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且把“热损费”当每日笑话!不喜勿喷!
一家饭店老板看到对门有户人家每天吃饭时都是门窗大开,于是找上门去说:“饭店的菜香味让你们享用了,必须交菜香费,否则,你们以后吃饭就得关上门窗。”这只是笔者杜撰的一个笑话,但现实生活中,这样的笑话还真是存在。
住户不参加集体供暖,就必须通过物业公司向供热企业交纳热损费。物业公司的解释是,某些住户虽然不用热,但是左邻右舍的供热通过墙壁或者暖气管道也能传导过来,实际上也是在享受低度供热,这就给供热单位造成了一定量的损失。听听,这样的解释,是不是跟饭店老板的逻辑一致?!百姓怎么取暖,并不完全拴在热力公司一根绳子上,不参加集体供热的住户,并不等于自己就不取暖。左邻右舍的供热能传导到不参加集体供暖的住户,但自己单独取暖的住户的热量又岂能不向周围传递。即使住户从参加集体供暖住户的热量损失中受了益,受到损失的也是交了供暖费的邻居。如果交了取暖费,而因热量损失太多达不到供暖标准,追究起责任来,那一是房子的保暖隔热性差,二是供热管线存在问题,责任在谁是明摆着的事,与不参与集体供暖的住户又有何干系?其实,收取菜香费的老板心里想的是:都像你们家一样,天天自己开灶做饭,我开饭店的怎么赚钱?不收取菜香费,又如何能心理平衡?收取热损费的做法,大概也是同样心理。对于餐饮税务部门还提倡“出门请索票”。热损费呢?好吧说的再多也没决定权,所以,我们且把收取热损费的事,当个笑话听。
转述相关评论:
1、评论:之所以人们谈取消热损费,是因为两类人,一是我家房子空着又没用凭什么交供热费,另一种是我邻居、我楼上或楼下空置了关了管子交了钱了,可周围一关导致我家温度低了,凭什么我交了全款温度低了,反而人家没交的温度也差不到哪去。请问会因为收取“热损费”而解决问题吗,分明就是转移矛盾,煽动民众打土豪分田地。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改进供热技术,鼓励供热企业改善服务,这才是关键,而不是大锅饭,一刀切。北方的供热一向是以摊薄成本,大规模供热,取消热损费正是一个激励供热企业提升技术的良机,而不是让所谓的80%(用暖户)老百姓替供热企业鸣冤。再说了,用户申请空置都是提前的,那么供热单位是否能够提前有效的降低部分成本,可从没见过说供热单位降价啊,还不是100%的用户给摊了这部分费用。“大锅饭“的弊端不必再阐述,看看我国市场经济的成效,也该给供热单位点市场刺激了,不能总在政府“妈妈”怀抱里吃现成饭了。
再次,关于这个有热量就得交钱的说法实在不敢苟同,请问这和强买强卖有何区别。每一个住户作为消费者购买服务,商家根据需求提供服务,这是基础的合同关系。再看看供热的说法,即使你不想要供暖,可他就是热了,不管你要不要反正你屋里热了就得交钱,更有甚者,你不交热费就断你水电(物业代收)。这手段似曾相识,诚然供热这个产品具有特殊性,热损耗及供热是产生的成本项目众多。但是热能损耗补偿费,应该包括两部分,一是在热能进入用户室前的损耗,另一是在热能进入用户室后的损耗。热在通过地下管网进入用户室前的热能损耗是无处不在的,这一部分也让用户埋单,不公平,也不合理。如果同意供热方收取此费用,无疑还会产生诸如如下诸多弊端和不公:1、剥夺了消费者消费自主选择权;2、助长了供热方强制垄断行为。
2、法律层面评论:
我们进行一下合理法律分析该费用的该不该交?
通知里看,”热损费”的收取本质上是避免某些人“蹭热度”然而这种恶意推定是不合理的,排除掉那些真正空置和不需要供暖的人群。供热也属于一种商品,业主则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强买强卖的收取热损费,甚至有物业小区以此来“威胁”业主,不缴纳费用就停水停电,显然违背消费自愿平等原则。
以该费用的收取打官司,基于何种法律关系收取?
首先,合同之债吗?住户与供热公司并无关于此的合同关系,住户明确表示不需供热服务,既然无提供服务了,那供热公司已热损耗为由收费,显然无合同权利义务之内容遵循。
其次,最后可能认为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为,一方获益,一方受损,存在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原因。然而这个蹭热真的是不当得利?这个热损是原本就会出现,不因住户的行为所影响,不管你管不管热气管都有热损,所以不能定义为损失,更像是折旧的概念,因此不可能认定不当得利。反倒是纵观关于热损费的案例不难看出,大多都是物业公司收取热损费后,住户以不当得利作为武器索要返还热损费,且成功的案例。
最后来一句,领导替供热公司诉苦的时候,能否替民众撑个腰?那些不需要供暖的还要交钱的老百姓的钱不是大风刮来的。供热公司真要是苦,想办法改善服务,改善技术,把成本压低,降低热损,鼓励供热改革,一户一表的计算才是公平,大锅饭一刀切不是公平,大家各行其是,有理可循才是真正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