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好牛乳业职工至酒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议申请
肃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7月7日发给我的肃劳社工伤不字[2008]24号通知书收悉。通知书中将我本人2007年10月18日晚23:40分左右我在好牛乳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的事故请求工伤认定的申请裁定为:“不予认定工伤”。我认为“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离开了事故发生的客观实在性,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缺乏有力的证据,有失客观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使我无法接受。现请求贵局根据事故发生的客观实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及我所请求重新认定工伤的理由经调查后,将我发生的事故认定为“工伤事故”。我请求的理由如下:
1、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不作为工伤的状况有三,分别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因酗酒导致伤害的,自残或是自杀的。也就是说,本人的伤害不存在上述情况,符合立法的宗旨和原则。
2、发生事故时间是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事故的地点虽不在职工本人工作岗位,但在生产厂区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解释中工作场所的解释,基于对劳动者利益优先保护原则,从实质上反映工伤保险立法的精神和价值理念,工作场所的范围应该延伸至与劳动者工作有关的不特定区域。该区域与劳动者存在间接联系,该范围甚至可以扩展到劳动者工作的整个厂区。职工日常工作所在场所不专指工作岗位(如厂区上厕所,更衣,休息或厂区以外以公司组织的各种活动等);本人上班期间在企业受伤应认定工伤。
3、对肃劳社工伤不字[2008]24号通知书中所反映本人“无故外出工作场所,且不走正道,致使掉入锅炉房后沟内受伤”的结论,本人认为缺乏证据,至于“不走正道”就更加荒诞了,何谓正道,怎样对正道进行定义和解释。本人认为应该对2007年10月18日晚公司上班人员和锅炉及其它生产车间的运行记录进行调查核实,本人当时确因公司锅炉停工,代班长闫武国让我回家休息,不存在“无故外出工作场所,且不走正道,致使掉入锅炉房后沟内受伤”的事实。
4、本人在离开锅炉房后,因厂区内进行地下管道工程施工,但未开启照明设施,同时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是直接造成本人误入刚刚挖好的沟内受伤的主要原因,本人认为公司对此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5、即便假定本人“无故离岗”违反用人单位章程和劳动纪律。但《工伤保险条例》中对用人单位衽的是无过错责任,劳动者违反安全章程造成事故,即使自身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也不能免责。用人单位应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劳动者违章造成事故,说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不够,疏于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用人单位应承担教育和监管力度不够的责任。
当今任何一个现代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在企业的管理中,劳动纪律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首要任务。好牛乳业有限公司与其它企业一样,在管理中把对工人的劳动纪律的管理作为完成企业任务的保证来管。在好牛乳业有限公司打工首先是要求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劳动纪律是这家企业铁的纪律,每个在这家企业的打工者无故擅离岗位,轻者要受到扣除工资的经济处罚,重者是要被开除的。我的岗位是锅炉房烧锅炉,这个岗位我很敬业,在这个岗位我很敬业,在这个岗位上工作了近两年的时间,,从好牛乳业到我所居住的公园路租住房骑自行车要走近一个小时,从来没有无故擅离岗位,我明白公司是要扣罚工资的,不仅挣不来当天的工资还要扣罚本月或前月的工资。我打工挣的钱那是全家人为生的活命钱,我为何要无故外出工作场所呢?
对于这样的“不予认定工伤”的裁定,我是不能接受的。我的工伤医疗费花了一万多元,这一万多元对于年利润几百万元的好牛乳业有限公司来说那好比是九牛一毛,而对于一个吃低保的打工的受伤者来讲,那可是一家人好几年的养家糊口的命钱,但我不乞求可怜,我只盼望公正。请求贵局深入调查,尊重客观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我在2007年10月18日发生在好牛乳业公司厂区内的事故为工伤事故。
申请人:肃州区城关镇东南街汉唐办事处居民雒兴云
200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