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尴尬的中国色情行业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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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色情业是无处不在的。我甚至一度以为它的存在是被默许的:色情行业的存在也许在某种程度上释放了部分人的精神压力,这对社会治安环境也许还是积极的。

  歌舞厅、洗头房、浴室是消费较低的地方,民工和低收入者虽然穷,可为了性欲上的小康,还是能承受得起的。歌舞厅几十元就可以不限时间的玩乐,有摇头丸、有女人的屁股、有缭绕的烟雾,也许还有刺激的欢叫声,让人暂时忘记了生活的烦恼,活在梦一般的境界里。洗头房、洗脚屋门头上挂着“20元钱、60分钟”的牌子,想想就挺实惠的。累了一天的人们可以在小姐温柔的按摩下沉沉睡去,或者可以乘小姐低头为自己服务的时候,从小姐敞开的衣领中窥视那又白又嫩的胸部,又或者在比较偏僻的地方,在经过若干回廊之后在某间屋子中享受年轻小姐肉贴肉的服务。在浴室里,仙境一般的雾气中,人们可以在半睡半醒中感受欲仙欲死的贴身服务。

  白领、小领导、各小老板可以上有档次的酒店开房,打个电话就有小姐上门服务,或者是不需打电话就有小姐主动预约服务。我曾经到某市出差,住的是客户安排的三星级酒店,正准备睡觉的时候,旁边的电话响了。拿起电话,一个娇滴滴的声音电话那边传了过来:“先生,需要按摩吗?”我还以为是我的客户在进行贿赂活动呢,可仔细一想,我的客户是甲方,该行贿的是我方,再说,合作的合同早就签订了。也许她们是在找寻那些需要贿赂但又不便物质贿赂的相关领导和个人吧!我常常感慨:为何我们的其他服务行业的服务态度就是没有她们的服务态度好呢?

  有钱的大老板可以自己开个酒吧、练歌房,养些年轻的姑娘,可以自用,也可以用来招待相关政府领导,平时则可作创收之用。自用的好处就不必说了,相信是男人的都知道。招待相关政府的领导才是真正的妙,一是因为招待过程可以是领导视察工作的幌子下进行的,避免有关人士说三道四;二是因为招待过后可以不留痕迹,不像送礼般会留下把柄,避免了领导拒收的尴尬,说不定还可以堂而皇之的开个什么消费的票据,再为领导的创收尽一分力;三是可以让领导彻底放松尽兴,领导高兴了,自己的财路也就更顺了,也不用担心经常有什么检查监督部门来找茬了。至于创收,那是理所当然的!

  色情行业虽然多,但它在中国又是不合法的。不合法的事物又大量的存在,这不是很尴尬么?既然有如此的尴尬,我们干脆让它合法化得了。

  但有句话说的好,“万恶淫为首”,色情文化是一个人类的精神鸦片,所以我们不能让色情业存在,更不能让色情业合法。如今就有“农民为了去找小姐子不盖房”的事实。色情行业的危害不仅仅是伤害了妇女,更危害了社会风气,还越来越成为腐败的又一温床。法律既不容许它的存在,却又不能很好的制止它发展、蔓延,甚至不能有效的打击它带来的危害。不合法的色情业大量存在,与其说是色情业的尴尬,倒不如说是法律的尴尬。

  “城市和商业的发达使有些农村经济破产,有些妇女无以为生,商品交换原则使她们不得不以肉体来换取金钱,并成为可能。”(摘自《中国古代性文化》刘达临著)这是古代妓女产生的原因之一。但在今天,在物欲的冲击下,一部分女子自甘堕落沦为“小姐”和“鸡”外,更多的无辜少女甚至幼女是在诱骗、拐卖、胁迫等等犯罪手段下沦为色情行业的俘虏的!

  经常看到这样的新闻:某女公开叫卖自己的处女膜,某女说长大了要当小姐。这是典型道德堕落和价值观扭曲的表现。道德的堕落和价值观的扭曲,是重视物质文明而忽略精神文明的产物。物欲横流的社会扭曲了她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她们是病态社会的牺牲品。

  色情行业是女人青春的买卖市场。“人老色衰”,男人们在色情行业消费的时候,大概见了满脸皱纹的老太婆是没有几个人会有“性”趣的。不管是60岁的老头还是年轻的小伙,不管是衣冠楚楚的领导还是满手老茧的民工,也不管是教授还是学生,都希望自己找的妓女尽可能漂亮、年轻的、新鲜的;甚至在某些变态心理驱使下,越来越多的觉得刚发育的、甚至还没有发育的幼女才是极品。

  年轻的、漂亮的少女甚至是极品的幼女又从哪里来呢?诱骗、拐卖、胁迫是最佳的手段。也许我们会说哪有警察管,可现如今的歌舞厅、酒吧、洗头房、浴室、酒店、练歌房等等大多是有过硬后台的,所谓查处也许只是表面上的文章,即使被查处,法律上最多只会要求他们停业整顿、罚款了事;顶多也就有个容留卖淫的罪名,被关几年后甚至几个月就可以通过其他关系出狱,又可以出来重*就业,甚至更加的变本加厉,残害少女。有的色情场所甚至和地方执法机关沆瀣一气,那受害的少女恐怕就很难跳出火坑了。

  2004年12月31日《四川日报》有则新闻,说是“17岁少女被胁迫卖淫,家属报案民警让自行解决”。少女被拐卖至夜总会,被*卖淫,而警察“吃人饭不干人事”,让受害女家属自行解决。警察原来是是和这家夜总会相互勾结的。这大概是这当中的典型案例。

  当然,大多从事此类行业的歌舞厅、酒吧、洗头房、浴室、酒店、练歌房等等场所是不会主动采取这些手段的。他们只提供场所,让别的罪犯采取以上手段来取得货物,这样放任了色情、暴力的发展的同时,还可以起到增加自己客源的作用。从这点来看,涉嫌色情行业的这些场所是色情、暴力的帮凶,对色情和暴力日趋严重是有责任的。

  2005年06月22日《华西都市报》有则新闻,说是“17岁高中女生溜冰撞伤人 未带钱被破处换钱”,最终导致17岁少女在宾馆内被。2005年03月01日河南报业网《大河报》有则新闻,说是“19岁女生给富翁找处女,两名12岁初中女生遭蹂躏” 。值得提醒的是:受害少女的低龄化越来越严重。这两个报道中一个是未满14岁的卖淫女璐璐,另两个是被出卖的12岁少女 。这些只是报道出来的,也许未见报道的会更多。

  我们可以看到,少女、未成年少女卖淫或是被诱骗受害,其交易地点大多是旅馆、歌舞厅、酒吧、洗头房、浴室、酒店、练歌房等场所。也许酒吧、歌舞厅还会打着文化娱乐的口号,但有常去酒吧的人士透露:“现在不少人到夜总会去根本不是唱歌去的,都是去吃丸或者喝酒的。”这些场所是每个城市藏污纳垢之所(当然,正当营业的也有)。我很奇怪,不知道是我们生活中的污垢多了还是处理垃圾的多了,那些酒吧、歌舞厅等等如雨后的春笋般出现在了城市的每个角落,洗头房、洗脚屋那“20元钱60分钟”的牌子更是挂的大街小巷到处都是。

  我们会常常看到各大媒体大肆的宣扬:扫黄取得了如何的成就,抓了多少小姐,封了多少黑店。但我看到的是黑店倒是在打击下更多了,组织卖淫那是无本万利的买卖,谁又愿意放弃这么好的赚钱之道。打击卖淫只是头疼了治头,嗓子哑了割声带,不能从根本上打击色情业。而一般的色情场所负责人关押两年后,照旧能开个歌舞厅,说不定还会变本加厉的养几个“保安”,来个“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铁血对策。也别怪那些花钱买一夜春宵的,“食色,性也”,偷偷摸摸的买卖也许更刺激了他们的本性。

  色情犯罪的泛滥应该归罪我们的法律打击力度不够强硬和法制教育不够重视。对涉嫌色情的场所不能彻底的打击,导致色情场所对色情犯罪视若无睹,犯罪分子才有机可乘;对色情犯罪着打击力度不够,那些诱骗幼女的也能仅仅按组织卖淫案例处理,这无意中助长了犯罪者铤而走险的心理。作为色情行业泛滥的这些休闲娱乐场所,对受害者的遭遇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它的法人和犯罪者的关系应该是共同犯罪的关系。法制教育不够重视导致受害者不懂得保护自己,从另一方面放纵了犯罪。

  打击色情文化不仅仅要打击色情犯罪者,更应该严厉打击色情场所和加强法制教育,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控制和防止色情的泛滥和色情犯罪的日趋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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