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听群众众多 法庭秩序混乱
奔驰飞车撞人案再次休庭
本报讯(见习记者 张淑清)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金某交通肇事案在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但是,由于旁听群众太多,法庭秩序难以维持,为了避免发生意外,审判长宣布休庭。什么时候再次开庭,另行通知。
(一)
2008年7月15日22时40分许,金某醉酒后驾驶无牌号奔驰跑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建设路南口处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的郭某驾驶的甘AG3396号桑塔纳轿车右后角刮撞后,奔驰车冲驶向转盘东北角处的彩灯架杆,撞倒彩灯架杆后又冲向转盘草坪围沿外侧的人行道上,与步行到此的刘某、何某相撞,随即大翻于市环保局围墙上,造成刘某当场死亡,何某及奔驰车内乘员宋某受伤,奔驰车严重损坏。
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管理科《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醉酒后驾驶无牌号奔驰跑车上道路超速行车,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7月16日,金某因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5日,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将其批准逮捕。
(二)
8月25日,该案在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被告人又主动表示认罪,因此这次开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当天,市法院大法庭拥进去了约500人,260多个旁听座位座无虚席,连过道上都站满了群众,旁听人数创市法院建院以来之最。
但是,开庭不久,受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就提出,被告人有肇事逃逸的嫌疑。交通肇事逃逸,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类似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改为普通程序审理。
(三)
10月10日,该案第二次开庭审理。
当天上午8点多开始,市法院陆续有群众到法院准备旁听当天的审理。到上午9点,已经有大约2000人前来旁听审理,院子里及法院大楼二楼大厅站满了人,甚至连工作人员出入都有困难。审判大厅更是挤得水泄不通,旁听席上连插脚的地方都没有,有的座位上甚至一个座位坐了两个人,整个法庭内嘈杂声不断。9点30分,在原定开庭时间超过半小时后,法庭好不容易基本安静下来,正式宣布开庭。
这次开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三人组成,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另外还有两名陪审员。两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受害人的父母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两名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其中一名律师来自兰州,另外一名律师来自北京。辩护席上有两名委托人替被告辩护,另外有一名律师助手协助律师工作。
法庭准备工作结束后,进行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宣读了民事赔偿要求,要求被告人赔偿起各种经济损失60余万元,其中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40万元。
被告人金某当庭陈述了事故经过。他说,事发当晚,他和朋友在外面吃饭,期间喝了两杯酒,在开车送朋友回家,途经南转盘时,与一辆桑塔纳发生挂碰,他踩刹车,结果汽车发生侧滑,驶出路面,导致事故发生。他谈到车速有多快时,金某说大约80迈。
就在法庭调查正在进行的时候,旁听席上突然喧哗起来,过道中间人群中有人大声说“有人发病了。”并且人群开始骚动。在这种情况下,审判长立即宣布休庭,将被告人带了下去。法警打开了审判区和旁听席之间的隔离栏杆,将群众疏散。经了解,当时发病的是一位老人,她因为拥挤而呼吸不畅,出来法庭后,逐渐恢复正常。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没有继续开庭,被告人被押回了看守所继续羁押。什么时候再次开庭,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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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