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居
我想问:未婚男女同居两年或数年后,两人应性格或各方面原因不合想终止同居关系,女(男)方是否可以分得男(女)方的私有财产????
我想问:未婚男女同居两年或数年后,两人应性格或各方面原因不合想终止同居关系,女(男)方是否可以分得男(女)方的私有财产????
那要看婚姻法上关于实施婚姻的界定,你可以察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若干司法解释
估计有困难,既然是同居,顾名思义应该是出于双方共同的意愿,而居住在一起。况且现在在法律上同居关系是不被认同的。男方给分手费也合情,不给也合理。
米试怎么知道~
同居就是同居,性格不和分手就要分人家财产,似乎有点不怎么对吧。
事实婚姻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事实婚姻泛指具有婚姻意思的男女,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且社会上一般亦承认其为夫妻,但因未履行法定的婚姻形式,法律上不承认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其形态有二,一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欠缺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二是既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又不符合结婚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狭义的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以其形成的时间为界限,以是否符合实质要件为基准,区分为“事实婚姻关系”与“非法同居关系”;2001年12月《婚姻法解释(一)》又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将其区分为“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将原来所称的“非法同居关系”删除“非法”二字,采用“同居关系”的表述。即是采取了狭义的事实婚姻说。
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未做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证;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一方或双方仍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关于事实婚姻的效力,应掌握如下要点:
首先,事实婚姻只限于1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
其次,我国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视为同居关系。
:L 这种 玩笑开大了吧
既然 同居了
最起码 是想好的
做错了事情 有些事情能悔改
有些 好象不可能的
既然现在发展成那种关系
物质 金钱上最起码也的弥补点过失
感觉不是同居,好像买春
同居分手后索取分手费,跟做小姐有什么区别?
不地道,分手还要分财产.图谋不轨啊!!!
嗬嗬,要是真的可以,那些骗婚的就没必要花那么大力气了,连证都不用了,方便省事了,和有钱老住上一两年,然后拍屁股走人,还能捞到钱,那有那么好的事情啊。
至于分手后该不该补偿,我觉得是双方当事人你情我愿的事情,肯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再说了同居的人有几个是有钱的,就是分也不见得能分到多少。
谢谢你哦
我现在就去查
???
你是问谁啊
谢谢你告诉我这么多
对我很有帮助
你要先实践。
想好在做 要不会成千古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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