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弹药 换来刑期五年
本报讯(记者马生强 实习生 何田)无业吸毒人员程拥军,非法私藏军用子弹,近日,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弹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程拥军,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嘉峪关市前进路铁南街区。2008年5月21日因吸食毒品经嘉峪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在劳教期间,有人举报程拥军私藏弹药。公安人员在其居住的出租房内查获两个军用弹夹、200发军用子弹。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中190发为军用制式7.62mm“五六”式步枪子弹,10发为军用制式7.62mm“五一” 式手枪子弹。
7月9日,程拥军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被逮捕。2008年8月7日,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以程拥军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替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程拥军对非法持有弹药的事实供认不讳。对于弹药的来源,程拥军自称是从建设西路的一排洪沟内捡来的。对于其私藏弹药的目的,他说打算拿到牧区和牧民换羊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拥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拥军犯非法持有弹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程拥军如实交待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程拥军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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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二款(三)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