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预付费“会员卡”服务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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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段时间,八通网及北京各大网站及媒体,关于健身房健身卡的问题及事件频见报端,遭到曝光的健身会所层出不穷。根据网友的反应和对我们对整个健身行业分析发现,健身房先售卡后开业,是整个行业的运作规则。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消费者无法接受的现实,部分健身会所以打折的方式,吸引大众提早买卡,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开业。消费者为得到实惠,提前购买了所谓“实惠”的健身卡。但最终,多数商家的预售卡行为,与他们的承诺存在很大的出入,诚信出了问题。多数健身会所,并没有在预售卡时承诺的期限内开业,而是不断的拖延开业时间。之所以这样做,完全是利用用消费者购买健身卡的现金流,达到他们资金周转的目的,用来装修会所及购买健身设备。
目前市场上,类似健身房健身卡这类先售卡后开业的经 营模式已相当普遍,网吧、美容、美发、健身等不少行业均将其作为积累资金、招揽顾客、迅速占领市场份额的重要营销手段。这些商家往往以极具诱惑力的高折扣 吸引顾客买卡,而很多顾客尽管也明知其中可能存在各种不确定的风险,但受“占便宜”心理驱使,加上本身消费支出不会太大,往往会因一时冲动而草率作出决 定,并忽略了其中潜藏的风险,结果反而被人算计。事实上,利用会员卡“预付费”特点损害会员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会员卡隐藏的风险令人防不胜防。
下面举个案例:
通州网友报料:“我和朋友于11月25日在通州苏荷浩沙健身店办理了两张两年的会员卡,共2018元(999会费+10员卡费),当时的会籍顾问承诺会在12月初试营业两月,之后再正式营业。可是在12月初没等来开业的消息,之后又告之为12月15,现又告诉为12月21,也就是这周五。这次的原因是因为铺好的地板不合格要重新铺过。总之前前后和他们无信的交往也经对这家健身馆失去信心,再加上他们每次的托词和借口或者谎言也已深感失望,所以现在想退卡,却被告之不能退,这不就是霸王条款吗?只约束消费者,但却不对自己的失信做出解释和所为。今天上网才看到原来还有9月份就办卡的人,当时被告之的是10月就开业,所以现在对他们这种行为更是怀疑,甚至担心某天他们会消失不见,留下我们这一群被欺骗的,拿着一张空卡无法使用的人。
之前向他们索要发票时问过前台,说是现已办理了2000多人的会员了,那不是有200多万的进账了吗?如果真是诈骗,这笔金额不算小呀
现在问题是我们是否有退卡的权利?该通过哪种途径来要求浩沙退卡?(浩沙告之不能退卡,但可以花费200元的费用转卡,不过在今天他们还是999元办理两年会员卡的情况下怎么可能把卡转的出去)
现在浩沙的工作人员又信誓旦旦的保证这周五肯定能开张,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应该要求他们的会籍顾问和我们签证一份书面保证,保证在确定的时间正常营业,否则退卡的约定?
但我想就算浩沙能在这周开张,我都不敢相信他们以后的服务质量,只是以后绝对不敢在这种看不到实物的情况下买单了。
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提供意见,也希望有相同经历的人们大家一起站出来,向浩沙要个公道!”
针对于此事件,我们特意将此事反应给了八通网的律师王忠辉。他针对于此事件,给出了一些专业的意见:
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王忠辉律师认为,目前市场上,类似健身房健身卡这类先售卡后开业的经营模式已相当普遍,网吧、美容、美发、健身等不少行业均将其作为积累资金、招揽顾客、迅速占领市场份额的重要营销手段。这些商家往往以极具诱惑力的高折扣吸引顾客买卡,而很多顾客尽管也明知其中可能存在各种不确定的风险,但受“占便宜”心理驱使,加上本身消费支出不会太大,往往会因一时冲动而草率作出决定,并忽略了其中潜藏的风险,结果反而被人算计。事实上,利用会员卡“预付费”特点损害会员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会员卡隐藏的风险令人防不胜防。
就目前会员卡市场来看,绝大多数发卡商家实际上并不具备发卡资质,而且大部分的消费者也根本不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商家不仅不提供规范的文本合同,不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而且在“会员卡”上通常还要加上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借以逃避或减轻应承担的责任。一旦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往往因自己事先没有留下任何证据而只能自任倒霉。那么,究竟什么是预付费“会员卡”服务,其中有何风险,法律法规又有怎样的规定呢?
预付费“会员卡”服务是指消费者预先向商家购买不同档次的会员卡,而由商家向消费者在以后的消费中提供不同程度折扣优惠的服务方式。目前,预付费“会员卡”服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八大风险:一、消费者在未消费完毕或对商家服务不满意办理退款手续时,才发现不能退款;二、消费者将会员卡转让时,才发现不允许转让或如转让须支付一定额度的手续费、违约金;三、有的商家常借“开业促销”为名预售会员卡,但售卡后却迟迟不能开张营业,当消费者提出退卡要求时,便以“即将开业”为由拖延退款;四、一些消费者在商家开业前办理年卡,商家称年卡有效期将从正式开业起计算,并承诺正式营业前通知消费者,但开业后却未通知消费者;五、一些商家为消费者消费设置各种各样的条件限制,与当初的承诺根本不符;六、一些商家随意变更经营地点,且不通知消费者,更不为消费者办理退款;七、一些商家因经营不善突然停业或倒闭,却不告知会员,也不退还剩余金额,一夜蒸发;八、一些商家根本没有开业经营的想法,完全是利用预售会员卡近期准备开业的谎言而肆意骗取钱财。

从法律上讲,预付费“会员卡”服务实际是商家与消费者达成的一份预付费服务合同,一方面消费者要向商家支付一定的货币以取得会员资格,享受会员服务并遵守会员章程,另一方面商家则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及时地向消费者提供约定的服务。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讲,均应当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该法第四十九条同时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当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时,大可不必惊慌,消费者完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王忠辉律师提示:鉴于目前预付费“会员卡”服务经营模式的普遍性,消费者在日后办理预付费“会员卡”时,首先,一定要与商家签署一份服务合同;其次,要详细了解会员卡的有效期、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最后,要特别关注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同时保留好票据及合同,以便日后维权。另外,消费者在办卡前,一定要擦亮眼睛,充分了解商家的经营实力、知名度,查看对方营业执照,谨慎作出决定。
相关背景:
《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银发〔1998〕497号,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规定:本办法所称会员卡是指发行人和其会员之间以契约形式确定的会员消费权利的直接消费凭证。会员卡不能分红派息,也不能还本付息;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申请发行会员卡的机构,净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会员卡所涉及的经营项目主要是高尔夫球俱乐部等高消费体育运动项目,且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第26号文宣布废止《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此后,会员卡管理职能移交到银监会,但尚未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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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rgus 1 楼

    针对这两天网上报料酒泉的菲特尼斯、一阳国际等健身俱乐部的话题,本人介入了这个讨论,被疑为同行竞争而使坏,针对这个说法,在网上搜集了其它地区“预付费“会员卡”经营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一贴。希望大家能对该行业有正确的认识。
    同时再次声明本人并不是他们的同行,没有因为竞争而攻击的必要。

  2. 花猫哥 2 楼

    好帖顶起来

  3. 妖妖灵 3 楼

    我的钱钱几时能退回来啊?
    欲哭无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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