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疏忽忘记索要欠条 及时搜集证据打赢官司
本报讯(记者 张淑清)原告尹女士在转售房屋时,由于匆忙办理手续,在被告李某书写欠条后,一时疏忽忘记索要,在被告予以否认欠款的情况下,原告及时搜集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接警处登记表等证据,将被告起诉至法院,经过法院调查和法庭质证,原告尹女士打赢官司,目前,尹女士正在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的申请书。
据原告尹女士诉称,2008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经过协商,原告将预购的位于本市纺织街1栋 2单元5号一套住房转售给被告李某,商定房屋出售价151000元。被告向原告先付款10万元,剩余购房款51000元,由被告出具一张欠条,还款日期为2008年6月16日,随后,原告在为被告办理转售手续时。由于原告一时疏忽,看完欠条内容之后,将欠条放在桌子上,后欠条被李某拿走,尹女士忘记当场索要。后尹女士回家发现欠条不见了,于是向被告李某打电话询问,并对双方谈话内容进行了录音,被告李某在电话中承认欠尹女士51000元。6月16日,还款届满,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付。
据被告李某辩称,双方买卖房屋的事实存在,先期的10万元已经付清,而下剩的51000万已经向原告付清,李某叙述,2008年6月5日10时左右,李某到原告家将51000万元交付尹女士,还称,当时就他和尹女士两人在场,将钱交于尹女士之后,尹女士将欠条返还给他。据后来尹女士证明,李某所叙述的时间不符合事实,因为,她当时还在学校上课,且有多人作证。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13日,出卖人嘉峪关市家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润昌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定预购嘉峪关市纺织街1栋2单元301号住房买卖合同。2008年5月21日,经原告与被告李某协商,将该房屋转售被告李某,双方商定房屋转售价为151000元,被告李某先向原告付款10万元,剩余购房款51000元由被告李某出具欠条,并承诺于2008年6月15日前付清。在嘉峪关市润昌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变更手续,将原告名字变更为被告名字,原告并向嘉峪关市润昌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改名违约金4338元。后因双方忙于办理房屋转售手续,在被告李某书写欠条后,原告忘记索要欠条。当原告回家后,发现欠条不见,于是,打电话向被告李某告知。2008年6月18日,尹女士到纺织街区找李某索要房款,在纺织街小区门口遇到李某,李某答应去筹钱。2008年6月28日,尹女士等人上金塔县李某家索要欠款,李某以尹女士欠条丢失为由,要求延期付款,被尹女士拒绝,双方发生争吵,李某向金塔县公安局110报警,经金塔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警后调查:“是李某购买尹女士住房,钱没有付清,欠条找不到了,李某问尹女士要欠条,尹找不到欠条,双方发生争吵,” 金塔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当场按照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上述事实,由原告、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接警处登记表、房屋买卖合同、住房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取使用协议、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收据、被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并且经过法庭质证。
2008年7月23日、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后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付给原告剩余房款51000元,案件受理费538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638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2008年11月12日,尹女士向记者陈述,虽然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但是被告李某并未执行,目前,她正在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的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