达标的,将按照供热之日起,按天折算赔偿金额。法律界人士认为,供热合同作为居民维权的凭证,如果双方发生纠纷这是有法律效用的。部分物业不与居民签合同,除了不知道、嫌麻烦之外,有的是想规避合同规定的法律义务。所以,居民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与物业签订供热合同,以此保护自己的权益。有关部门也应加大力度,督促物业配合供热合同的签订。

  15. 代理班长 35 楼

    兰州首份供热合同亮相双方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近年来曾引起市民和供热单位热议的供热格式合同今年终于出台了。24日,记者从市供热管理站获悉,根据《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经参考部分大型及社会影响较大供热单位的供热合同,并征求用户和法律界人士的意见,市供热站近日出台并印发了兰州市首份供热格式合同。经市建管委同意,从今冬供热开始,供热方与用热方有哪些权利义务将有了明确说法。供热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争议,当事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可申请供热管理机构仲裁;对仲裁意见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供热方:5项权利+3项义务

    权利 1、有权对用热方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合理配置;2、有权监督用热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3、有权在供热之前依据国家暖通相关规范,对用热方室外管网及户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验收;4、未经供热方许可,用热方擅自改动供热设施造成损失的,供热方有权要求用热方立即改正。造成软化水跑水的,供热方有权向用热方加收损失费;5、用热方用热设施或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方有权中断供热。

    义务 1、供热设施有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方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通报,及时通知用热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2、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用热方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供热方应当提前通报供热管理机构并通知用热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方应及时抢修并通知用热方;3、供热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方供热。

    用热方:3项权利+5项义务

    权利 1、有权要求供热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向用热方供热;2、有权对供热方收取的热费及热价申请复核;3、有权要求供热方按照供热条例的规定在每日 8∶00—23∶00对室温进行测量。

    义务 1、新增或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方办理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2、变更用人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停止用热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方办理手续。停热时,应当将历年热费结清;3、开户银行或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方;4、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费;5、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责。

    违约责任

    供热方:室外温度低于-11℃可以免责

    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造成供热不达标的,供热方不承担责任:(1)用热方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4)城市室外温度低于-11度的;(5)供热设施(不超过24小时)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6)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造成停热,使供热方受到损失的。

    用热方:逾期交费每日要交3‰的滞纳金。

    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停热。(记者杨尚荣)

  16. 代理班长 36 楼

    律师为采暖纠纷开良方 新供热合同有三“疾”
    (2005-10-27 13:32:20) 有209位读者读过此文 来源:西部商报  打印本页


      昨日下午,针对今冬新出台的供热合同,本报邀请律师进行了会诊。两位律师经会诊后认为,新出台的供热合同存在三大弊端,合同有失公平。另外,兰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及甘肃合睿等10家律师事务所的80余名律师,昨日加盟本报今冬送暖行动,为市民采暖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弊端一
    断水、断电造成供热中断,责任用户承担

    新供热合同规定: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或致使供热达不到标准18℃的,供热方不承担责任。

    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秦功律师表示,作为消费者的采暖户来说,在缴了采暖费后,还要承担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这样的规定对于采暖户来说,显得不是很公平。停水造成的供热中断,供热方应与供水方协商解决,而不应由采暖户承担损失。

    弊端二

    室外温度小于-11℃,室温小于18℃,供热方不承担责任

    新供热合同规定:城市室外温度低于-11℃,供热质量不达标可免责。

    甘肃同心律师事务所丁虎明律师认为,这和今年8月1日实施的《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8℃的规定相抵触。供热方应无条件达到室温昼夜不低于18℃,所以新供热合同中的该规定对消费者显失公平。

    弊端三

    供热质量不达标,退费标准有两个

    新供热合同在违约责任中提出:经供热管理机构核实,由于供热方责任,造成供热质量不达标的,供热方应当按照《办法》和《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规定,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方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用。秦律师指出现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24小时以上供热质量不达标并经供热管理机构核实,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以内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半额热用费;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以上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全额热用费”。

    律师建议:

    新供热合同中,总供暖面积计算应有所区别

    丁虎明律师提出,新供热合同中规定,采暖费的收取是按照用热总建筑面积收取,那么这个总面积是否包括公摊面积,应当有所区别。一般在高层和小高层的楼房中,公共使用面积(如:楼道、厅堂、电梯间等)中普遍设有供暖设施,住户均享受到了供暖,支付供暖费用符合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而在一些老式的8层或更低层的楼房中,公共使用面积中很多都没有供暖设施。(实习记者 康慧)

  17. 代理班长 37 楼

    以上是为大家在网上搜集到的一些解决供暖问题的文章或合同格式。请大家共同参详。

  18. 龙在飞 38 楼

    严重支持:victory: :victory: :victory:

  19. wjwandlxm 39 楼

    如果你准备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你必须提供在供暖期内暖气温度达不到18度的证据,否则你只有败诉。在2006年我们就代理过同样的案件,不过我们的当事人很聪明,他把供暖期内每天的温度量三次(早、中、晚)记录在本子上,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向法庭提供,结果胜诉了。你可以借鉴一下。

  20. wgx 40 楼

    把家里卫生间的暖气上接个阀门,用软管吧阀门和地漏子接通,暖气不热的时候你就吧阀门打开24小时不停的放水,这个办法好,坚决响应,请大家告诉大家,我也是受害者,大家都行动起来

返回论坛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