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厂区物质 四名被告领刑
本报讯(见习记者张淑清 实习生 何田)嘉峪关市亨顺公司临时工、汽车司机赵某,伙同亨顺公司临时工祁某、王某,酒钢职工蒋某盗窃酒钢储运公司废钢作业区落锤一线不锈钢切边,先后作案14起。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对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刑罚。
2008年3月8日,王某、蒋某预谋后,将酒钢储运公司废钢作业区落锤一线价值782元重46公斤不锈钢切边,由王某装在赵某驾驶的新F-02367的“解放”牌半挂车上,盗出酒钢厂区销赃,得赃款690元。赵某分得赃款290元,王某、蒋某各分得赃款200元。破案后赃物被追回,无损失。
2008年3月15日,赵某、王某、蒋某采用同样方式,盗窃酒钢储运公司废钢作业区落锤一线价值918元重54公斤的不锈钢切边。销赃后得赃款864元,赵某分得赃款464元,王某分得赃款300元,蒋某分得赃款100元。破案后赃物被追回,无损失。
2008年3月20日,赵某、王某、蒋某采用同样方式,盗窃酒钢储运公司废钢作业区落锤一线价值289元重17公斤的不锈钢切边。销赃后得赃款272元,赵某分得赃款72元,王某分得赃款100元,蒋某分得赃款100元。破案后赃物被追回,无损失。
2008年4月9日,赵某盗窃酒钢储运公司废钢作业区落锤一线价值765元重45公斤的不锈钢切边。销赃后得赃款675元。破案后赃物被追回,无损失
2008年4月15日,赵某、祁某采用同样方式,盗窃酒钢储运公司废钢作业区落锤一线价值561元重33公斤的不锈钢切边。销赃后得赃款462元,赵某、祁某各分得赃款231元。破案后赃物被追回,无损失。
2008年4月19日,赵某、祁某盗窃酒钢储运公司废钢作业区落锤一线价值799元重47公斤的不锈钢切边。销赃后得赃款705元,赵某、祁某各分得赃款352.5元。破案后赃物被追回,无损失。
2008年4月21日,赵某盗窃酒钢储运公司废钢作业区落锤一线价值850元重50公斤的不锈钢切边。销赃后得赃款750元。破案后赃物被追回,无损失
2008年4月25日,赵某、祁某在酒钢储运公司废钢作业区落锤一线盗窃价值816元重48公斤的不锈钢切边。销赃后得赃款720元,被告人赵某、祁某各分得赃款360元。破案后赃物被追回,无损失。
2008年4月26日,赵某盗窃酒钢储运公司废钢作业区落锤一线价值1054元重62公斤的不锈钢切边。销赃后得赃款868元。破案后赃物被追回,无损失。
2008年4月30日,赵某盗窃酒钢储运公司废钢作业区落锤一线价值1 071元重63公斤的不锈钢切边。销赃后得赃款882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损失价值1071元。
2008年5月19日,赵某、王某在酒钢储运公司废钢作业区落锤一线盗窃价值1 598元重94公斤的不锈钢切边。销赃后得赃款1 500元,赵某分得赃款800元,王某分得赃款70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损失价值1598元。
2008年5月23日,赵某、祁某在酒钢储运公司废钢作业区4号料场盗窃价值2 941元重173公斤的不锈钢切边。销赃后得赃款3 000元,赵某、祁某各分得赃款1 50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损失价值2 941元。
2008年5月24日,赵某等人盗窃酒钢储运公司废钢作业区落锤一线价值510元重30公斤的不锈钢切边。破案后赃物被追回,无损失。
综上,被告人赵某参与盗窃作案十四起,盗窃不锈钢切边共计797公斤,盗窃价值13549元,销赃获款7 489.5元;被告人祁某参与盗窃作案五起,盗窃不锈钢切边共计336公斤,盗窃价值5712元,销赃获款2688.5元;被告人王某参与盗窃作案四起,盗窃不锈钢切边共计211公斤,盗窃价值3587元,销赃获款1300元(已退回);被告人蒋某参与盗窃作案三起,盗窃不锈钢切边共计117公斤,盗窃价值1989元,销赃获款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祁某、王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分别为巨大和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祁某、王某、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辩解其未单独参与四起犯罪的理由,经查,不仅有其供述在卷证实,且与证人证言笔录、酒钢公司物资出门证等证据相互印证,故以上理由不能成立。鉴于祁某、王某、蒋某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
一、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二、被告人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三、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四、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