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们说说,之前发的酒泉公路局下属单位的一姓谢女职工骗我父亲钱财不说,公然带入找酒泉在线讲法论理,并删除了我的帖子,故我想说,宪法赋于公民言论自由,再者,我是实名注册,若被曝光者认为我诽谤造谣 ,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但不可妨碍我言论自由
全部回复(35)
补充:*狗美其名曰:谢瑞云 也
看来故事将越来越精彩,不过,酒泉在线不能擅自删除网友的帖子呀,楼主说的对,公民有言论自由,这要在欧美甚至是香港,禁止公民言论自由可就违法了
建议楼主学习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后选择合理途径解决债务纠纷。
韦林 发表于 2017-2-21 17:35
建议楼主学习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后选择合理途径解决债务纠纷。
韦站您好,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言论自由是民主国家法律之基础,弘扬美德,曝光丑恶,我不认为我有错
因为网民所谓的言论自由,本站收到的法院传票已经一厚摞子了。现在摘取部分法律解读,供讨论学习。
(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但是言论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滥用言论自由是法律不允许的。
(2)言论自由要受到法律的两方面限制:第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来侮辱、诽谤他人;第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3)谁公开发表了有损于他人、有损于公共利益的言论,谁就要对言论后果负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韦林 发表于 2017-2-21 17:35
建议楼主学习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后选择合理途径解决债务纠纷。
韦站您好,已看一二,我以为侵害和曝光完全是两个概念,我没有也不会去侵害一个骗子,其次,名字只是一个符号而已,若不能和身份证号同时曝光,根本不能认为是特定人!
姓名、肖像、名誉均属于人身权利。
请详见《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首先,传票和判决败诉是两个概忿!其次,我没有诽谤他人,我是将事实曝光,其三,国家提倡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并重,我曝光的对方的道德行为
韦站您好,已看一二,我以为侵害和曝光完全是两个概念,我没有也不会去侵害一个骗子,其次,名字只是一个符号而 ...
哎。也不能赖伟站,现在都是吾比蛋,人家单位多牛*公路局路子广,你细胳膊拧不过大腿,建议你到她公司去找领导,厂里面找去
酒泉公路局女职工谢瑞云,骗借我父亲养老血汗钱三年不还,其人模狗样 ,天理不容
笨小孩666 发表于 2017-2-21 18:03
哎。也不能赖伟站,现在都是吾比蛋,人家单位多牛*公路局路子广,你细胳膊拧不过大腿,建议你到她公司 ...
呵呵!你说的对,但我也不是怨韦站,只是以法理论之
楼主,韦站长实事求是的说话,你应该能明白了。
呵呵,刀哥也出面了,刀哥韦站之善意,吾知晓也,但君子坦荡荡,无所畏也
看来楼主说服了管理员
即使说服了我心里也没丝毫欣慰,除非是说服了谢瑞云本人才行,只能说人在做天在看,今先暂且到此,看事情进展再说,若无进展,我将以连续剧形式进行曝光,酒泉在线不行还有百度帖等
女人骗你爸爸,养老钱肯定也不会少吧,信息量好大{:mocs_3:}
谢瑞云我对你隔空喊话:我在等你还钱
碰到这种*都无语,当初朋友借你钱是友情,现在这种朋友很少了,有借就有还,借钱不还者,死狗赖皮一个,道德,修养,颜面何在?这种死狗就要多曝光,防止更多的好人上当受骗。
最近的借债纠纷似乎比较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