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奸污女知青犯”三十年的申诉路

夏午阳 788 阅读

本报记者 马生强 潘霞 武晓霞
家住嘉峪关市迎宾路小区的董星亮老人今年70岁了,他白发苍苍,体弱多病,连楼也下不了,按说他应该是到了安享晚年的时候了,但现在他还一直在为一件事忙碌着,那就是给各级法院及有关部门写申诉材料。他说他已经写了三十年了,光挂号信就发了1870多封。但是,从1984年以后,他的申诉一直就如石沉大海,再也没有音信。
一个招工名额招来15年重罪
董星亮1958年中专毕业后参加工作,在那个年代,他是单位少有的知识分子。1976年,他在玉门铁路分局电务段当会计,后被单位派到玉门市黄闸湾公社黄花营大队担任知识青年带队干部,1978年,他被玉门市人民法院以“奸污下乡女知青”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董星亮老人给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1977年3月10日,分局下乡办主任通知他说有一个招工名额,要董星亮与队长商议后尽快上报名单。在当时来说,这可是件天大的好事,知青中谁不想通过招工离开农村,回到城市?况且,一但招工,那就是端上了铁饭碗,这消息一但传出去,大家争夺名额的激烈程度可想而知。当时,有一个女知青,姓孙,性格内心,忠厚老实,干活也认真,表现特别好,所以董星亮和队长商议后决定将孙某报上去。可当大队支书收到他报的名单后,中午就将此事透露给了其他知青,这引起了其他知青的强烈不满和猜忌,有知青当晚就将孙某围起来打了一顿,致使孙在屋中躺了四天。作为带队干部,董星亮要求打人的知青赔偿孙四天的工分,而这就更加深了知青们对他和孙的不满,开始有人造谣董星亮和孙某之间有不正当关系。因为闹的实在太凶,董星亮的工作已经没办法开展,他打算向上级领导汇报,可就在3月27日那天,他被单位的一些人给非法拘禁起来了。更令他没想到的是,3月29日,孙某去看他的时候,也被这些人给拘禁起来,一关就是十多天,目的就是一个,要孙某承认她和董星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在被拘禁期间,董星亮遭到了毒打。他们还威胁孙某,如果不承认她和董星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就永远不给她招工,让她一辈子待在农村。期间,孙某要求到医院做妇科检查,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可这一正当要求被拒绝了。最终,孙某违心地承认她和董星亮有男女关系,她才被放了出去。
4月9日,单位把他送到了玉门市看守所,由于不符合关押规定,开始看守所不收,单位的人就说他是*女知青犯,这在当时可是个严重的问题,如果不收,看守所可能会被追究包庇嫌疑,于是,董星亮被关进了看守所。
1978年9月30日,董星亮被玉门市人民法院判了十五年的重刑。
记者看到这份30年前做出的判决书中写到,“被告人董星亮于一九七六年六月在黄闸湾公社黄花营大队担任知识青年带队干部期间,利用职权,以拉拢引诱手段,将一女知识青年哄骗至其宿舍吃喝、玩耍、继而搂抱接吻等调戏猥亵。一九七六年八月某日下午,被告窜入该女知识青年宿舍,以讲解妇女生理常识之手段,再次进行勾引调戏,尔后奸污。此后多次奸污,直至一九七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被发现停止。”法院认为,“被告董星亮,资产阶级恶习严重,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竟利用带队干部之职权,长期奸污下乡女青年,犯罪情节严重,关押期间,拒不服法认罪,态度极为恶劣。为了贯彻落实抓刚治国战略决策,确保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顺利进行,严肃国家法纪,维护革命秩序,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精神,特依法判决:从严判处奸污下乡女知识青年犯董星亮有期徒刑十五年,以资改造。”
这是一份具有当时特定历史时代背景特点的判决书。在这份判决书中,虽然写着“上述事实,经查证属实,有据在案”,但在判决书中,我们看不到证实这些事实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也看不出法院是依据什么法律来判案的(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尚未颁布),如果只是通过这份判决书,记者甚至连受害人是谁都看不出来,更别说有对受害人做的妇科检查等必要的证据材料了。
那么这个案子究竟是怎么发案的?是受害人报案了,还是有人亲眼看到董星亮奸污受害人了?当记者采访董星亮时,董星亮说,该案中,既没有受害人报案,也没有证人证实董星亮与受害人发生过性关系。揭发董星亮奸污女知识青年的安某在揭发材料中是这样写的:“听半夜狗叫,两人关系密切,肯定有不正当关系。”就是在现在看来近乎荒唐的猜测下,单位专门成立 专案组,开始调查董星亮奸污女知青的事情。董星亮被单位拘禁。
那么法院判决书中说的董星亮奸污女青年的手段及经过是怎么来的?董星亮说,当时他和孙某都被拘禁,他请求专案组将孙某放了,专案组组长高某说“只要承认了男女关系,天亮就放人,保证优先招工,保证工作生活不再受影响。”就这样,他被迫编造了本不存在的男女关系。
中央检查组过问法院勉强改判
自认为蒙受不白之冤的董星亮不服,提起上诉。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董星亮的上诉,维持原判,董星亮被送进监狱劳动改造。
在监狱里,董星亮开始申诉。当时的中央赴甘肃检查组收到申诉材料后,发函给中共甘肃省委信访室,甘肃省委信访室发函给中共酒泉地委,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复查。
1980年8月29日,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董星亮申诉案作出答复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罪证属实,你提出一系列推翻原案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在劳改中多次写信串通受害人及其家属翻案,是不认罪服法的表现,故维持原判,望你接受改造,重新做人。”酒泉中院将复查情况报送省高院后,省高院于1980年9月5日批复认为“对董星亮以奸污女知识青年罪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太重,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要求酒泉中院再审。但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开庭再审,而是直接研究决定改判董星亮有期徒刑三年。董星亮仍然不服。
刑满释放后,董星亮仍然坚持申诉。省政法委也曾指示酒泉地委政法委,要求酒泉中院将此案原处理情况及复议情况予以报告,酒泉中院再次复核后仍然认定:董星亮奸污女知识青年犯罪事实属实,维持改判的三年有期徒刑。
数十年的申诉再无人过问
以后的岁月中,董星亮继续坚持申诉,仅申诉的挂号信就发出去了1870多封,但每一次的申诉都没有结果。
2003年,董星亮委托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代为申诉。接受委托后,刘律师查阅了案卷,并到兰州市走访了有关当事人,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刘律师写了《法律意见书》,对董星亮一案阐述了自己的两点意见。
一是董星亮与孙某之间根本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原来当事人之所以承认有不正当关系,是被迫的。
第二,根据有关政策,董星亮奸污女知青案应当属于平反之列。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曾于1986年10月21日在《关于奸污女知青案件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中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做了答复。该答复规定:“对与女知青恋爱过程中发生两性关系,女知青自愿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改判,宣告无罪。”因此,即便是董星亮真与女知青孙某发生过两性关系,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应该以无罪论。
但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并没有给董星亮带来多大的帮助,他的申诉仍然无人过问。
1979年12月5日,在酒泉中院会议室,孙某也曾证实她与董星亮确无不正当关系,并证实她与董星亮之间并没有串通翻案,然而,这些事实再也没有人去核实复查。董星亮说,甚至连孙某的这个关键证言,酒泉中院从来没有向上级法院做过说明。要不是律师从法院档案室找到这份证言,并复印出来,董星亮至今也不会知道有这份证据存在。
现在,董星亮已经疾病缠身,右手已经不能写字了,但他仍然用左手写申诉材料。他坚信,在他有生之年,他戴了三十年奸污女知青的帽子一定会彻底摘掉,不但为他自己,也是为孙某还以清白,否则,他死不瞑目。

[ 本帖最后由 夏午阳 于 2008-5-29 15:59 编辑 ]

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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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夏午阳 1 楼

    希望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要装聋作哑,无动于衷。

  2. 害虫 2 楼

    深表同情,顶起

  3. 爱的呼唤 3 楼

    酒泉的法院形同虚设,一群拿钱不办正室的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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