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肃州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大家对此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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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研究起草了《肃州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我局在履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职责时认为,该“办法”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使“办法”的制定更加科学、更符合实际、更具针对性和可*作性,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11月23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给肃州区司法局,反馈的意见建议将作为对该文件制定和修改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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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笑看繁花似锦 1 楼

    找不到文件啊 在哪看

  2. 笑看繁花似锦 2 楼

    肃州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范围内进行犬只饲养、经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养犬人自律为主、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府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犬只留检所及养犬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由城市综合管理、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乡镇、街道、社区共同参与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养犬主管机关,负责养犬登记、犬只留检所管理工作,承担流浪犬捕捉、收容处置,并依法处理犬只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必要时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二)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犬只扰民、伤人等治安案件。
    (三)农业农村局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监管、检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生健康局提供疫情信息。
    (四)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五)卫生健康局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及监测工作。
    (六)街道、社区和其他基层组织,负责做好本街道、本社区养犬的宣传引导工作,并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好养犬登记及管理工作。
    (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犬类登记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工作,引导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文明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八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和爱犬人士参与养犬管理。
    第九条 在城区内,每户限养犬一只,准许饲养身高在45厘米以内,身长在60厘米以内的犬类品种,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根据需要饲养护卫犬的,必须到养犬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实行拴养或圈养并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
    第十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楼、学生宿舍区及其他不适宜养犬的区域禁止养犬。
    第十一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
    (四)住所地在禁止养犬区域外 。
    第十二条 养犬人取得犬只后30日内,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明与住所证明,携犬只到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信息登记。
    已登记的养犬人住所地发生变化或将所养犬只出售、赠与他人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变更登记;
    已登记的犬只死亡、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失踪之日起30日内到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注销登记;
    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交留检所处置,并在送交之日起15日内到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养犬人取得犬只后,应当携犬到农业农村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等动物疫病预防免疫接种,并领取《肃州区犬免疫证》。免疫间隔期满前,须及时免疫接种。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餐饮场所、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段,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
    (十)严格履行养犬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第十六条 居民可以将超过限养数量或无法自行处置的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所处置。
    第十七条 发现狂犬病等疫病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职责部门应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采取紧急捕灭等防治措施。公安机关协助做好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经营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登记,并接受市场监管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还应当依法取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资格。
    第十九条 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二十条 对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养犬管理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农业农村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落实执法责任,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管理职责,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五条 养犬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3. 零度开水 3 楼

    好好换卡养狗的

  4. 80剩男 4 楼

    支持!

  5. xuanyuneyeye 5 楼

    我就想问一下试行办法中的第十四条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有冲突没?条例规定,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6. mlms 6 楼

    支持!

  7. 生若病马 7 楼

    强烈支持!!!

  8. ℡Mr韡峇 8 楼

    强烈支持

  9. 风语者2001 9 楼

    早就该执行了,

  10. jq5928770 10 楼

    支持

  11. 飞天韵 11 楼

    强烈支持!

  12. 酒泉开心 12 楼

    100个支持

  13. 沉睡的狼 13 楼

    支持

  14. 酒泉平 14 楼

    大力支持

  15. 托管阿姨 15 楼

    太支持了,咱们春景苑小区9号楼5单元的一个住户把居民楼当狗场,每每到了深夜3点左右就开始狗咬狗,大家脑补一下6条狗同时吼叫是个啥状态

  16. 天机2499 16 楼

    强烈支持!养狗的有近七成都不清理拉下的*既影响市容又容易让过路人踩到,所以很支持!

  17. 酒泉刀郎 17 楼

    墙裂支持!赶紧开始落实一下

  18. 春苗 18 楼

    支持

  19. hdzw 19 楼

    城管好好的履行职责。

  20. 胡杨哥 20 楼

    早就该执行了、强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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