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醉卧街头连遭机动车碾轧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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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男子醉卧街头连遭机动车碾轧死亡
肇事司机超速行驶被判负主要责任
本报讯( 记者 马生强 见习记者 张淑清)两名醉酒男子醉卧街头,连续被两辆机动车碾轧后死亡。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名司机因超速行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分别被判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2007年12月2日21时20分,河北来嘉峪关个体户李根长、王建光与王某(未成年)步行至兰新东路回民大院路段时,李根长、王建光因醉酒躺在路上。此时酒泉出租车司机裴某驾驶甘F-25622号出租车、酒泉货车司机关某驾驶甘F-25715号货车一前一后沿兰新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行驶。裴某驾驶甘F-25622号出租车行至该路段,王某见状站在马路南侧拦车叫停,裴某发现前方有人后,已经来不及停车,车轮从王某脚面轧过后,又将躺在机动车道内的李根长、王建光碾轧。紧随其后的关某驾车将李根长、王建光再一次碾轧。李根长、王建光被碾轧当场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王某受伤住院。裴某和关某发现压到人后立即停车,关某打电话报警。经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认定,裴某、关某驾车未确保安全车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根长、王建光在机动车道上坐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2007年12月3日,裴某和关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经过调查,裴某驾驶的甘F-25622号出租车属酒泉广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该公司将车承包给韩占龙,韩占龙雇佣葛兵为其开出租车,而裴某又帮葛兵开车。关某驾驶的甘F-25715号货车属王新民所有,关某是王新民雇的驾驶员。

2008年1月17日,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以裴某、关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李某、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除裴某、关某外,又将葛兵、韩占龙、酒泉广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新民一并告上了法庭,列为本案民事部分的被告,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6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裴某、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李根长、王建光死亡,王某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关某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裴某、关某均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关某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裴某、关某除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李根长、王建光在该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二被告应承担原告李某、魏某经济损失的70%;被告人裴某在王某招手示意的情况下,未引起足够的注意,首先驾车从二被害人身上碾轧过去,随后被关某又驾车从二被害人身上碾轧过去。二被告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意思联络,即无共同过失,客观上二被告的行为也未结合成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一个原因,而是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形。依法应按照各自过失的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人裴某的过错程度及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原因力明显大于关某,故应由被告人裴某承担共同责任的70%,被告人关某承担共同责任的30%;被告人裴某系被告人葛兵的帮工人,其在帮工过程中有重大过失,应与被帮工人葛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葛兵系被告人韩占龙的雇员,雇主韩占龙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酒泉广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系肇事出租车的所有者,其将车承包给韩占龙从中受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新民系肇事货车的所有者及被告人关某的雇主,雇员关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与雇主王新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害人李根长、王建光及王建光之子王某某均系农村户口,但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二被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在嘉峪关市,王某某在嘉峪关市上学已超过两年。故原告诉请以城市居民的标准计算被害人李根长、王建光的死亡赔偿金及王某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停尸费,后续治疗费等诉讼请求,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合理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裴某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葛兵、韩占龙、酒泉广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92921.0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0456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3816.33元,以上合计211305.38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四、被告人关某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新民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39823.3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44814.86元,以上合计84638.17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玉红、李翠珍、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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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花 1 楼

    再烂酒不能烂到这个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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