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份事故认定书看瓜州交警
有幸看到了关于2007年11月30日瓜州县棉花公司门口,甘F29286“帕萨特”小轿车(渊泉镇政府所有)撞伤8岁小学生的事故认定书。在大家看法之前,先回顾一下交通事故:当时肇事车撞倒小孩致其失血性休克,之后置小孩于不顾驾车逃离现场。120急救把小孩送进瓜州县医院,诊断为:“1.失血性休克;2.左侧股骨骨折;3.左侧弘骨骨折;4.左侧尺骨鹰嘴骨骨折”,并签发了病危通知书。后经其他小孩提供车号报警后才找到肇事车。然而,在车主的强大背景下,瓜州交警在其第(2007)08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这样认定:“...潘发军酒后驾车...。事故发生后,潘发军驾车驶离事故现场”,裁决的交警为:“潘启伟、田忠明”。试问:一目了然的肇事逃逸,怎么在权力面前就变成了“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呢?*迫家属到酒泉复议,酒公(交)发(2008)5号文才驳回瓜州的裁决。瓜州交警第(2008)001号重新认定,才改为“事故发生后,潘发军驾车逃逸”。再问:警察随意歪曲事实,让老百姓花费那么多精力和财力上告,你只是简单的改两个字就醒了吗?该小孩后转入地区医院,诊断为:“1.左弘骨干骨折并脑神经损伤;2.左股骨干骨折;3.左侧尺骨鹰嘴骨骨折;4.脑外伤后神经性头痛”。在关乎肇事车至关重要的证据——伤情鉴定上,瓜州交警的鉴定结论为:“轻伤”,这样肇事车就可以逃脱法律的严惩。我们一般人不了解轻重伤如何区分,但愿职能部门能公正一点就好!另外也为肇事者的冷漠和傲慢不齿!人家好好的小孩现在拄着双拐上学,你不是主动解决问题,却一味的运用权利开脱罪责!大家都在看,看这些演员怎么演下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