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5岁女童命丧金塔航天广场人工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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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飞天周刊 193期 飞天周刊记者王丽君 李世忠

7月29日,记者接到报料电话,称28日18时许,一名5岁女童落入金塔县航天广场人工湖中溺水身亡。报料者称自己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女童的父亲找到他反映了这件事情,他希望通过报道此事,引起广大家长和孩童的重视,强化他们的安全意识。

家长:孩子仿佛刹那间就没了

  29日下午,记者拨通了溺水女童父亲王兴福的电话,这位痛心的父亲哽咽着对记者说,他的女儿王妮刚满5岁,28日17时40分,王妮在“航天通讯手机店”(王兴福小舅子苟博的店)前玩耍,被隔壁“兰牛饭庄”里一个5岁半的小男孩叫出去玩耍,由于以前女儿经常跟周围的孩子一起玩耍,王兴福便放心地让孩子去玩了,自己也出去办事了。
  王兴福说,大概半个小时以后,他接到正在店里看店的王妮舅*电话,说他的女儿掉进了水里,由于孩子的舅妈没说清楚,他便急忙赶回店里。看到店门锁了,又赶到了医院,在医院找了一圈没有找到,从医院出来的时候,在医院门口遇见王妮的舅妈正抱着他的女儿从一辆摩托车上下来。在那一刻,他觉得自己就是世界上最伤心的人。
  王兴福说,妮妮送到医院就已经没救了,他不知道好端端的女儿怎么就没有了。女儿是全家人的开心果,可现在女儿不在了,他连家都不敢回,这两天一直瞒着家里的老人,回家看见妻子哭肿的双眼,看见妮妮的衣服、玩具,他感到无比悲痛。
  王兴福说,他后来听说女儿当时跟着隔壁店里同样5岁多的小男孩出去玩,两个人跑到广场,那个男孩拿着半截饮料瓶在湖边捞鱼,瓶子掉进了湖中,由于男孩够不着便让王妮去帮他捡,就这样,女儿滑进了水里。后来,闻讯赶来的孩子舅妈把王妮捞出来,在路上遇到一个好心人,骑摩托车将她们送到医院,没想到还是太晚了,经检查,孩子已经死亡。
  据王兴福介绍,29日上午10时许他到“兰牛饭庄”找到男孩的父亲杨志军讨要说法,杨志军说“要等公家的处理意见”。
  王兴福表示,自己打算起诉金塔县公共事业管理局和杨志军,要求他们对女儿的死亡作出赔偿。

杨志军:我们也很痛心

  杨志军说,28日17时许,儿子拿上抓鱼用的半截饮料瓶,并拴上一段绳子,准备去抓鱼玩,路过隔壁的“航天通讯手机店”时,王妮看到后要跟着去。后来听儿子说抓鱼时没有把绳子抓好,把抓鱼用的半截饮料瓶漂到水面上去了,儿子伸手没有抓到,王妮又去抓时掉进了水里。
  杨志军接受采访时,认为自己并没有责任。他说,儿子当时并没有喊王妮一起去玩,是她要跟着去的。而且儿子才5岁半,什么都不懂,负不了责任的。事情已经出了,他认为通过打官司解决比较合理。

广场管理员:家长应管好自己的娃

  7月31日上午,记者在金塔县航天广场上遇到一个姓王的管理员,当记者问起有小孩掉进水中之事时,他对记者说,他们每天倒班,每班4个人,其中步行街2人,12生肖处1人,主广场1人,由于人员少,广场太大,全面管理比较难。他说,他们经常要求小孩及带领小孩的大人不要在水池边抓鱼,但很多人不听也不理解,有时候还会遭到痛骂。前几天,有一个抓鱼的小孩被广场管理人员发现劝说后,广场管理人员反而遭到孩子父母的训斥。
  王管理员说,现在的家长把孩子带到广场上后,大多任由孩子去水边玩耍,自己则跑去聊天或者锻炼身体了,广场那么大,只靠管理员去管理、制止实在是太困难了,最好还是谁管好谁家的娃。

公共事业管理局:监护人未尽到责任

  
金塔县公共事业管理局魏局长说,他对出事孩子的家庭非常同情。他拿出了广场通过安全检测的文件等材料,以及广场内部管理责任书和广场经营户责任书给记者看,并带领记者查看了广场有关防护设施和警示牌,以及出事地点周围的情况。
  魏局长说,广场值勤人员共12人,分三班倒,24小时不间断值勤,事发当天值勤人员也在值勤,当时大概是18时10分,正是下班高峰期,周围人很多,后来经过测量,当天水深为75厘米,如果当时那个男孩能喊一声,能向周围的人求救,随便过去一个大人,都可以挽救那个女童的生命。
  公共事业管理局的关局长告诉记者,5岁的小孩应该在大人的监护下玩耍,两个孩子都是5岁多,却都没有大人在场监护。当时,广场上有巡逻的管理人员,但是由于湖面很大,并且呈弯曲的艺术形状,管理员很难将整个湖面的情况尽收眼底。出事时广场管理员就在附近打捞湖面的脏物,丝毫没有听到求救的声音,如果有,他们会第一时间去救人,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关局长说,对于这件事情,他感到特别痛心,但是,广场的湖中设置了警示牌,而且周围都有护栏,且护栏并没有损坏的地方。警示牌上面很明确地写明了“湖面危险禁止游人和儿童入内”。5岁的孩子不识字,那么孩子的监护人呢?

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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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苦丁茶 1 楼

    目前“人工湖事件”进入法律程序,我期待法律的公正裁决。

  2. 苦丁茶 2 楼

    [i=s] 本帖最后由 苦丁茶 于 2008-12-26 19:02 编辑 *

    人工湖设立的警示牌。

  3. 苦丁茶 3 楼

    [i=s] 本帖最后由 苦丁茶 于 2008-12-26 19:04 编辑 *

    共用事业管理局航天广场工作人员收缴的各种钓鱼的鱼具。

  4. 苦丁茶 4 楼

    [i=s] 本帖最后由 苦丁茶 于 2008-12-26 19:15 编辑 *

    人工湖设立的警示牌。

  5. 270673945 5 楼

    都有责任,家长管教不严,广场管理缺乏相关情况处理人员,管理不到位!

  6. 苦丁茶 6 楼

    民事答辩状

    因王兴福、勾彩霞诉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特提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之女王婉霖的死亡,是因其自身的过错和监护人的失职造成的,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于理于法无据。

    本案中,王婉霖是一个刚刚五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外界事物存在的各种危险没有识别能力,必须依赖监护人的保护才能确保其人身安全;《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依据原告诉状对王婉霖落水原因、过程的描述及《飞天周刊》的相关报道和公安机关的证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婉霖脱离父母的监护,跑到航天广场玩耍,违规从人工湖鸳鸯亭西侧翻越防护链进入湖边,捞取掉入湖边的塑料瓶时不慎滑入湖中,根据公安人员勘测,当时湖内水深仅0.73米,王婉霖和同伴自救不当也没有呼救,当时正面50米处的舞台,鼎新镇因有专场晚会许多人员正在布置舞台和摆放桌凳;亭子周边游人和下班过往的人也很多,且执勤人员当时按照局领导的要求,对检查时发现的湖面漂浮物进行打捞,如果事发后孩子能够即时自救或呼救,王婉霖就会获救。再加之王婉霖同伴没有呼救却返回店中找家长报信,如果孩子家长当时在并即时赶到,也不会贻误最佳救护时间,且后来柏文艳救助溺水儿童的应急措施也欠妥,最终导致王婉霖死亡结果的发生。王婉霖并非是因为答辩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跌到湖中的,而是因为自身不能识别危险和警示标志,在没有监护人监管的情况下,擅自违规下湖捞取自己跌落的饮料瓶时所致。二原告作为王婉霖的当然法定监护人,在明知湖区存有危险,孩子没有识别危险和保护自我能力的情况下,却无视孩子的出行安全和管理,放任一个年仅五岁的未成年人脱离了监护人的视线和监护管理范围之外,任其自由玩耍,未能够履行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的法定职责,致使孩子落水身亡,依据《民法通则》第16条、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被监护人王婉霖所致的全部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原告(监护人)自己承担。

    二、答辩人作为航天广场的管理人已经尽了妥善管理的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1、航天广场的人工湖安全防护设施齐全、警示标志醒目。

    2007年6月25日,金塔县人民政府以金政发(2007)76号文件,将“金塔县公用事业管理局”从城关街道办事处分离出来。授权对航天广场的设施进行监督、维护和管理,答辩人接管航天广场后,在原有基础之上对人工湖的照明设施、喷泉设施、防护设施等进行了积极的维护和更新,特别对毁坏的石柱、链环和灯带线路进行了维护更换,铁栏杆进行了粉刷翻新,湖边破旧的警示牌进行了加固翻新,湖内新增警示牌4块。航天广场人工湖四周防护桩、防护栏、防护链等防护设施非常齐全,足以起到正常的安全警示和防护作用。事故发生的当天下午,刚刚得到主管局组织的市政设施安全检查验收。同时结合工作实际,鉴于日常管理中发生的一些问题,答辩人对人工湖周围的警示桩、警示链、警示围栏进行了必要的维修更新,在湖内设置了醒目的“湖内危险、禁止入水”的警示标志牌,提醒和告知游人及儿童不允许进入湖内,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2、答辩人接管航天广场后,不仅对人工湖的防护设施进行了妥善的维护和改进,而且结合实际对人工湖的管理制订并实施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了管理。

    首先,答辩人和所属各科室分别签订了《工作目标管理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所属各科室管理职责、管理目标、考核标准、安全责任人等。其次,答辩人对人工湖周围的钓鱼、捞鱼等危险行为进行积极管理、制止并耐心劝导,接管一年多来,市政管理股下属的三个执勤小组共12人,认真履行对“二场一街一园”设施安全管理、秩序维护、人工湖湖面洁净等工作职责,分三班轮换,严格按照交接班制度24小时不间断进行执勤,期间仅人工湖就没收了几十种孩子捞鱼的工具。其次,对执勤班组的管理,班组实行严格的交接班制,各班组对工作时段负责并与工资挂钩(执勤交接班登记本);市政管理股具体对下辖的执勤、环卫保洁、绿化护理、维修维护班组进行管理,每天巡查不少于三次(依巡查记录为准);局领导督察,主管局抽查等。上述制度、措施的实施,确保了管理的到位和工作的落实。

    3、公用事业是全民的福利事业,需要全民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

    在公民素质还有待提高的今天,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困难多、难度大、任务重;广场及所有设施属全民所有,也包括原告,是为全体市民和群众活动的公共场所,每天来航天广场活动的群众和游客逾万人次,遇大型活动来广场的人员高达5万余人,让答辩人承担责任,无疑于要求答辩人每天都要对逾万人的安全负责,这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也不现实的,这种要求无疑无限加大和扩张了答辩人的责任,而免除了原告的法定责任。原告没有很好地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却将责任强加于别人,这种态度和做法应受到自我良心的谴责和社会舆论的谴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为航天广场的管理人,答辩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必须是有过错。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对航天广场人工湖的管理并无瑕疵,已尽到了安全告知和安全保障义务,王婉霖不幸落水而亡是自身的过错行为所致,并非答辩人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情形,也非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范畴,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与事实和法律均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金塔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金塔县公用事业管理局

    [ 本帖最后由 苦丁茶 于 2008-12-5 10:44 编辑 ]

  7. DJ阿越 7 楼

    记忆中的金塔公园图片,美。

  8. 荷花 8 楼

    当今已迈入法制社会,任何事情首先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包括同情。当然,我国已建立了社会救济组织,应各尽其责,充分发挥各自作用。

  9. 记忆 9 楼

    :L

  10. 大漠雄鹰 10 楼

    :(

  11. jtw 11 楼

    **男人怀个娃要花钱费劲,女人生个娃要挨痛受累,不容易啊!!!5岁的娃娃掉到水里丧了命,明明是大人的错嘛,还要告状呢,纯粹是不讲理的勺娃子嘛!!!

    **

  12. 艾吉奥 12 楼

    路过顶起!

  13. 荷花 13 楼

    听说金塔县法院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脱离法律规定,从照顾死亡家属的角度,让公家出钱安抚,此案仍在司法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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