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催要房租 房客怒杀老板 故意杀人犯史渊被执行死刑
店主催要房租 房客怒杀老板
故意杀人犯史渊被执行死刑
本报讯(记者马生强)仅仅因为店主催要房租,高台县农民史渊就将女店主杀死。2008年5月6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犯史渊执行死刑。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以来,嘉峪关第一次执行死刑。
史渊系高台县骆驼城乡农民。2006年12月下旬,史渊经他人介绍住进嘉峪关市迎宾旅社。其入住迎宾旅社后,因店主白某嫌其用电过多并向其催要房租而心生怨恨。2007年1月4日零时许,史渊携带活扳手进入店主白某屋内,乘白不备,用活扳手猛击白后脑部,致白倒地后,又在白的后脑部猛击数下。随后,史渊撬开立柜,盗得白某现金、手表、及眼镜等物品(价值439.92元)后逃走。经嘉峪关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鉴定:白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脑实质严重挫伤窒息死亡。
2007年1月5日,史渊被抓获归案,当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
2007年6月25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史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史渊不服,提起上诉。2007年12月13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渊因琐事持械报复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核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甘刑一终字第205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史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2008年5月6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将罪犯史渊验明正身,注射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