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飞车撞人案第三次开庭失败 嘉峪关市法院受到严重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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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飞车撞人案第三次开庭失败

嘉峪关市法院受到严重冲击

本报讯(记者张淑清)2008年11月5日上午,奔驰飞车撞人案原计划在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但当日上午8点46分,在不明身份人员的起哄、煽动、推挤下,人群挤倒了法院大门,冲过了警戒线,涌入办公大楼,法院秩序遭到严重破坏,案件未能如期开庭。而当日,运送被告人的警车连法院大门都未能进入。

当日上午8点,就已经有人来到法院大门口。受害人家属还在大门外展示了征集签名的白布,更引来一些过路群众的围观。人群逐渐堵住了法院大门。

8点15分左右,法院押送被告人的警车在法警的协助下艰难出了大门。再往后,法院工作人员就已经很难进入法院大门了。

8点20分,酒泉法院的法警到达,但警车仍然无法进入院子,法警只好徒步进入法院。

8点23分,围在大门外的人越来越多,人数达到约800人。

8点25分,持有旁听证的群众在通过法院大门口、办公大楼大门口和法庭门口三道检查后被允许进入法庭。但由于人群拥挤,相当一部分持有旁听证的群众无法进入,甚至连参加当天庭审的陪审员、律师等都无法进入法院。

8点35分,运送被告人的警车到达门口,但无法进入法院,而受害人家属又堵在警车后面叫骂,警车进退不得。

8点42分,人群中有人开始起哄、煽动甚至谩骂法警。见记者拍照,有人甚至喊出了“不要侵犯我的肖像权!”的声音。

8点46分,人群中间开始有人使劲向前推挤,电动门向里面弯曲变形,里面的法警使劲顶住电动门,但仍然无济于事,最终电动门倒塌,人群一哄而进。法警迅速退守办公大楼大门,但只一分钟,办公大楼的两扇12毫米厚的钢化玻璃门被挤碎,人群涌入了办公大楼。当时一名老太太被挤倒,滚在地上,幸亏及时起来了,否则有被后面人群踩踏的危险。为了保证已经进入法庭的旁听人员的安全,法警迅速锁住了大法庭的大门。这时候,有人开始拍大法庭的大门。随后,法院工作人员向此前已经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群众宣布庭审被取消,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已经进入法庭的10多名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群众从法庭侧门离开了法庭。而被告人也被及时安全送回了看守所。

9点,大法庭的一扇门被人用力拉掉,数百人涌入了已经空荡荡的法庭。另外有大约200人直接涌上了办公区,在2楼至8楼游荡“参观”。

10点,进入法院的外来人员才逐渐离开,一直到中午12时,所有人才完全离开。

由于秩序严重混乱,当日上午法院绝对多数开庭的案件被迫取消。

法院受到冲击的事件让市民震惊。社会上议论纷纷,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大的风波?记者在开庭前几天就发现,有人在市区各居民小区张贴了具有煽动性内容的“告知”,呼吁市民“亲临法庭,目睹杀人凶手应有的制裁”等等。

法院受到严重冲击,大门都被挤倒,在我市前所未有。而据记者了解,当日维持秩序的除了法院的几个法警外,就是酒泉法院的7名法警,与现场形势相比,警力严重不足。

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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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石油 21 楼

    只要法院公正的给出结论,人们当然是用户他了。如果做了亏心事,老百姓没法说清楚,又感觉自己受委屈的时候,很可能就会变得不理智。

  2. 大漠雄鹰 22 楼

    有人民币

  3. 夏午阳 23 楼

    原帖由 速效伤心丸 于 2008-11-9 14:56 发表
    写这篇报道的鸡者真是恶俗~~~

    观点明显偏颇于一方~~

    把小老百姓变着法往恶民的沟里带

    居心~~~~~狗腿~~~

    首先我对你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表示鄙视!
    其次,文章只是客观描述了事情的经过,其中没有夹杂任何记者的观点,更谈不上什么“偏颇于一方”。

  4. 夏午阳 24 楼

    旁听群众众多 法庭秩序混乱

    奔驰飞车撞人案再次休庭

    本报讯(见习记者 张淑清)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金某交通肇事案在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但是,由于旁听群众太多,法庭秩序难以维持,为了避免发生意外,审判长宣布休庭。什么时候再次开庭,另行通知。

    (一)

    2008年7月15日22时40分许,金某醉酒后驾驶无牌号奔驰跑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建设路南口处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的郭某驾驶的甘AG3396号桑塔纳轿车右后角刮撞后,奔驰车冲驶向转盘东北角处的彩灯架杆,撞倒彩灯架杆后又冲向转盘草坪围沿外侧的人行道上,与步行到此的刘某、何某相撞,随即大翻于市环保局围墙上,造成刘某当场死亡,何某及奔驰车内乘员宋某受伤,奔驰车严重损坏。

    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管理科《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醉酒后驾驶无牌号奔驰跑车上道路超速行车,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7月16日,金某因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5日,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将其批准逮捕。

    (二)

    8月25日,该案在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被告人又主动表示认罪,因此这次开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当天,市法院大法庭拥进去了约500人,260多个旁听座位座无虚席,连过道上都站满了群众,旁听人数创市法院建院以来之最。

    但是,开庭不久,受害人的委托代理人就提出,被告人有肇事逃逸的嫌疑。交通肇事逃逸,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类似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改为普通程序审理。

    (三)

    10月10日,该案第二次开庭审理。

    当天上午8点多开始,市法院陆续有群众到法院准备旁听当天的审理。到上午9点,已经有大约2000人前来旁听审理,院子里及法院大楼二楼大厅站满了人,甚至连工作人员出入都有困难。审判大厅更是挤得水泄不通,旁听席上连插脚的地方都没有,有的座位上甚至一个座位坐了两个人,整个法庭内嘈杂声不断。9点30分,在原定开庭时间超过半小时后,法庭好不容易基本安静下来,正式宣布开庭。

    这次开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三人组成,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另外还有两名陪审员。两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受害人的父母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两名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其中一名律师来自兰州,另外一名律师来自北京。辩护席上有两名委托人替被告辩护,另外有一名律师助手协助律师工作。

    法庭准备工作结束后,进行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宣读了民事赔偿要求,要求被告人赔偿起各种经济损失60余万元,其中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40万元。

    被告人金某当庭陈述了事故经过。他说,事发当晚,他和朋友在外面吃饭,期间喝了两杯酒,在开车送朋友回家,途经南转盘时,与一辆桑塔纳发生挂碰,他踩刹车,结果汽车发生侧滑,驶出路面,导致事故发生。他谈到车速有多快时,金某说大约80迈。

    就在法庭调查正在进行的时候,旁听席上突然喧哗起来,过道中间人群中有人大声说“有人发病了。”并且人群开始骚动。在这种情况下,审判长立即宣布休庭,将被告人带了下去。法警打开了审判区和旁听席之间的隔离栏杆,将群众疏散。经了解,当时发病的是一位老人,她因为拥挤而呼吸不畅,出来法庭后,逐渐恢复正常。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没有继续开庭,被告人被押回了看守所继续羁押。什么时候再次开庭,另行通知。

    相关链接

    一、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5. 夏午阳 25 楼

    奔驰交通肇事案即将异地审理
    本报讯(记者马生强)近日,有消息称,奔驰交通肇事案在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报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指定由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2008年7月15日22时40分许,金某醉酒后驾驶无牌号奔驰跑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建设路南口处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的郭某驾驶的甘AG3396号桑塔纳轿车右后角刮撞后,奔驰车冲驶向转盘东北角处的彩灯架杆,撞倒彩灯架杆后又冲向转盘草坪围沿外侧的人行道上,与步行到此的刘某、何某相撞,随即大翻于市环保局围墙上,造成刘某当场死亡,何某及奔驰车内乘员宋某受伤,奔驰车严重损坏。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管理科《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醉酒后驾驶无牌号奔驰跑车上道路超速行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7月16日,金某因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5日,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将其批准逮捕。
    该案进入审理阶段后,开庭审理情况却一波三折,创下嘉峪关法院历史上多项历史记录。
    8月25日,该案在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被告人又主动表示认罪,因此这次开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日旁听该案的人数达到五、六百人,旁听人数创嘉峪关法院历史之最。当日的庭审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被告人有肇事逃逸嫌疑,交通肇事逃逸,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类似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改为普通程序审理。
    10月10日,该案第二次开庭,旁听人数再创新记录,当日有大约2000人进入法院,结果因为法庭过于拥挤,有一位老人因为拥挤而呼吸困难。为防止意外发生,法院被迫再次休庭。因为旁听人数太多被迫休庭,这也是嘉峪关法院的一项历史纪录。
    11月5日,该案第三次开庭。为保证这次庭审能顺利进行,嘉峪关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向群众发放旁听证,这算是这个案件给嘉峪关法院创造的第三个历史纪录。
    但是,发放旁听证并没能有效控制到法庭的人数。当天,有上百名没有旁听证的人却早早赶到法院大门口,堵住了法院大门,而部分手持旁听证的人要么不进入法院旁听,要么被人堵在外面难以进入,最后,法院大门口秩序混乱,在部分少数不明身份人员的起哄、推挤下,法院大门被推倒,办公大楼玻璃被打碎,大法庭木门被整体卸掉,法院设施遭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约4万元。这又是该案给嘉峪关法院的第四个历史纪录。
    法院三次开庭失败后,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报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该案指定由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相应的公诉也由武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
    有关该案即将异地审理的消息传出后,大多数市民对此表示理解。有市民说,虽然异地审理不一定是最佳选择,但却是最可行的选择,毕竟,该案屡次开庭受挫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威信。给该案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审理环境,对各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属于县级法院。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案件终审将在陇南市中院审理。

  6. 花猫哥 26 楼

    一日一顶,,,,

  7. ‖簡單の陽光№ 27 楼

    酒泉法院为什么也过去?

  8. 醉红尘 28 楼

    太可恶!喝酒开车!该枪毙!

  9. 速效伤心丸 29 楼

    原帖由 夏午阳 于 2008-11-18 11:08 发表

    首先我对你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表示鄙视!
    其次,文章只是客观描述了事情的经过,其中没有夹杂任何记者的观点,更谈不上什么“偏颇于一方”。

    我对打官腔的人一直没有好印象~~更何况我已鄙视你在先!

    你想鄙视就鄙视吧~~~至于你说的人身攻击?拜托~~别太脆弱了!

  10. 夏午阳 30 楼

    原帖由 速效伤心丸 于 2008-11-21 20:21 发表

    我对打官腔的人一直没有好印象~~更何况我已鄙视你在先!

    你想鄙视就鄙视吧~~~至于你说的人身攻击?拜托~~别太脆弱了!

    你对我有没有好印象,这个我并不在乎,因为我并不想给你留什么好印象,但你找借口说什么“打官腔”就太牵强了,请你指出来,我什么地方“打官腔”了?

  11. 花猫哥 31 楼

    好贴顶起来

  12. 花猫哥 32 楼

    猫猫灌水来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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