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欠的不一定是工资
sz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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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规定,劳动关系构成的要素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这是劳动关系和其他关系的法律界定。
也就是说,只有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一般讲就是在相关部门进行了注册的)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原则上是在劳动年龄内的)付出了劳动(合法的劳动)所产生的报酬,才能称其为工资。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劳动报酬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支付,那么拖欠的基本可以确定是工资,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如果其中一方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构成基本特征(一般是自然人招用、提供劳动的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付出的不仅是劳动)就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利益诉求人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