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轮奸妇女 潜逃十三年被判无期徒刑
本报讯(记者马生强见习记者 张淑清 实习生 何田)1995年,嘉峪关市曾经发生过一起轮奸案,一名妇女遭到9人轮奸。案发后,8名被告被判刑,其中两人被判处死刑。而同案犯孔卫民却一直外逃。今年,孔卫民抓获归案。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罪判处孔卫民无期徒刑。
1995年4月15日晚8时许,孔卫民伙同郭军、杨彦龙、孙鹏飞、高卫平、王继承、舒强、陈军华、李岗等人在嘉峪关市夕阳红舞厅跳舞,杨彦龙、郭军约女青年许某跳舞时产生*许的恶念。晚10时许,许某离开舞厅要回家时,郭军、杨彦龙拉住许的胳膊不让其走,用“刀子捅、装到麻袋里扛走”等语言进行威胁,并伙同孔卫民等人强行将许某劫持到福民街陈军华家中。孔卫民及郭军、杨彦龙、孙鹏飞、高卫平、王继承、舒强、陈军华等人对许某进行了长达六个小时的轮奸、猥亵、蹂躏,致使许某恶心呕吐,下身麻木、头疼头晕,身心遭到摧残。
案发后,郭军、杨彦龙被判处死刑,孙鹏飞、高卫平、王继承、舒强、陈军华、李岗等人也被判处相应刑罚,而孔卫民一直潜逃。2008年3月23日,孔卫民因涉嫌*罪被抓获归案后逮捕。
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卫民伙同郭军、杨彦龙等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威等手段在公共场所劫持并轮奸妇女,且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构成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卫民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孔卫民在劫持被害人到实施轮奸的整个过程都在场,并积极实施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其辩解理由与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该案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对被告人孔卫民定罪量刑,不应适用1997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系初犯,无前科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孔卫民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八十八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三、四款、第五十三条一款、第二十二条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法院一审以*罪,判处孔卫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