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合伙贩毒 一审各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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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合伙贩毒 一审各领刑罚
本报讯(见习记者张淑清 实习生 何田)积石山县农民王悦智、党正先来嘉峪关贩卖毒品,结果两人及另外两名下家马海明、马文吉尼都被公安人员抓获。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四人十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8年4月初,王悦智、党正先携带毒品海洛因从临夏州窜至嘉峪关市伺机贩卖,并与马海明取得联系。同年4月14日,王悦智、党正先将5克毒品送到嘉峪关市四岔路口交给马海明贩卖。马海明将毒品以每克750元贩卖给马文吉尼,马文吉尼又将毒品以每克850元贩卖给他人。马文吉尼将贩卖5克毒品所得4250元钱其中的3700元给马海明,自己获利550元。马海明又将3700元送到嘉峪关市君悦招待所交给王悦智。次日王悦智又让党正先将15克毒品送到嘉峪关市四岔路口交给马海明贩卖。马海明、马文吉尼到旧货市场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15.6克。后马海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王悦智和党正先。全案共缴获毒品海洛因20.6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悦智、马海明、马文吉尼、党正先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悦智、马海明、马文吉尼、党正先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悦智辩解毒品系党正先的,自己收了3700元是替党正先保管的理由因无其他证据印证,故不予采纳。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马海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马海明、马文吉尼、党正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故决定对马海明、马文吉尼、党正先从轻判处。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王悦智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分别判处马海明、马文吉尼、党正先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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