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后潜逃 三年后自首获缓刑
聚众斗殴后潜逃 三年后自首获缓刑
本报讯(记者马生强)2004年,我市无业人员郑某与他人聚众斗殴,案发后潜逃,在度过了三年提心吊胆的日子后,他终于投案自首,法院最终判处其缓刑。在法庭上,他对自己犯罪后潜逃的行为后悔不已。
2004年6月17日,我市无业人员郑某及白某(已判刑)、李某、孙某(均在逃)等人与牟某、司某、左某(均已判刑)等人双方约定在我市雍和街区中心花园斗殴。次日凌晨1时许,牟某、司某、左某等人纠集三十余人持片刀、木棍等物先行到达约定地点。白某与郑某纠集的十余人到约定地点后,发现自己纠集的人数与对方牟某、司某、左某等人纠集的人数悬殊较大,欲逃走,牟某等人便持片刀、木棍追打白某、郑某等人。当追至新华路上时,牟某等人见白某、郑某等人已逃离,便拦车追赶,当出租车未停时,牟某等人便用木棍、砖头等物打砸在新华路上行驶的出租车,致三辆出租车受损,一名司机轻伤。
案发后,白某、牟某、司某、左某等人先后被抓获归案,并被判刑,而郑某等人一直潜逃。三年过去了,当初被判刑的已经刑满释放,而郑某还被公安机关追缉,在外东躲西藏,有家不能回。2007年12月18日,郑某终于投案自首,并被取保候审。
在法庭上,郑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他说,犯罪后潜逃不是办法,他应该早日投案接受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无视国法和社会公德,伙同他人纠集多人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并造成周围无辜群众受伤和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郑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结合郑某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