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履行的罚单
2008
年
3
月
27
日
我骑摩托车(甘
F
—
47162
)在西大街被肃州区交警大队
3
名交通警察拦住。因为没带头盔被开
20
元的罚单。今日我去中国银行缴纳罚款遭到银行工作人员拒绝。
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我,在处罚决定书上写的很清楚是因为“未戴头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我处以
20
元的处罚。但是我的违法代码是:
1027
(银行工作人员猜测是超高或者超宽的代码),和未戴头盔”处罚
20
的规定不符,故拒接接受罚款。
本 人 公 告
肃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由于你方错误造成本人不能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造成相应的法律后果均有你方承担,因本人无故意拖延缴纳罚款你方原因造成本人不能履行义务,将不承担滞纳金,不承认对本人的违纪行为扣分。请在本公告发出
30
日内派人上门收取罚款。如有异议可以跟帖说明或在
3
个月内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甘
F
—
47162
车主
电话:
2008
年
4
月
12
日
[ 本帖最后由 黑河 于 2008-4-12 15:48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